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论 | 阎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出现了多处“宦皇帝”字样,如《杂律》中有“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一条。这“宦皇帝”者到底是什么人,学者们已开始各抒己见了。按,《汉书·惠帝纪》记有惠帝即位后的一份诏书中,已有“宦皇帝而知名者”的字样,它究竟何指,旧说各异;后来睡虎地秦简中也出现了“宦及知于王”的类似提法。《二年律令》的新材料引发了研讨的新兴趣,并使谜底的揭开成为可能。我因对秦汉官阶制的研究而涉入《二年律令》有关内容的解读,相信这个问题的深化,可以显示有一个与“吏”有别的特殊官员系统,以特殊形式存在于王朝官制之中,对认识战国秦汉的官阶制演变也大有裨益。但在进一步分析阐释之前,首先得把“宦皇帝者”是什么予以澄清。本文就把这一点作为主要任务。
一、对“宦皇帝者”的身份认定
对《汉书》卷二《惠帝纪》中“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一句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颜师古注略见三说。在文颖和张晏看来,“言皇帝者,以别仕诸王国也”,“宦皇帝者”是跟“仕王国”或“仕诸侯”相对而言的;在如淳看来,“宦皇帝”是“谓宦人教帝书学,亦可表异者也”;颜师古则以为“宦皇帝而知名者,谓虽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特为所知,故亦优之”。文颖、张晏、如淳都是汉魏间人,可他们对“宦皇帝者”居然都各执一词,可见其真义湮没已久。到了唐人颜师古,更是只凭臆测了。
裘锡圭先生在一篇几百字的札记中,曾对贾谊《新书》中的“官皇帝”加以辩正。《新书·等齐》:
诸侯王所在之宫卫,织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宫法论之。郎中、谒者受谒取告,以官皇帝之法予之。事诸侯王或不廉洁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曰一用汉法,事诸侯王乃事皇帝也。
裘先生认为,这里的“官皇帝”乃是“宦皇帝”之讹,指的就是上文的“郎官、谒者”。“'宦’本是为人臣仆的意思。郎官、谒者之流本是门廊近侍,有类家臣,故以'宦’称。”[1]
出土简牍中也出现了类似提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注释小组引述了《汉书·惠帝纪》有关文字,指出“宦及知于王”与“宦皇帝而知名者”义近,但只把它解释为“做官达到为王所知”[2]而已。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这是一条惩办官员非法牟取高额利息的条文。整理小组的《注释》云:“宦皇帝,在朝中为官。”[3]这个解释显有问题:“在朝中为官”的人很多,其中既有六百以上的,也有六百石以下的;但从原文看,这些“宦皇帝者”与“六百石吏”并列,二者应有区别。
王子今先生指出了“所谓'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当时是程式化文字”,还提示了《汉书·惠帝纪》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在《二年律令》只作“宦皇帝”,而没有限于“知名者”[4]。也有先生在解读《二年律令》时开始向文颖和张晏回归,突出“宦皇帝”有别于“宦诸侯”这样一点;虽然也参考裘先生的意见,推测这两种人分别是皇帝或诸侯王的近侍,但却没有明指其为郎官、谒者。
下面就来谈谈个人看法。我以为,裘锡圭先生把“宦皇帝者”推断为郎官、谒者,乃是一个重要推断,尽管它是仅就《新书·等齐》做出的。若再把文献跟简牍资料结合起来,还可以找到更多的“宦皇帝者”,并更清晰地勾画出他们的面貌。
本文的考察仍从《汉书·惠帝纪》开始,并在适当时候引入张家山汉简的材料。首先把《惠帝纪》中的有关文字,完整引述如下:
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太子御骖乘赐爵五大夫,舍人满五岁二级。赐给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视作斥上者,将军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减田租,复十五税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以往学者在论“宦皇帝者”时,大抵只引用这段文字的最后一句,却没把它跟前文的爵赏内容联系起来。然而揭开“宦皇帝者”谜底的线索,其实就隐藏在这段文字之中。
对上文的爵赏部分,“赐民爵一级”可置不论,其余内容则涉及三点:对中郎等官的晋爵和赏钱,对“给丧事者”的赏钱,和对“视作斥土者”的赏钱。后两项针对的是承担了不同任务的同一类人,虽有赐钱赐金之别,其实不妨等量齐观。从本文角度,这三项恩遇实际只面向两种人:一、中郎、郎中、外郎、宦官尚食、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二、二千石至佐史等官吏和将军。
我以为,第一类人中的中郎、郎中、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再加上中大夫,就是所谓的“宦皇帝者”。
郎中和谒者属于“宦皇帝者”,裘锡圭先生有论在先。“中大夫”之为“宦皇帝者”,将在适当地方提供证据。至于执楯、执戟、武士与驺,汉惠帝诏书中明明把他们“比外郎”。《续汉书·百官志二》:“凡郎官皆主更直执戟。”执戟也是皇帝左右的卫官[5],当然与郎官身份相近了。《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韩信谢曰:'臣事项王,官不过郎中,位不过执戟’”;同书卷一二六《滑稽列传》东方朔:“官不过侍郎,位不过执戟。”“执戟”看上去简直就是郎官的一个“位”。而且“执楯”也是如此,此官大约是秦官,而为汉朝所承袭者[6]。由《史记·滑稽列传》所见,秦始皇陛前就有一些“陛楯者”,他们又可称为“陛楯郎”[7]。按“执戟”又可称“陛戟”[8],那么把“陛楯”视同“执楯”,应该没多大问题吧。“陛楯者”可称“陛楯郎”,可见其身份与郎官相类,所以可以“比外郎”。
武士和驺,《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武士,力士也,高祖使武士缚韩信是也。驺,驺骑也。”颜师古曰:“武士、驺以上,皆旧侍从天子之人也。”据《汉书·百官公卿表》,驺属郎中令。汉惠帝所赏赐的武士和驺,并不是卑微的兵卒,而是天子侍从官,所以其地位也可以比于外郎。至于太子骖乘和太子舍人,他们为皇帝侍候着儿子,当然也可以算作“宦皇帝者”了。舍人是个古老的官名,具有私侍性质。除太子外,大臣往往也畜养着众多舍人。汉代太子舍人职比郎中,直到东汉还往往与郎中并称[9]。这个系统还有太子先马、太子庶子。庶子之名也是历史悠久来自周代的士庶子,与之相对的还有“冢子”,战国时也是官名[10]。
