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层妖塔》被判侵权,影视改编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8月9日发布消息称,法院终审认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将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的行为,侵害了小说作者张牧野(天下霸唱)对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判决三被告赔偿作者5万元。
影视改编频频触发“知识产权”保卫战
影视作品是一个快速的变现渠道,随着近几年影视行业的飞速发展,影视IP也在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文学小说、动漫游戏IP都被改编成影视作品。
不过随着大量IP的涌入和改编以及全民知识产权整体的提高,影视后宫充盈了的同时,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和纠纷也随之而来。
《九层妖塔》依据天下霸唱著名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电影于2015年公映,但自影片公映之后,原作者以严重的歪曲篡改作品完整权、公映版院线版本未给原作者署名等原因在2016年将制片方告上法庭。
实际上,这并不是影视行业围绕知识产权产生的第一场纠纷。
此前,同为盗墓题材作者南派三叔也曾深受版权问题困扰并多次陷入知识产权的官司,除了影视版权问题外,《盗墓笔记》还先后经历过网游、书籍漫画等相关的版权纠纷,其版权兼卖的问题也曾在社会上引起很高的关注。
2019年5月8日上午,长达两年之久的小说《锦绣未央》诉讼维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周静侵权成立;6月20日,小说《锦绣未央》侵权案余下11案进行一审宣判,知识产权维权全部获得胜诉。
201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赔偿原告500万元。
当然,有胜诉的自然也诉讼道路不顺畅的。
2017年的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风靡一时,却也惹来了不小的祸端,作家李霞以《人民的名义》中多处细节与《生死捍卫》中的桥段相似为由提起诉讼。
虽然原告态度明确,但法院一审判处两者之间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因此不算抄袭,据了解之后原告提起上诉,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芈月传》小说作者蒋胜男曾就《芈月传》电视剧海报、片花上未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等问题起诉制片方花儿影视和编剧王小平。
不过最终却以“署名权的行使应以作品为载体,海报和片花既不是电视剧作品本身,其目的和功能也非表明作者身份”为依据败诉。
作者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多有捍卫,但如何界定抄袭、改编、改编幅度等问题还实际存在,影视改编的界限在哪里,亟待明确和解决。
影视改编的界限及判定
碍于影视受众和文学受众的欣赏差异性、作品本身表达的局限性以及政策调控性,大部分文学作品在拍成影视作品的时候都会对其中的人物设定及故事情节进行或多或少的改编。
艺术来源于生活,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影视作品有相似之处都很正常,那么在这种基础上,我们该如何去判断“改编”是否侵权,又该如何制衡原作者和制片方的相互需求呢?
影视改编涉及多个层级,我们从最简单的开始说起。
首先,影视作品过多借鉴文学著作而并未向原作者购置版权为剽窃,我们俗称为“抄袭”,这种行为不仅为道德所不齿而且也不再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内,没有异议。
其次,一部好的文学作品或许拥有好的改编再利用价值,不过购买版权之后是不是有权利做任何更改,目前法律对更改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市场也在依靠自身的调节能力逐渐磨合成一套规则。
对于影视改编的问题,两人均表示改编可在在《著作权法》允许的范围内,再创作者有必要对作品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性、通盘的规划和考虑。
但是在影视改编时,创作者首先应该在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转让情况下进行改编;其次,改编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原著,尽量在与原作品著作权人商议的情况下进行改编;最后,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利。
迎合影视市场的口味而进行适度的改编是正常的,但在改编的同时尊重并保护原作者的作品完整性也是进行IP资源利用再创造时创作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影视改编中关于抄袭和借鉴的界限一直模糊不定,不仅定义尴尬甚至出现过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影视行业的发展,以及优秀经典作品和文化的传承与发扬。
而在没有具体司法控制领域的规范下,依靠市场规律完善好再创作者和原作者之间的关系并达到一种平衡,则成为了一件敏感且必要的事情。
我们期待这相关硬件条令的出台,也期许着市场自身消化系统的完善,明确改编的界限掌握好改编的度,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及实现IP利用最大化,并促进多领域文化交流及共同发展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