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通风换气次数的有关规定及其在评价中的应用

来源:暖通南社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进行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评价时,通常需要考虑通风方式及风量、不同作业场所换气次数等是否符合规定。本文分别讨论新风量、全面通风量和换气次数在有关标准中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如何应用。
1 新风量与全面通风换气次数
关于新风量、全面通风换气次数,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过程中通常引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和“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
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1311“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以及5.3.2.2“封闭式车间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为30~50m3/h”,一般情况下,只有涉及集中式空调系统的车间和封闭车间才采用“30m3/h”的标准进行评价。可是,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3.1.9中“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和5.1.10“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规定”的规定,新风量30m3/h的要求不是只针对车间厂房是否为空气调节或者封闭式的情况。无论是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新风量都应根据室内空气的卫生要求、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因素确定。卫生要求的最小新风量,民用建筑主要是对CO2的浓度要求,工业建筑和医院等还应考虑室内空气的其他污染物和细菌总数等。对于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普通厂房,一般情况下,通过门窗等维护结构的渗风可满足新风量的要求。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6.3.14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以及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两项中的较大值;②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满足本规范第3.1.9条的要求,并根据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因素确定。
对于全面通风量虽然有专门的公式进行计算,但是计算过程中“室内有害物散发量”这个指标很难确定。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5.1.14的规定:“放散入室内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参照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国家现行的各相关行业执行标准执行”,因此可用换气次数来进行评价。
一般工业建筑的换气次数不易查到。《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所附的民用及公用建筑通风换气量表中公共建筑的共同部分列出了一些涉及工业建筑的换气次数(次/h)。排气:变电室1010,配电室310,电梯机房1010,蓄电池室1210,制冷空调机房510,汽车库(停车场、无修理间)210,汽车修理间310,地下停车库510~610 (进气410~510),油罐室5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6.5.8规定了空气调节区的换气次数:①舒适性空气调节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但高大空间的换气次数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②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表1所列数值。
表2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中关于通风和事故通风换气次数的规定
2 关于事故通风
用于排除或稀释生产房间内发生事故时突然散发的大量有害物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蒸气的通风方式称为事故通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5.1.14 规定: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5.4.3规定: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12次/h。修订前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4.4.9条规定:事故排风的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所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应按每小时不小于房间全部容积的8次换气量确定。2003年修订的依据是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的换气次数的下限。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可不受此条件限制,允许大一些。
《建筑设备专业技术措施》中17.4.2 规定:制冷机房事故通风量可根据制冷机冷媒性质及生产厂的要求确定。
表3 《锅炉房设计规范》中关于通风和事故通风换气次数的规定(次/h)
表4 《建筑设备专业技术措施》中关于通风和事故通风换气次数的规定(次/h)
资料不全时可按下式确定:L= 252G0.5
式中:L- 事故通风量(m3/h);G- 最大一台制冷机的冷媒工质充液量(kg) 。
事故通风的通风量,各行业要求相距甚远。
表2~表4列举了几个行业设计规范中关于通风和事故通风换气次数的规定。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要求可能积聚爆炸危险性物质或有害气体、蒸气的地下、半地下生产房间或深度>2m的地坑,通风换气为6次/h。事故排风量应根据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性质和散发量,通过计算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按正常排风与事故排风总量≥8次/h换气记算;但对甲、乙类生产的泵房和压缩机室,应在正常排风量外,再附加不小于8次/h的事故排风量。
3 关于气流组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5.3.10规定: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除设局部排风外,宜从上部区域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其排风量不宜<1次/h;当房间高度>6m时,排风量可按6m3/(h·m2)计算。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5.3.11规定:当采用全面通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室内温度最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轻,或虽比室内空气重但建筑内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区域排出。(2)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空气重,建筑内放散的显热不足以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而沉积在下部区域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且不应<1次/h换气。(3)当人员活动区有害气体与空气混合后的浓度未超过卫生标准,且混合后气体的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接近时,可只设上部或下部区域排风。
而《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7.3.2中关于全面排风量的分配要求与上述规定略有不符:当有害气体和蒸汽的密度比空气小对或在相反情况下但会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地带排出所需风量的2/3,从下部地带排出1/3。
在职业病危害评价中如何应用呢?室内有害物浓度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影响其分布状况的原因有二:第一,由于热气流或横向气流的影响等造成含有有害物的空气流动或环流,即对流扩散;第二,有害物分子本身的扩散运动。但对流扩散对有害物的分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在没有对流的情况下,才会使一些密度较大的有害气体沉积在房间的下部区域;并使一些比较轻的气体如汽油、醚等挥发物,由于蒸发而冷却周围空气也有下降的趋势。在有较强热源的工业建筑内,即使密度较大的有害气体,如氯等,由于受稳定上升气流的影响,最大浓度也会出现在房间的上部。因此不能仅考虑有害气体比空气轻或重就对全面排风量进行分配。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5.4.5 规定,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②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6m。
对于一般机械通风,以上设计标准中无明确规定送排风口的距离要求,设计中一般按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10 m进行设计。
新风量、全面通风量、换气次数3个指标的关系及应用:对于带有集中空调系统的车间或封闭式车间,新风量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评价指标,是全面通风量以及换气次数所不能取代的。卫生要求的最小新风量是以人呼出的CO2进行估算得出的,主要是满足室内人员呼吸的需要。因此,即便车间内不产生有害物质也要确保新风量。全面通风量和换气次数更强调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的排除。所以在具体应用中这些指标应该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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