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收益”会计科目只核算政府补助?错!错!错!
“其他收益”会计科目是比较常用的会计科目,这个会计科目核算哪些经济业务呢?大家想到的一定是核算政府补助,估计大多数人是通过政府补助了解到“其他收益”会计科目的。如果你以为“其他收益”会计科目仅仅核算政府补助,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目前“其他收益”会计科目核算的经济业务内容还是比较多的,下面大家一起去看看“其他收益”会计科目都核算哪些经济业务。
· 核算破产清算期间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发生的其他收益
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号)附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如下:
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 总额法下核算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和会计司2018年2月22日发布《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 核算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
财政部会计司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 核算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的增值税额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财政部会计司)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 核算债务人的重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版》中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2.债务人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如固定资产、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等)清偿债务,或者以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不需要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也不需要区分不同资产的处置损益,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4.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对于权益工具,债务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修改其他条款形成的重组债务,债务人应当参照上文“六(三)修改其他条款”部分的指南,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一一债务重组收益”或“投资收益”(仅涉及金融工具时)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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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裴老师(中华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