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迷奸后仍和男方交往 构成强奸罪!

马友泉律师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据判决书显示,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向微商数次购买具有催眠作用的迷幻剂及催情药,并在网上结识约会多名女性朋友。在约会过程中,叶某某在对方酒水饮料中下药,在被害人失去意识、反抗能力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交友软件“探探”结识被害人王某某并通过微信约其在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叶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混在饮料中让王某某服用,在王某某服药后意识不清下将其带至本市下城区一酒店房间,在被害人无意识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同年12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约网友易某某喝酒。期间,叶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及催情药混在酒中让易某某服用,在易某某服药后意识不清下将其带到被害人家中,在被害人无意识的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交友软件“探探”结识被害人慎某某并通过微信约慎某某喝酒,叶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及催情药混在酒中让慎某某服用。后乘慎某某服药后意识不清在次日凌晨将其带至本市一酒店房间,在被害人无意识的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叶某某强奸一案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定其强奸王某某、易某某、慎某某三人,系强奸多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某强奸王某某、慎某某,构成强奸罪,但对被告人叶某某强奸易某某的事实未予以认定,对强奸多名妇女的指控不予支持,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 6 年。
该判决生效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并致量刑明显不当,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下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采访对话
方弘:在这个案件当中,一审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强奸易某某的行为未予认定的原因是,强奸之前两人的关系就比较密切,案发后在自己不知被迷奸的情况下还在与被告人保持一定交往,这能够认定为强奸吗?
马友泉律师: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强奸罪,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强奸罪?构成强奸犯罪需要什么条件?从目前现有的法律,强奸罪是指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一般指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表示是胁迫他人,他人不是自愿的。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使用了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的决定权,性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本案的行为人使用麻醉药品迷奸,迷奸是指使用麻醉药品使被害人失去了意识,处在一种不知反抗又不能反抗,丧失性决定能力、性防卫能力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关系,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采用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所以,我认为本案当中被害人是被迷奸了,应当认定这个行为是强奸行为。
方弘:假设易某某被迷奸以后,她也知道对方侵犯了自己,但是她接受了,并且继续和对方进行交往。这种情况是否也构成强奸罪?
马友泉律师: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被害人事后的态度并不能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因为迷奸行为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性,不仅使被害人丧失了性防卫能力,还违背了被害人对性交方式的选择或者是对性交方式的意愿。
妇女的性决定权有丰富内涵,不仅指是不是可以发生性关系,还包括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各项的决定权。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女性同意和某男性发生性关系,双方到宾馆开房以后,女性坚持要求必须要带避孕套才能发生性关系,但是男性没有使用避孕套,强行和女性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同意双方发生性关系这个事实,但对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有要求,男性如果违背了女性对性行为方式的意愿,也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本案当中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是使用了一种迷药,迷药属于国家禁用的精神药品,使用迷药以后,能使人进入昏迷状态,对人体健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有些犯罪分子为了顺利实施犯罪,有时候会不计后果的加大药量,一旦摄入过量,这种使用迷药的行为可能危及被害人的生命,甚至留下后遗症。