“宦皇帝者”依文颖和张晏之说,是相对“宦王国者”而言的;然而它另有一义,是相对于“吏”而言的。正如《新书·等齐》所见,“宦皇帝者”和“事皇帝者”构成对称。吏者事也,吏、事原为一字,“事皇帝者”指的是“吏”,也就是惠帝诏中的二千石、六百石、五百石、二百石下至佐史那一批人,他们承担着国家行政,其身份具有“公”的性质。而“宦皇帝”之“宦”是臣仆之义,当时他们作为皇帝近侍,呈现了浓厚的“私”的色彩。在惠帝诏中,“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这个特权,除五大夫以上爵的拥有者外,仅仅授给了“吏”中的六百石以上者和“宦皇帝”诸官中的“知名者”,但这不能掩盖“吏”、“宦”这两大类别的存在。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制度规定把两类人的区分开来,这就是“宦皇帝者”没有禄秩,或说不以禄秩为官阶;而“吏”却以禄秩作为等级,这种等级构成了他们的身份标志。
这里附带再做两点说明。首先在所认定的“宦皇帝者”中,汉惠帝诏书中所见“宦官尚食”一官,被我们排除在外了。诚如裘锡圭先生所说,“宦”是为人臣仆的意思,“宦者”又正是宦官之称。然而汉初有“五尚”或“六尚”[11],汉惠帝的赏赐却独独给予尚食者而不及其余,这乃基于一个古老传统,就是历史较早时候尚食者与君主特别亲近的传统[12]。因而向“宦官尚食”赐钱乃是特例,不在我们考虑之内。再者宦官也有职事,算是一种特殊的“吏”吧,因而他们是有禄秩的。《二年律令·秩律》中列有宦官,也反映了这样一点。这是将之排除在外的另一理由。
其次在对“吏”这一类人的赏赐中,惠帝诏中还列有“将军”一官。也许有人会提问:将军不能算“吏”吧?不过从“拥有禄秩等级”一点看,将军与“吏”却是可以划归一类的。《二年律令·秩律》所见将军只有一号,即“卫将军”,其秩二千石(第43页第440简,第192页释文)。《二年律令》的下限为吕后二年(前186年),《秩律》所列官称恰能反映汉惠帝即位时(前194年)的官制。汉惠帝诏中的“将军”,应即《秩律》中的卫将军。汉初的卫将军是最重要的武官之一。汉文帝抵京即位之际曾“夜拜宋昌为卫将军,镇抚南北军”[13]的事情,是大家都熟悉的。当然,就是把将军排除在外的话,对本文的讨论也没多大影响。
二、论“宦皇帝者”之无禄秩
上文我们指出,“吏”有禄秩而“宦皇帝者”无禄秩,下面就来讨论这个问题。
禄秩是面向于“吏”的,“吏”是行政事务的承担者;“宦皇帝者”是近臣侍从,他们所承担的不是行政事务,所以就没有禄秩。必须说明,“没有禄秩”不等于说没有禄廪。我们所说的“禄秩”是指官阶,它以“若干石”的俸禄额度为级差,但这和禄廪俸养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当然,读者对“宦皇帝者无禄秩”这个论断,大概已滋生了很大疑惑了。对中郎、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这些人没有禄秩,或不以禄秩为官阶,下文将提供六点论证。
第一个证据,就是在张家山《二年律令·秩律》里,上述诸官都没有列身其中。没列在《秩律》里面的官职,我认为就没有禄秩。虽然《秩律》略有残缺,可上述那些官职若有禄秩,不至于一个也看不到吧。
当然,对“谒者”一官可能引发疑问,因为《二年律令·秩律》中能看到中谒者、长秋中谒者和长信谒者,在六百石之列。不过对“中谒者“一官,《注释》已说明其实是中谒者令,也就是说,它是中谒者的长官而不是作为部属的中谒者。连类而及,长秋中谒者和长信谒者,我认为也是长秋中谒者和长信谒者的长官。上文所列诸官大多数是令、长一级的长官,例如大卜其实是大卜令,都水其实是都水令,长信祠祀其实是长信祠祀令。后文的“有丞、尉者半之”,也反映了它们是可以配备丞、尉的长官。
当然这就会遇到一个矛盾,这就是在《秩律》的千石一项中,已经有一个“长信谒者令”(第442简)了,那么认定六百石的“长信谒者”也是长信谒者的长官,岂不就弄出两个长官了吗?可类似的现象还不止于此。《秩律》上文还有“长信祠祀”、“长信私官”和“右厩”,也是六百石官,但第467简又有“长信詹事、私官长,詹事祠祀长,詹事厩长。”(参以下文,“长信詹事、私官长”似乎应作“长信詹事私官长”。由于此简存在残缺,它们禄秩不明;但我们毕竟看到,同名官署存在两个长官的情况,还不止是长信谒者呢,第464简有“詹事、私府长,秩各五百石。”若把这里的“詹事”看成是和私府长并列之官的话,这位詹事只有五百石;同时《秩律》二千石中也列有长信詹事,那却是与诸卿比肩的官职。《秩律》六百石中还有“宦者”和“长信永巷”,同时第466简中又有“未央宦者,宦者监仆射,未央永巷,永巷监;长信宦者,中监,长信永巷”。那么这里就再度出现了“宦者”和“长信永巷”。由于此简下文阙如,也弄不清其禄秩为何。
由于恰好这部分存在残缺,暂时无法弄清全部真相。但有一点却很明显:这些矛盾都发生在长信诸官上,这不是偶然的吧?《秩律》肯定制订于吕后当政之时,所以长信诸官叠床架屋。由于存在着称“令”者秩六百石、称“长”者秩五百石的通例,而我们认定“长信祠祀”、“长信私官”是“令”,同时《秩律》又有长信詹事私官长、长信詹事祠祀长,那么就人们就看到了同名官职令、长并置的情况。“长信永巷”在《秩律》中出现了两次,大概也是令、长有别、一令一长的缘故。由此我推测,六百石的“长信谒者”是长信谒者长,同时还另行存在着千石的长信谒者令──由于长信系统的特殊地位,它们拥有比一般的令、长更高的秩级。无论如何,《秩律》中六百石的中谒者、长秋中谒者,长信谒者,都是谒者的长官,长官有秩而部属谒者无秩,正如中大夫令和郎中令有秩,而中大夫、郎中无秩一样。
认为“宦皇帝者”没有禄秩的第二个理由,是其爵赏的形式。对参与刘邦丧事的“吏”的赏钱,汉惠帝是按禄秩高下给予的;而对“宦皇帝者”,则是晋爵加赐钱。为什么对后者要采用晋爵方式呢?是因为这些人没有禄秩,“爵”是其主要身份标尺,晋爵是其提高位阶的主要方式。好並隆司曾把这中郎、郎中依据服务年限而晋升爵级的规定,理解为“代替了依军功而授爵的文官的年功序列方式”[14]。这说法并不妥当:这些人并不属于文职官吏序列,或说他们并不是“吏”。
认为“宦皇帝者无秩”的第三个理由,涉及了“比秩”的问题。《二年律令·秩律》中没有“比”秩,即后来的比二千石、比千石、比八百石、比六百石之类。这一现象极为引人注目,这意味着“比秩”是较晚时候才逐渐形成的。对“比秩”起源的考察是又一个复杂问题,我已另行成文;在这里只想指出,上述的中郎、郎中、谒者、舍人等官,在后来都是“比秩”。兹将相应官职在后来的“比秩”胪列如下:
中大夫:更名光禄大夫后,秩比二千石;
谒者:秩比六百石,
中郎:秩比六百石,
侍郎:秩比四百石,
郎中:秩比三百石[15]、比二百石[16]
太子舍人:秩比二百石[17]。
中郎、侍郎、郎中这三郎并列是较后制度。汉初的三郎是中郎、郎中和外郎,秦代的“三郎”大约也是这三郎吧[18]。尽管“三郎”前后有变,但毕竟一脉相承,中郎、侍郎、郎中后来都是“比秩”[19],这一点依然可以用来证明中郎、郎中和外郎最初无秩,中大夫、太子舍人与之同理。至于执楯、执戟、武士与驺,由于其身份与郎相近,所以也在无秩之列。
“宦皇帝者无秩说”的第四个理由,仍与“比秩”问题相关。上述那些官员后来变成了“比秩”,这其间可能经历了一个“比吏食俸”的环节。直到东汉,依然残存着一种卫官“比吏食俸”的情况。《续汉书·百官志四》执金吾条:“缇骑二百人。本注曰:无秩,比吏食奉。”这种“无秩,比吏食俸”的情况,在较早时候应该普遍得多,秦汉间的“宦皇帝者”大概全都如此。《续汉志》执金吾条注引《汉官》又言:“执金吾缇骑二百人,持戟五百二十人,舆服导从,光满道路,群僚之中,斯最壮矣。”执戟与缇骑的身份相似,则待遇上也应近似,缇骑既然“无秩,比吏食俸”,那么执戟也应该“无秩,比吏食俸”;而“执戟”正在汉初“宦皇帝者”之列。后来“执戟”演变为执金吾之下的卫官之称了,然而草蛇灰线,千里犹见。
按,郎官宿卫的出仕之制,其来源相当的古老,源于周代贵族子弟的宿卫轮值制度,这是“士庶子”们做官前的必经环节。在“触龙说赵太后”的著名故事中,触龙有个动人的请求──请让儿子“补黑衣之数”,其目的也是让其预身宿卫、以为进身之阶。是战国仍有其事。轮班值勤的士庶子们并不是官儿,周代的君主只为他们提供“稍食”形式的廪食[20];基于这个传统,推测战国君主也不会给他们俸禄,当然就不会以“禄秩”标志其等级了。汉代宿卫出仕制度源于周代的士庶子。周代宿卫的士庶子当然无禄,但君主为他们提供稍食。战国的“黑衣之数”和秦国的郎、谒者,情况不太好说,君主得管他们吃饭,也可能会发一点儿零花钱,汉初大概也是如此。附带说,《礼记·月令》有言:“季秋之月……收禄秩之不当,供养之不宜者。”对这一句话,注家历来的解释不得其正[21],其实这正反映了拿禄秩的是一批人,靠廪食来供养的是又一批人。
