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指引】行贿罪
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转载请经授权。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如果是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则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自然人犯本罪,应为年满十六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者。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无论是主动行贿还是因被勒索而行贿,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都是谋取私利,主观方面没有差异。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通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根据这一规定,“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非法利益和要求他人或者单位提供违法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索取得的利益两个方面。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4)数额较大。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向斡旋受贿者给予财物);(2)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3)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4)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228页。
【证据指引】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的主体证据可参考本书第一讲“高利转贷罪”关于“主体证据”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将“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列为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之一,办案人员应调取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主要通过行贿人的供述和辩解、受贿人的证言等证据确定以下事实:(1)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3)行贿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目的、结果等的认识。
(三)客观方面证据
客观方面证据表现为行贿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客观方面的证据应以“牟利”与“给予财物”为中心,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以及受贿人的个人情况及公职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2)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重点是受贿人如何违反法律和政策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获得的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批示、文件、会议记录。(3)给予财物或返还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支出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履行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6)行贿款来源是公司还是个人的,在财务上又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经过单位组织集体讨论,是为了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7)行贿是通过股份、现金、折扣中的哪种方式要搞清楚。(8)如果行贿的是物品,查清物品的价值,如购物发票、流水,折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