所以,在本案当中,假设被害人事后知道被下迷药还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交往,这个行为只是事后的行为,这种状态法律给他的评价是使用其他方式违背妇女的意志。
因此,这种行为应当定性为强奸犯罪。被害人事后的行为,只能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不能影响对被告人犯罪的定性。
方弘:您刚才提到的案例,女方愿意跟男性发生关系,但是必须要带避孕套,如果不带就被定成强奸罪。作为我个人而言,也是第一次听说因为这种情况构成强奸罪的,还是会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时候男性确实不愿意戴避孕套,甚至在夫妻之间或者是男女朋友之间都会构成强奸罪吗?
马友泉律师:是的。对于男女朋友或者其他关系的话,这种行为肯定是构成强奸犯罪的。因为,女性的性自主权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时间、地点、方式都可以选择,随时可以要求终止。比如刚才讲的,如果双方进入宾馆的时候是商量好的,约好到宾馆发生关系,但是男方没有带套,女方这时候可以拒绝。虽然女方对发生关系是认可的,但是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女性有选择权利。
方弘: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说卖淫嫖娼行为,女方可能会要求男方戴避孕套,但是男方不戴,发生了关系,女方也收了钱,这种情况也算是强奸吗?
马友泉律师:这种情况也可以定性为强奸。双方卖淫嫖娼,女方同意和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她对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有特定的要求,比如必须要带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违背了女方带套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也是属于违背妇女的意志。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定性为强奸犯罪的。
前段时间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卖淫女嫌嫖娼中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太长,影响女方做其他生意,女方要求终止,这时候男方没有停止,继续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且使用了一些强制手段,这种行为也是构成强奸犯罪的。也就是说即使是卖淫女,也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包括性自主的权利。
方弘:有一些情况,女性为了保护自己,男方要强行与自己发生关系,在无法反抗和拒绝的情况下,女方说愿意,但是要求他带套,像这种情况也构成强奸是吗?
马友泉律师:女性为了避免更进一步的伤害,这种情况下也是构成强奸犯罪的。因为发生性关系女性是不同意的,只是采取了一种避免更大损失的方式。
方弘:如果易某某是强奸对象的话,本案当中的被告人叶某某已经构成强奸多名妇女了。这几年发生这种迷药强奸的情况相对来说是越来越多了,这就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可能会不少于三次的作案,而且是三名对象。对于这种情况是不是在定罪量刑上会更严厉一些?
马友泉律师:是的。强奸犯罪的量刑起点就是三年,情节恶劣的,有一个升格的量刑,比如说一般的强奸犯罪是3~10年的量刑档次,达到一定的程度,情节严重的可以在10年以上,最高可以判死刑。如果是强奸3名以上的妇女,量刑肯定是10年以上,法律规定的是比较严格的。
方弘:这个案件,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某和易某某之间发生的关系属于强奸犯罪,判处被告人叶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在目前这种迷药强奸案呈高发态势的情况下,受害人遭遇迷奸该怎么办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马友泉律师:我觉得女性要时刻有一个防范心理,不能成为不法分子的猎物。
第一,女性尽量不要单独到娱乐场所,同时在非熟悉场所的饮料不能随便喝。特别提醒,有的女性说开瓶的饮料不喝,只喝罐装的。但是从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例当中,可以看到很多麻醉强奸或者是迷奸的案子,是通过一些针孔将麻药注射在一些没有开封的罐装饮料当中。所以,对于密封的饮料一定要有防范意识。
第二,要谨防熟人作案。我们从裁判文书网做了一些检索,在麻醉强奸的案子当中,有六成的案件都是熟人作案。
第三,中途离开自己的饮料或者是酒水的时候,更要小心,因为这个时候可能是犯罪分子下迷药的机会。
第四,一旦不幸饮用了有麻醉品的饮料,初期感到头昏的时候,可以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说到厕所里面去催吐,多喝一些水。
第五,感觉到被人下药的时候,要有一些自救的行为,比如进行呼救,把自己的状况告诉别人,让别人打110报警,或取得别人的帮助。
 
第六,如果不幸被侵犯了,要及时报案,保留相应的证据,不能说当时被人侵犯以后羞愧难当,然后去浴室里面冲洗干净,冲洗之后很多痕迹就消失了。这个时候要及时报警,把相关的衣物、痕迹等证据保留好,报警让警方来调取相应的证据,给予对方应有的惩罚。

结语

马律师的提醒非常实用,而且在我看来也是女孩自我保护的常识,我很小的时候,每次出门母亲都会这样叮嘱,甚至还包括不能和男生单独出去或者共处一室以及夜晚不能一个人出行等等。如果这些女孩子们都能做到,相信类似的风险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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