由此就可以提出第五个理由了,这就是做“宦皇帝者”的个人花费和“赀选”制度。就史料看,作郎官的花费很大。首先他们上任时得自备很多昂贵的东东,比如鞍马、绛衣、玉具剑什么的,所以阮囊羞涩者是不该问津的[22]。其次当了郎官后,还得掏钱供给官府文书等费用。《汉书》卷六六《杨恽传》:“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名曰山郎。”汉初郎官用“訾选”,起初是十万,汉景帝开恩降为四万。家资不足者,做郎是久难为继的。张释之做骑郎,就是靠哥哥的家产支持,结果生生把哥哥弄穷了[23]。《史记·张释之列传·集解》引如淳曰:“《汉仪注》:訾五百万得为常侍郎。”五百万可是一个不小数目。卫宏《汉旧仪》卷上:“左、右中郎将,秩比二千石,主谒者、常侍、侍郎,以赀进。”那么不止郎中和骑郎了,就连谒者、常侍、侍郎,也都是“以赀进”的。为什么“宦皇帝”得家资雄厚才成呢?这是很耐人寻味的。再想象一下,若是“山郎”有俸,那么郎官得向官署交钱,官署又得向郎官发钱,双方你来我往地交换着钱,岂不是个很费解的事情么?
以上五个理由单单举出其中之一,或许还难以服人;但当这五点构成了一个证据链,具有了刑侦学所谓的“证据的连锁性”、全都指向同一目标的时候,我们便可锁定如下事实:中郎、郎中、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最初都无禄秩。后来在某个时候,他们开始“比吏食俸”;再后这“比”的方法又逐渐固化为正式等级了,并逐渐推广到其它官职,用以更精细合理地确定官员级差。质言之,“宦皇帝者”是滋生“比秩”的主要温床之一。
三、《二年律令》中的“吏”和“宦皇帝者”
前文论证了“宦皇帝者”就是中大夫、中郎、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官,他们构成了一个特殊官员系统而与“吏”两分,二者间一个最重要的区分标志,就是“吏”有禄秩而“宦皇帝者”没有禄秩。下面我们通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有关材料,进一步证成这种“吏”、“宦”两分格局的存在。
《二年律令·秩律》中虽然没有“比秩”,在《二年律令》的其它律文中,却能看到另一些出于某种必要,而与禄秩相比的办法。比方说《赐律》有言: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第31页第291、292、293简,第173页释文)
由此就能看到“比”的最初意义。某些待遇──例如赏赐──其等级是按禄秩级差确定的,那么赏赐无秩者时怎么办呢?就得采用“比”的办法了。一种办法是以身份相比,例如《赐律》又言:“赐公主比二千石。”(第31页第295简,第173页释文)[24] 另一办法就是根据爵位来比定,这时就要列出爵级与秩级的对应关系了,既如上文所示。在上文中,“不为吏及宦皇帝者”以爵为比。“不为吏者”当然无秩,让他们以爵为比是很好理解的;可“宦皇帝者”显然也是官儿,他们的赐物,为什么依照爵位而不是依照于禄秩呢?这就回到前面的论点上了:这些“宦皇帝者”没有禄秩,按惯例是依照爵位。把“宦皇帝者”跟“不为吏”者做同等考虑,可见“宦皇帝者”跟“不为吏”相近,不被朝廷视之为“吏”。《二年律令·杂律》的有“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的“吏”、“宦”的两分法,在《赐律》又一次地出现了,而且如后所示,还将继续出现。
在《汉书·惠帝纪》里中郎、郎中等官既赐钱,又晋爵,晋爵是他们其身份的主要方式。而在现在由《二年律令·赐律》又知,对“宦皇帝者”的赏赐,也正是按爵位而不是按禄秩而定的。《赐律》还有这么一条:
吏官庳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第31页第294简,第173页释文)
这条材料上文不明,弄不清楚是赐什么玩艺儿的规定;但无论如何都能看到,在“吏官卑而爵高”的情况下,朝廷允许“吏”根据自己的爵位,比于“宦皇帝者”之依爵赏赐等差,却不是比于“宦皇帝者”之禄秩等差。这再度说明,“宦皇帝者”有爵而无秩,所以想比其禄秩也没法儿比。这种“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制度,我想有时会成为一种“秩─爵─秩”的绕弯子“比“法,也就是说,先由“吏”之爵比于“宦皇帝者”之爵;再由此爵、秩相比之法,“比”于某级之秩。比方说吧,有一位三百石之“吏”拥有五大夫之爵,那么他受赐时应先比于“宦皇帝者”中的五大夫,再遵循《赐律》“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五大夫比八百石”的条文,按八百石受赐──又“比”回到“秩”这边儿来了。
以上是“比秩赏赐”的例子。此外又如《二年律令·传食律》中的“比秩传食”:
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第26页第235、236、237简,第164-165页释文)
这段律文涉及两项内容,第一是对承担公务的使者的传食规定;第二是对休假和罢官者的传食规定。由“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这个表述可见,在第一种归休或罢官的情况下,“诸吏”同“宦皇帝者”是并列的,身份有异。而在“使非吏”、即这位使者不是“吏”时,其传食规定依从于他的爵位。为什么不依从于他的禄秩呢?因为“非吏”在当时还没有禄秩呢。至于第二种“归休若罢官”情况下“宦皇帝者”的传食等级,律文中说是“如令”,我想所“如”之“令”也是依照爵位的,同于出使。
《二年律令·户律》: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第33页第320简,第177页释文)
这个规定的背景不明,但总之是“为吏”与“宦皇帝”有别的又一证据。再来看《二年律令·置吏律》的一条律文:
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内官,四十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岁一归,予告八十日。(第25页第217简,第162页释文)
《注释》云:“中从骑,疑指骑郎。《汉书·百官公卿表》:'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内官,宫中职官。”这个解释虽不无可取之处,但还是相当含糊。所以有的学者感到:这段文字里吏、宦皇帝者、中从骑和其它内官四者并列,到底是为什么呢?“吏”是什么人?中从骑为何被特别提出来?都十分难解。
由于以往对“宦皇帝者”的解释就已众说纷纭、疑莫能明,这里又跟吏、中从骑、内官等不同身份的人搅在一块堆儿,确实一时令人无从索解。不过本文讨论至此,这难题已不再困难了。关键在于,上文中的“吏”、“宦皇帝者”、“中从骑”和“它内官”四者,并不是并立关系。正确的解读,应该首先将之分为“吏”跟“宦皇帝者”两类;进而“宦皇帝者”又分为两类:“中从骑”及“它内官”。“内官”之“内”意思是“中”,中郎、郎中的“中”也是这个意思。《左传》宣公十二年:“(楚庄王)内官序当其夜,以待不虞。”杜预注:“内官,近官。”杨伯峻先生谓:“内官,王左右亲近之臣。序,依次序也。……入夜则有亲近之臣依次值班以为保卫。”[25]这个解释相当准确。郎官正是这类“依次值班以为保卫”的“内官”[26]。上引《秩律》律文的前半段是说,吏及内官中的中从骑,每年给60天假──可见中从骑待遇较优;中从骑之外的其它内官,每年给40天假。照这样理解,原文一清如水。原录文在“宦皇帝者”后点断,作“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弄成了并列关系;也许删掉顿号更好一些──“宦皇帝者”就是“内官”,包括“中从骑”在内。
