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拿12万借条告前夫:婚内你写的,还钱!法院这样判…

借款发生在夫妻间

当时老公要用钱

老婆要求写下借条一份

后来两人离婚

女方携借条起诉还钱

像这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钱

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小郭和小梅原为夫妻关系,2018年初,小郭与小梅商量,想让小梅从家用中拿12万元给他用一下,小梅同意,但要求小郭出具“借条”一份,小郭应允并写下“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小郭借用家里的12万元,承诺于2020年1月1日前还给小梅。

后来小郭和小梅的婚姻出现了问题,双方在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小梅依据“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郭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法庭上,小梅出具的主要证据就是这张借条,还有双方离婚的相关材料,要求小郭按照借条约定还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小郭辩称,我们俩那时候哪是什么民间借贷关系啊,我们是夫妻关系,我只是借用了家里的钱,怎么能叫“借款”。退一万步说,家里存款他也应该有一半所有权,要还也是还6万元。

法院判决

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落实到此案,被告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现原、被告已经调解离婚,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小郭向小梅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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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借款的行为,隐含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实际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来源: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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