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高检规则》修订解读,表格化梳理!
新法解读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格律法学院联合魔方法考,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的部分做了表格化梳理,并以微课的形式作简要解读。10页PDF讲义,20分钟音频课程,扫描下图二维码即可订购。限时优惠价14.99元说明:课程讲解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硕博,订购后进入系统即可看到讲义下载链接,讲义可以下载打印,音频不能下载,只能在线听。订购后,可从我们微信公众号“格律法学院”底部菜单栏“已购课程”进入,未经事宜可联系微信zgzfdxmfj。讲义预览以下为讲义部分预览
监视居住对决定的监督(第118条)(1)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执行的监督(第120条)(1)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逮捕不予逮捕的情形(第140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6)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7)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