《二年律令》中在以禄秩定待遇时,在“若干石”前往往“冠”以“吏”字。例如《赐律》中的“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赐吏酒食,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二千石吏食、粲、糯各一盛”、“千石吏至六百石食二盛”、“赐吏六百石以上以上尊,五百石以下以下尊”等等。这些条文及类似的涉及等级待遇的条文,之所以要特别标明“吏”字,就是因为还存在其它赏赐对象──“不为吏”者和“宦皇帝”者。大家还知道文献中也经常出现“吏若干石”的提法,例如高帝十二年“赐其吏六百石以上爵一级”、“吏二千石徙之长安”[27]之类。
仔细辨析的话,《二年律令》中很多“宦”字都是特指。例如《置吏律》中的这样一条:
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第24页第210简,第161页释文)
对这里的“非吏及宦”原书无注,不过这个“宦”显然就是“宦皇帝者”的省称。这条律文说对任人不廉不胜者,其人若“非吏”、或者是“宦皇帝者”的话,惩罚是罚金和戍边;相应可以推知,这人若是“吏”的话,惩罚就是“免任”了。换句话说,“亦免任者”所针对的,应该是“吏”。那么本律文所涉及的人,就有“吏”、“非吏”和“宦”三种──由此显示了“吏”、“宦”两个概念在当时区分严明,不能混为一谈。
在任人不善时,为什么对“吏”免官而已,对“宦”者却不仅是免官,还得罚金和戍边呢?这个道理也很简单:由前可知,人们之所以肯去“宦皇帝”,只是为了由宿卫或侍从获得进身资格;至于做郎官本身,那是没多大便宜的。执戟宿卫、出充车骑的辛苦不说,其待遇不过“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而已,能否赶上皇帝赏钱进爵、能否获得“知名”的宠遇,那都是没准的事儿。这样看来,对“宦皇帝者”中的任人不善者,若只是免官的话,不就太便宜他们了么?一定得加上罚金和戍边二岁,才能构成与“吏”之“免任”同等力度的惩罚呢。同时我们看到,对“宦”与“非吏”的惩罚是相同的,说明在时人看来,“宦”与“非吏”的待遇相近。
又《二年律令·津关令》:
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不幸死,县道各(?)属所官谨视收敛,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椟,以印章告关,关完封出,勿索。(第48页第500、501简,第207页释文)
我想“宦”字之后应加顿号,“徭使”后逗号应置于“有事关中”之后,即作:“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不幸死”。这样,关外人宦于关中、关外人为吏关中和关外人有事徭使关中,就各为一事了。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中有一段类似排列,可以与此参证: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贷之,辄移其稟县,稟县以减其稟。已稟者,移居县责之。
注释者把“宦者”释为“阉人”,把“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解释为“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员为朝廷办事”[28]这“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的三分法,与《津关令》中的“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非常相似,所不同只在于“都官“和“关外”之别而已。所以《仓律》中的“宦者”是否只是阉人,恐怕还要再行考虑──很有可能,它跟《津关令》中“宦、为吏若徭使”的“宦”,以及跟《置吏律》中“非吏及宦也”的“宦”,是同一个意思。
四、《津关令》所见“中大夫”及“谒者、郎中、执盾、执戟”
第一节曾提出中大夫属“宦皇帝者”之说,第二节又提供了中大夫是“比秩”的情况,算是理由之一;现在就该提供又一个证据了。《二年律令·津关令》:
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得私置马关中。有县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为书告津关,来,复传,出,它如律令。御史以闻,请许,及诸乘私马出,马当复入而死亡,自言在县官,县官诊及狱讯审死亡,皆津关,制曰:可。(第49页第504、508简,第207-208页释文。按,以508简接504简,采用的是陈伟先生意见[29]。)
相国、御史请郎骑家在关外,骑马即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郎中为致告买所县道,县道官听,为致告居县,受数而籍书马识物、齿、高,上郎中。即归休、徭使,郎中为传出津关,马死,死所县道官诊上。其诈贸易马及伪诊,皆以诈伪出马令论。其不得□及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视,为致告关中县道官,卖更买。制曰:可。(第49页第513、514、515简,第208-209页释文)
这两条律文,专门对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以及“郎骑”的买马问题做出规定,而其中的“谒者、郎中、执盾、执戟”,恰好也是《汉书·惠帝纪》里晋爵赏钱的同一些官儿。对于“郎骑”,《注释》说是“充任军骑的郎”;而“中大夫”一职和“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并列,便显示了它也是“宦皇帝者”。中大夫是皇帝的侍从散官,与“吏”相远而与谒者、郎中相近。《汉书·百官公卿表》“郎中令”条:“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光禄勋。属官有大夫、郎、谒者”;“大夫掌论议,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太中大夫秩比千石如故。”大夫、谒者、郎官后来同属郎中令,就反映它们性质相类。
在武帝太初元年,中大夫改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其禄秩得到了大幅度提高,这大概是考虑到中大夫原先的重要地位──汉朝的各种大夫,如太中大夫、谏大夫、光禄大夫等,应该都是由秦官中大夫衍生出来的。秦有中大夫,又有中大夫令。中大夫之号先秦已经有了,但秦汉中大夫之“中”,同于中郎、郎中之“中”,而有异于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之“中”[30]。金少英先生云秦代已有了大中大夫及谏议大夫[31],不足取信。最早的一位太中大夫,大概是汉初的陆贾。一些记载泛言陆贾以太中大夫使南越,但《史记》卷九七《陆贾列传》也说得明明白白:“陆生卒拜尉他为南越王,令称臣奉汉约。归报,高祖大悦,拜贾为太中大夫。”这太中大夫是陆贾出使回来才拜了的。我想若加调合的话,不妨推断陆贾的原职是中大夫,因降服尉佗之功而加“太”,“太中大夫”遂为中大夫资深位高者之荣称。又《史记》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吕后元年五月:“封(吕)则弟大中大夫吕禄。”吕后当权,吕家的人当然得格外尊崇了。
