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证据链条构建与证据基本清单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刑事诉讼已经由原来的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就是以证据为中心。整个刑事案件的侦查其实就是围绕着犯罪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我们所收集和固定的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移送给检察机关之后用于指控犯罪事实。

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整理出一些常办案件的证据清单供我们办案的兄弟们参考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含网络经营)办案所需证据清单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工作情况:检查笔录中应当载明案件线索来源、检查时间、地点、人员,查获的参赌人员及涉嫌赌博犯罪人员、赌博工具、赌资等事实。查处赌博场所时以行政案件立案,后发现达到追究刑事责任要求的,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报告书》。

检查证、检查笔录。

(2)锁定被告人及到案经过:

案发、侦破、到案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

对于被告人自首、立功过程应当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3)查证犯罪事实:

1、作案人员

嫌疑人户籍证明(含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查证作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需收集的基本证据是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注意区分“以赌博为业的”与“开设赌场”之间的区分:“以赌博为业的”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虽有职业或其他收入而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于赌博活动的人;“开设赌场”是指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的行为。虽然参与他人聚众赌博活动,但非组织者、经营者,主要从事接送、餐饮服务、望风等辅助活动,从中领取工资报酬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理。如有行政处罚的,还应当收集行政处罚决定书。

残疾证明;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及职务证明;

2、作案时间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3、作案地点

赌博场所照片;

检查笔录;

证人证言;

房地产登记信息或房地产权证;

租赁合同;

房租收据;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还应当收集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赌博网站页面、赌博账号及密码等的电子数据、电脑截屏。确认被告人与线上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应当收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确认赌博账号及密码的归属(是否属于被告人所用)、详情及来源。远程勘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资料对案件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复制、固定,并组织被告人进行辨认。

4、作案手段及经过

赌博用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远程勘验笔录;

1、远程勘验的,通过技术手段截获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及登录密码,获取使用该账号的IP地址,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使用该账号登录,查看其下线代理、参赌会员的数量和名称,并通过选取起始日期生成综合报表,显示在选定时段内接受投注金额、代理占成比例、代理佣金比例及数额等情况。制作远程勘验记录并刻录光盘。

2、现场勘验的,在扣押涉案电脑时,当场开机利用专业的分析软件,查看该电脑的与涉案相关的存储情况、浏览网页的历史记录等,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并刻录光盘。

3、电脑硬盘司法鉴定的,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扣押的涉案电脑硬盘予以鉴定,对其中存储的涉案信息予以提取,对通过该电脑打开过的部分赌博网站页面予以恢复。需要说明的是,无论电脑硬盘的恢复鉴定或手机短信等内容的提取、恢复鉴定,相当依赖于鉴定设备与软件,其提取或恢复的内容有一定的随机性,甚至更换鉴定机构所得结论并不一致。

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

现场勘验笔录;

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

司法鉴定意见;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作案目的

被告人供述;

账簿;

证人证言;

辨认笔录;

转账记录;

犯罪金额及分赃情况;

嫌疑人供述;

现场查获的赌资应当区分作案人员和参赌人员两处查获的钱款,分别记载及处理;作案人员辩解查获的钱款与赌博无关的,还应当收集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核实。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还应当收集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收集、复制、固定赌博网站相关的电子资料,并组织被告人对投注金额等进行辨认。

照片;

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参赌人员基本情况及处理

户籍证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参赌人员是未成年人的,应当予以特别注明。

(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要查明以下事实:

(一)相关带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

(二)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

(三)被告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

(四)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

(五)其他应查证事项。

(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证明前科劣迹及累犯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作案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在作案人员中查明任职及职务;参赌人员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参赌人员基本情况及处理中予以特别注明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

证明立功情节的情况说明及法律文书。

(6)涉嫌罪名

涉嫌罪名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作案人员实施赌博相关行为,具体手段及过程的区别,可能导致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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