87年上班的正式劳动合同工,96年单位开始交社保,87年至96年的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吗?有什么依据吗?

作为负责退休管理工作的人事,我提醒你:1987年上班的正式劳动合同工,1996年单位开始交社保,1987~1996年的工龄可以算视同缴费年限的。不过在退休前,一定要做工龄认定。主要认定依据是人事档案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下面结合问题做具体分析,希望能够对你有帮助!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算视同缴费年限吗?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开始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把原有国营企业中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全部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国营企业统一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发放《劳动手册》、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办理劳动局进行备案和鉴证手续。

虽然当时全国还未建立社保缴费制度,但是国家对于国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经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一般由国营企业的财务部门或者劳资部门,每月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记录社保缴费情况。

1992年,国家开始推进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建设,全国各地建立时间略有差异。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版布,进一步明确了社保缴费具有强制性,企业和职工必须缴纳。1996年,全国各地均已建立社保缴费制度,缴费记录逐渐可以通过社保系统进行查询。

对于社保缴费制度建立以前,无法通过社保系统查询的缴费年限,一般通过工龄认定的方式,来核算视同缴费年限。

因此:只要人事档案材料齐全,做过工龄确定,对于1987年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87~1996年期间的工龄,可以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二、1987~1996年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1.做工龄认定。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携带你的人事档案,去当地人社局办理工龄认定。

2.工龄认定依据。人事档案里的《劳动合同》、《招工备案表》、《工资审批表》;企业或者个人提供《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核算视同缴费年限。做完1987~1996年的工龄认定,人社局会给你一张《工龄确定表》,把这个表单放进人事档案,退休时就可以用来核算视同缴费年限了。

写在最后

1.对于建立社保缴费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群体,在退休前一定要做工龄认定,否则无法核算视同缴费年限。

2.对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来说,人事档案是认定工龄的重要依据,没它不行。

3.很多下岗职工普遍缺乏档案保管意识。下岗以后随意存放,有的甚至放在自己手里,时间久了,要么忘了放在哪,要么就是弄丢了,给自己退休带来很大麻烦。

4.虽然视同缴费年限可以通过工龄认定来解决,但是没有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还是无法核算的。所以,一定要妥善保管人事档案,千万不要放在自己手里,也不要私自拆封。要放到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有保管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统一保管。

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因为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说。

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原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工人转为合同制工人时,才有视同缴费年限一说,指的是改制前参加工作到改制时这段时间视同已经缴费年限。

什么叫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简单来说,在还没有实行社保的年代,巳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可记为工龄,这就是视同缴费年限。

目前来看,国家普遍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有四类:

第一类,就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企业固定工人身份的工龄。普遍是1992年之前的工作时间。但是1986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工人,都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叫做劳动合同制工人,他们从哪个时代开始就缴纳社保,而不属于视同工龄的身份。他们的缴费年限就是实际缴费年限。

第二类,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的时间,这是特定历史背景下出现的特殊情况。

第三类,复退军人的入伍时间。并不是所有的复退军人都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是复退之后,国家必须安置工作岗位的人,他们的入伍时间才算。原农村户籍的义务兵复员后,就不能够视同缴费。不过我们国家2012年7月1日实施了军人保险法,从此不论城镇农村都去缴纳养老保险了,也就不会出现视同工龄这一情况了。

第四类,就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主要看职工档案,要有相应的身份确认表。证明属于固定工、上山下乡知青、军人,或者国家正式招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然后档案记录中要有完整的工作考核记录或者工资调级表等档案材料。

题主作为1987年上班的合同工,根据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国发[1986]77号): 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一种全新的劳动制度。

国务院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第26条规定: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第3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工人,应当比照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自1986年7月超无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而且1996年改革办法规定: 原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金,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养老保险正式实施时为止。1993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3年9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5%计算,一次性缴纳; 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单缴纳部分按1994年12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计算,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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