上引《二年律令·津关令》第一条史料中的“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一句,原书的标点和注释存在一些可酌之处。首先,“相国上中大夫书”一句中的“中大夫”,原书无注,但陈伟先生已指出这一“中大夫”应该是“中大夫令”,其说甚是。
其次、《注释》云:“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均属郎中令。”这个“均属郎中令”也是有问题的。按《二年律令·秩律》之中,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令】”,均在二千石之秩。可见当时制度中大夫有一令,郎中有一令,各管各的。《汉书·百官公卿表》:“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后元年(前143年)复为卫尉。”[32]其间详情为何还有待进一步考察。“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似是把卫尉和中大夫令两官合并为一;在“复为卫尉”即恢复“卫尉”之名后,“中大夫令”一官就不见了,大概在这时候中大夫才统属于郎中令──后来是光禄勋的。
其三、《津关令》原文中的“中大夫谒者”,应该在“中大夫”和“谒者”之间加顿号,以示其为二官。中大夫是中大夫,谒者是谒者,二者是并列关系,各为一职。请看《津关令》的另一条文: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中大夫、谒者得私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书告津关,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第50页第521简,第210页释文)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郎中自给马骑,得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传,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第50页第522简,第210页释文)
据彭浩先生意见,这些条文的形成时间约在惠帝,至迟不过高后元年(前187年)[33] 。对“鲁中大夫、谒者”,《注释》就将之断为二官,这个做法就合情合理了。中大夫侍从皇帝,难免有“骑从”的时候,谒者也是如此,所以他们都可能有买马的需要[34]。
对《注释》“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均属郎中令”一说,陈伟先生也表示了反对:“据令文的表述,中大夫谒者当属中大夫令。”不过对陈先生的意见,我只能部分地加以赞同。因为照我的看法,不属于“郎中令”的是中大夫和谒者两官;而依陈先生的意见,不属于郎中令的却是谒者一官。陈先生沿袭《津关令》原先的标点,把“中大夫谒者”视为一事,认为中大夫是谒者的长官,所以“中大夫”冠于“谒者”之前。换言之,陈先生认为谒者属于中大夫令,所以不属于郎中令。对《津关令》中的“鲁中大夫、谒者”,陈先生也取消了其间顿号,引为“中大夫谒者”,同于前例。
我没有采取陈伟先生的看法。因为首先,在各种史料中都看不到汉代有“中大夫谒者”这一提法。其次、谒者属于中大夫令,也于史无征。在后来,谒者属于谒者仆射。《汉书·百官公卿表》:“谒者掌宾赞受事,员七十人,秩比六百石,有仆射,秩比千石。”在汉初之时,谒者也可能属于谒者令。《秩律》有不少谒者令。千石之官中有长信谒者令,六百石官中有长秋谒者令,此外六百石还有中谒者、长秋中谒者、长信谒者,它们都是长官,参看本文第二节所考。对中谒者,《注释》谓:“即中谒者令。少府令属官。《汉书·高后纪》注引如淳曰'灌婴为中谒者,后常以阉人为之。诸官加中者,多阉人也。’”“后常以阉人为之”和“多阉人也”,就是说中谒者并不完全是阉人,也任用没阉的人。
又,对《津关令》原标点“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陈伟先生对“郎中、执盾、执戟”一项也提出了新的意见。他认为应该删掉“郎中”之后的顿号,作“郎中执盾、执戟”:“'中大夫’和'郎中’显然是前述'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的上司……对照前后文,显然'中大夫谒者’为中大夫令部属,'执盾’、'执戟’为郎中令部属。”按陈伟先生的理解,“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这五官,就成了谒者、执戟、执盾三官了,中大夫和郎中不见了。
我觉得原先的顿号还是保留为好。查前引《汉书·惠帝纪》:“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可见在汉惠帝的时候,执楯、执戟明明是与中郎、郎中、外郎并列的不同官称,正合于《津关令》“郎中、执盾、执戟”的并列情况。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个旁证。《续汉书·百官志四》:
太子庶子,四百石。本注曰:无员,如三署中郎。
太子舍人,二百石。本注曰:无员,更直宿卫,如三署郎中。
太子洗马,比六百石。本注曰:《旧注》云员十六人,职如谒者。
太子中盾一人,四百石。本注曰:主周卫徼循。
众所周知,太子的庶子、舍人和洗马,都是比于天子郎卫的。由上可见,太子洗马比谒者,太子庶子比中郎,太子舍人比郎中;至于“太子中盾”之所比,原文无说,照我看来就是比于“执盾、执戟”的。当然太子之官在员额秩级上都须减于父皇,父皇执盾、执戟两职齐备,太子则只有中盾而已。虽然《续汉志》所述为东汉制度,但这个制度本身却是承于西汉的。卫宏做《汉旧仪》“以载西京旧事”,其中记述庶子、舍人、洗马、中盾的文字,正与《续汉书·百官志四》相类,而且还补述了太子舍人“亡新改名为翼子”、太子庶子“亡新改为中翼子”的情况[35],可见王莽之前就是如此了。既然中盾与太子庶子、太子舍人是并列着的不同官职,我想这就暗示着执盾、执戟与郎中也曾是并列着的不同官职。所以《津关令》对“郎中、执盾、执戟”的标点无可挑剔,陈伟先生的改动不妨再作斟酌。连类相及,“郎中”既然不便冠于“执盾、执戟”之前,“中大夫”也不便冠于“谒者”之前。“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仍为五职,而非三官。
附带说,劳干先生曾认为,汉无中大夫令,而秦时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既然以“令”为称,那么就应是千石以下官,并且都是卫尉属官[36]。日人米田健志对中大夫令改名卫尉一事有考,但同时承袭了劳干的中大夫令及郎中令曾是卫尉属官的说法[37]。可这一点至少不合于汉初的《二年律令·秩律》,《秩律》里面中大夫令、郎中令和卫尉三官都是二千石,并无轩轾。《秩律》这个秩级安排,很有可能是上承秦制。确实有这种可能:在秦史上某个时候,中大夫令、郎中令这些称“令”之官都是千石以下官,但无论如何,并无证据显示中大夫令、郎中令曾是卫尉属官。
五、小结
“宦皇帝者”的问题考察至此,我们感到裘锡圭先生将之释为谒者、郎中是相当地敏锐,尽管其意见仅是根据《新书·等齐》做出的。结合张家山《二年律令》和更多文献,我们已能够推进裘先生的论断。现在看来,“宦皇帝者”是一个特殊概念,特指侍臣内官,包括中大夫、中郎、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他们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中大夫、郎官、谒者和太子舍人,其长官则分别是中大夫令、郎中令、谒者令和太子的家吏(如后来的太子率更令之类)。这四类长官下的“宦皇帝者”类官职,还不限于上揭官名。
当然,“宦皇帝者”还可以用其它方法分类,例如“中从骑”可以为一类,其地位较高,“它内官”为另一类。或者用“知名”与否来分类。汉惠帝只对“宦皇帝”中的“知名者”给予“颂系”的特权,其它的“宦皇帝者”没份儿;秦简《法律答问》把“宦及知于王”者称为“显大夫”、地位同于六百石吏。想来“知名”不仅仅是君主知其姓名而已,一定也有相应的认定程序;否则随便什么人不留神被君主知道了姓甚名谁,就陡然发迹、摇身一变为比六百石吏的“显大夫”,听上去也不怎么合理吧[38]。
但无论如何,这些人构成了一个特殊的官员系统,他们侍从皇帝,构成一支武装力量,经常被派遣承担各种随机事务[39],并且是行政官员的重要来源。他们和用禄秩标志身份的“吏”是两大群人。贾谊《新书·等齐》:“诸侯王所在之宫卫,织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宫法论之。郎中、谒者受谒取告,以宦皇帝之法予之。事诸侯王或不廉洁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这里提到的三种“法”,第一种大概是针对于卫士[40];第二种“宦皇帝之法”,就是针对上述诸官的[41];第三种“事皇帝之法”,则针对于“吏”。对“宦皇帝”者还存在着专门的管理办法,可见这个侍从群体之重要。
通过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关内容的解析,“吏”和“宦皇帝者”这两大群体,更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了。其实直到后来,依然能看到早期制度的雪泥鸿爪。比如《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郎从官、中都官吏食禄都内之委者,以太官膳羞备损而为节。”依然是“郎从官”和“中都官吏”两分并列。东汉的邓禹家族“自中兴后,累世宠贵,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将军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其余侍中、将、大夫、郎、谒者不可胜数,东京莫与为比。”[42]家族中有多少人曾经“宦皇帝”、当过大夫、郎、谒者,也是门第显赫的重要标志。这个侍臣系统的特殊地位,可见一斑。至于在选官上郎署更是举足轻重。汉处初时就已是“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43]了,东汉的三署郎官和公府掾属两大仕途,构成了汉帝国的政治特色。
汉代政治中存在着一个以“宦皇帝者”为称的官员群体,在汉初他们尤其具有特殊地位,这显示了汉初政治体制依然带有诸多原始残迹,体现于近侍系统的特殊地位和非行政官员性质之上。近年有学者比照官称和职掌,来探讨先秦官制与秦汉官僚制度的渊源关系[44]。其实若从官吏系统和性质的变迁上还可以得到更多认识。例如对“宦皇帝”制度,我们完全可以把它追溯到更古老的时候。甚至可把如下事实纳入考虑:秦汉间参战的政治势力中,郎中、谒者、舍人曾相当活跃。刘邦创业集团里曾有大量的客、中涓、舍人、卒之类称呼,这引起了西嶋定生的特殊关注。在此他所看到的,是这个集团的“家长的家内奴隶制”性质,并将之上升到“国家权力的核心结构形态”[45]。不管西嶋氏的“家长的家内奴隶制”的判断能否成立,这个视角确实提供了某种启发,并可以与“宦皇帝者”的特殊地位一并观察。
“宦”、“吏”有别一点,也能深化对秦汉禄秩的认识。近侍集团不属于“吏”、不以俸禄为等级标尺,君主以“宦皇帝之法”而不是“事皇帝之法”待之,这反过来显示了“禄秩”乃是“吏”的身份标志。“吏”是承担行政事务的职业文官。皇帝“以吏治天下”而“吏”以文法技能“事皇帝”,这构成了秦汉官僚政治的最大特色。秦汉禄秩以“若干石”的俸禄额度为级差,这个独特安排大异于前朝后代、极为显眼[46],然而对其意义却没多少人予以深思。我曾以“从稍食到月俸”为主线和关节点,把汉代禄秩的起源追溯到了周代针对于“吏”的“稍食”那里去,从而把周代“爵禄”到汉代“吏禄”两大时代的官阶变迁轨迹勾画出来了。在这个从“品位分等”到“职位分等”的历史性变迁中,“禄秩”的扩张对应着“吏”这个群体的扩张[47]。现在我们又看到,最初“宦皇帝者”是无秩的,但后来他们逐渐“比”于禄秩,最终使“比秩”变成了禄秩的一部分,这明明是禄秩不断扩张的表征之一,也是更多官员被朝廷以“吏”之形象定性定位的表征之一。这些“宦皇帝”的“宦者”逐渐由“私”而“公”、淡化了君主私侍身份,拥有了禄秩等级而向“吏”靠近,并把“宦者”一称留给了阉人[48],从而留下了官僚政治进化的历史轨迹。
【附记】本文曾在2003年3月下旬北大历史系的中日史学研讨会上发表,谷川道雄先生为拙文评议人。稿件寄出后,近见《别府大学大学院纪要》第五号(2003年3月发行)好並隆司所著《张家山汉简の律文における「宦皇帝」について》一文,与拙文相当不同,敬希读者参看。
阎步克,1954年生,历史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教授,主要著作有《察举制度变迁史稿》、《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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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裘锡圭:《说“宦皇帝”》,《文史》第6辑,1979年;又《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页。
[2]《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33-234页。
[3]《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第184简,第157-158页释文及注释。
[4]王子今:《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5]这这一点,又可参看《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东牟侯兴居曰:'诛吕氏吾无功,请得除宫。’乃与太仆汝阴侯滕公入宫,前谓少帝曰:'足下非刘氏,不当立。’乃顾麾左右执戟者掊兵罢去。”可见执戟在皇帝左右。
[6]如蓼侯孔聚“以执盾前元年从起砀”,故市侯阎泽赤“以执盾初起,入汉为河上守”,祁侯缯贺“以执盾汉王三年初起从晋阳”,棘丘侯襄“以执盾队史前元年从起砀”,均见《史记》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
[7]《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秦始皇时,置酒而天雨,陛楯者皆沾寒。优旃见而哀之,谓之曰:'汝欲休乎?’陛楯者皆曰:'幸甚。’优旃曰:'我即呼汝,汝疾应曰诺。’居有顷,殿上上寿呼万岁。优旃大呼曰:'陛楯郎!’郎曰:'诺!’”
[8]《后汉书》卷四十上《班彪传》:“陛戟百重,各有攸司。”注:“陛戟,执戟于陛也。”
[9]《续汉书·百官志》太子舍人条:“无员,更直宿卫,如三署郎中。”《后汉书》卷五《安帝纪》:“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一人为郎、舍人。”卷六《顺帝纪》:“除郡国耆儒九十人补郎、舍人”,“除京师耆儒年六十以上四十八人补郎、舍人及诸王国郎。”
[10]李家浩:《战国时代的“冢”字》,《语言学论丛》第7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李学勤:《马王堆帛书〈刑德〉中的军吏》,《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1]《汉书·惠帝纪》“宦官尚食”应劭曰:“旧有五尚,尚冠、尚帐、尚衣、尚席亦是。”又《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汉初有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尚书,谓之六尚。”按,《二年律令·秩律》中有“长信掌衣”(掌通尚)、“长信尚浴”,秩六百石。又陕西茂陵无名冢出土的一件铜温酒樽有铭“阳信尚卧尚从”(“阳信”即汉武帝姊阳信长公主),一件熏炉有铭“内者未央尚卧”。见《陕西茂陵一号无名冢一号丛葬坑的发掘》,《文物》1982年第9期。是汉初以“尚”为称之宦官,种类颇多,还有尚卧、尚从等等。也许“五尚”、“六尚”,是专就皇帝而言的。
[12]例如商初的伊尹,“身执鼎俎为庖宰,昵近习亲,而汤乃仅知其贤而用之。”(《韩非子·难言》)周代膳夫也拥有特殊地位。《诗经·小雅·节南山》:“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仲允膳夫。”这位膳夫得以弄权,居然齿列卿士、司徒等高官之后。西周有四位膳夫,即克、梁其、此、山,作为诸多青铜器主而在铭文中留下了名字,如著名的《克鼎》、《梁其簋》、《此簋》、《善夫山鼎》等。从列鼎制度推断,克使用着大牢七鼎,此使用着大牢九鼎(参看俞伟超:《周代用鼎制度研究》,《先秦两汉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86-87页),其显赫可见一斑。春秋齐桓公时有位“以调味事公”的易牙(《管子·小称》),把儿子蒸给了齐桓公吃,或云其就是《左传》中的雍巫;裘锡圭先生云“雍通饔”(《杀首子解》,《中国文化》第九期),饔人也就是膳夫了。或谓“雍巫即食医之类,乃官名”。这位易牙也是以“尚食”身份兴风作浪的。《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传》:“文帝曰:吾居代时,吾尚食监高袪数为我言赵将李齐之贤,战于钜鹿下。今吾每饭,意未尝不在钜鹿也。父知之乎?”代国尚食监高袪跟汉文帝边吃边聊,昵态可掬。还有汉代皇后的食官又称“私官”(参看朱德熙、裘锡圭:《战国铜器铭文中的食官》,《文物》1973年第12期),也说明掌膳者与主人的特殊“昵近习亲”关系。
[13]《史记》卷十《孝文本纪》。按,秦汉之际和汉初已有卫将军。《汉书》卷十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历简侯程黑“以赵卫将军,汉王三年(前204年)从起卢奴”;山都贞侯王恬启,“汉五年为郎中柱下令,以卫将军击陈豨。”按击陈豨事在高帝十一年。《通典》卷二九《职官十一》“卫将军”条:“汉文帝始用宋昌为卫将军,位亚三司。”其说不确。
[14]好並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未来社1978年版,第250页。
[15]以上见《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16]《史记·儒林传》索隐引如淳:“《汉仪》弟子射策,甲科百人补郎中,乙科二百人补太子舍人,皆秩比二百石”。又尹湾汉简中有郎中盛咸“以功迁”为二百石建陵丞的实例。由此可以推断郎中后来有比二百石者。参看李解民:《〈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研究》,《尹湾汉墓简牍综述》,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98页。
[17]《续汉书·百官志四》记太子庶子,四百石,如三署中郎;太子舍人,二百石,如三署郎中。这都是后汉制度。至于西汉时的太子庶子与太子舍人禄秩,应取卫宏《汉旧仪》:“庶子舍人,四百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无员,多至四百人,亡新改名为翼子”;“庶子,秩比四百石,如中郎,无员,亡新改为中翼子。”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8页。不过《汉旧仪》“庶子舍人”一条,文有舛误,其“庶子舍人”或作“太子舍人”,或应删“庶子”二字仅作“舍人”;前一“四百人”疑为“四百石”之讹,乃庶子的“比四百石”之文误入;后一“四百人”,前人已提出质疑,云《续汉志》引《汉官》近作“十三人”。质言之,“庶子舍人”这一条应据“庶子”条校作“舍人,如郎中,秩比二百石,无员,亡新改为翼子”为妥。
[18]《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二世曰:'善。’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索隐》:“三郎谓中郎、外郎、散郎。”按《索隐》之说不确。《史记会注考证》引中井积德说:“沈家本曰:'《汉书·惠帝纪》,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苏林云:'外郎,散郎也。’然则三郎者,中郎、郎中、外郎。旧注皆非。”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
[19]李孔怀先生谓“武帝时增设'比郎’,秩比干石”,把“比郎”算成郎官之一。见其《汉代郎官述论》,收入中国秦汉史学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二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5页。不过这是李先生误解史料了。《汉书·百官公卿表》原本说的是期门军士比郎,而期门仆射比千石。
[20]参看拙作:《从稍食到月俸──战国秦汉俸禄等级制新探》,《学术界》2000年第2期。
[21]例如郑玄注谓:“禄秩之不当,恩所增加也;供养之不宜,欲所贪耆熊膰之属,非常食。”
[22]《史记》卷一百四《田叔列传》:“其后有诏募择卫将军舍人以为郎,将军取舍人中富给者,令具鞍马、绛衣、玉具剑,欲入奏之。……于是赵禹悉召卫将军舍人百余人,以次问之,得田仁、任安,曰:'独此两人可耳,余无可用者。’卫将军见此两人贫,意不平。赵禹去,谓两人曰:'各自具鞍马新绛衣。’两人对曰:'家贫无用具也。’将军怒曰:'今两君家自为贫,何为出此言?鞅鞅如有移德于我者,何也?’”卫青在择其舍人为郎时只考虑有钱的,是因为做郎官得自备鞍马、绛衣、玉具剑,而汉代马匹价在万钱以上,刀剑亦值数千钱,囊中如洗者就只好靠后了。卫青对田仁、任安恼怒不已,也是嫌他们既然没钱还瞎凑什么热闹。
[23]《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列传》:“有兄仲同居。以訾为骑郎,事孝文帝,十岁不得调,无所知名。释之曰:久宦减仲之产。不遂,欲自免归。”赀选,还可参看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版,上册第352页以下。
[24]按,《汉书》卷九十七上《外戚传》中有汉元帝“娙娥视中二千石,比关内侯。傛华视真二千石,比大上造……”之类规定,朱绍侯先生推测其来自“秦及汉初刘邦继承秦的官级与爵级的对比制度”。见其《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第2辑,第181-182页;或《历史文化论丛》,第337-338页。又,《二年律令·赐律》中还有“……御史比六百石,相(下残)。”(第31页第296简,第174页)一条。御史在《二年律令·秩律》中本为千石,因此这段话的全文中,不会有御史禄秩“比六百石”的意思。但因其残缺不全,无从判断。
[2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册第732页。
[26]当然“内官”一词在另一些场合指的是妃嫔等,如《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注引臣瓒:“汉《秩禄令》及《茂陵书》,姬,内官也,秩比二千石,位次倢妤下,在七子、八子之上。”但这与本文无关。
[27]《汉书》卷一下《高帝纪》。
[28]《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46页。
[29]陈伟:《张家山汉简〈津关令〉涉马诸令研究》,《考古学报》2003年第1期。
[30]米田健志:《漢代の光祿勳──特に大夫を中心として》,《东洋史研究》第57卷第2号。
[31]金氏所据,乃是《通典》及《文献通考》。参看其《秦官考》,《秦会要订补》,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77页。此文多以千百年后之文献论说秦制,殊不可取。
[32]其事又见《史记》卷十一《孝景本纪》:“后元元年(前143年)冬,更名中大夫令为卫尉”;《汉书》卷十九下《百官公卿表下》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年):“中大夫令直不疑更为卫尉。”对直不疑仕历,夏燮《校汉书八表》有考,《二十五史补编》,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93-194页,可参看。夏燮说“盖郎及中大夫皆郎中令之属”,不适合汉初的情况。
[33]彭浩:《〈津关令〉的颁行年代与文书格式》,《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34]《汉书·百官公卿表》:“侍中、左右曹、诸吏、散骑、中常侍,皆加官,所加或列侯、将军、卿、大夫、将、都尉、尚书、太医、太官令至郎中,亡员,多至数十人。……散骑骑并乘舆车。”“大夫”可加“散骑”之号,可以推断大夫也有“骑并乘舆车”的资格或机会。谒者也是要随从车驾的。《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师古注引《汉旧仪》:“皇帝在道,丞相迎谒,谒者赞称曰'皇帝为丞相下舆’。立乃升车。”可见谒者是跟随皇帝车驾的,这时候他不会两条腿走路吧。
[35]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8-79页。
[36]见其《秦汉九卿考》,《劳干学术论文集》甲编上册,艺文印书馆1976年版,第865页。
[37]米田健志的《漢代の光祿勳──特に大夫を中心として》,《东洋史研究》第57卷第2号。
[38]《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列传》:“以訾为骑郎,事孝文帝,十岁不得调,无所知名……欲自免归。中郎将袁盎知其贤,惜其去,乃请徙释之补谒者。”这里的“知名”,与“宦皇帝而知名”不知是否相关。
[39]大夫、郎中要为王朝承担特种或即时事务,参看拙作:《汉代禄秩之从属于职位补论》,《燕京学报》新1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此文未涉及谒者,但秦汉谒者同样要承担特种或即时事务。
[40]“皇帝在所宫法”所见针对的是“宫卫”,我想这指的是卫尉所辖卫士系统。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卫尉掌“宫门卫屯兵”,属官有公车司马、卫士、旅贲三令丞,诸屯卫候、司马等。卫尉所辖兵士,是来自全国各郡国的服役番上者,即所谓“一岁为卫士”。东汉的情况见《续汉书·百官志》:卫尉“掌宫门卫士,宫中徼循事”,下辖公车司马令、南北宫卫士令、左右都候及诸宫门司马等。
[41]《汉书》卷六六《杨恽传》:“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其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郎、谒者有罪过,辄奏免,荐举其高弟有行能者,至郡守九卿。郎官化之,莫不自厉。”文中“其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的“法令”,应即《新书》所云“郎中、谒者受谒取告”的“宦皇帝之法”;“有罪过辄奏免,荐举其高弟有行能者”的奖惩拔擢制度,也应属于“宦皇帝之法”。
[42]《后汉书》卷十六《邓禹传》。
[43]《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44]例如卜宪群:《周代职官制度与秦汉官僚制度的形成》,《南都学刊》2000年第1期。
[45]西嶋定生的观点,最初以《中国古代帝国形成的一考察──汉高祖及其功臣》发表;他后来对此说的检讨、对有关批评的回应,可参看《关于中国社会结构特质的问题所在》一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
[46]参看拙作:《秦汉官吏为什么用“若干石”为等级?》,《文史知识》2002年第10期。
[47]参看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三章。
[48]《史记》卷五八《梁孝王世家》:“梁之侍中郎、谒者,著籍引出入天子殿门,与汉宦官无异。”裘锡圭先生在《说“宦皇帝”》中指出:“这更是郎官、谒者等称'宦’的明证。”是郎官、谒者曾属“宦官”。又睡虎地秦简《仓律》的“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贷之”一句,《注释》释“宦者”为阉人。不过这种受命出差办事的“宦者”,我疑心其实是“宦皇帝者”。
《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页7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