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打掉亡夫的孩子,还有权分亡夫的赔偿金?
丈夫意外离世,妻子和公婆获赔大笔赔偿金。但钱一到手,公婆就马上扑上去,将赔偿金全部据为己有,一个子儿也不分给妻子,这是为什么呢?
公婆说,他们知道这笔赔偿金不全给自己的,也有儿媳的一份。但是儿子离世的时候,已经怀有身孕的儿媳却执意流产,公婆坚决反对,打也打了,闹也闹了,儿媳却没理他们的茬,自顾自的去做了流产,最终把他们家的香火都断了。现在赔偿金下来了,做妻子的有什么脸,又有什么资格来分亡夫的赔偿金?
那么我们首先要确定一下,公婆以此理由拒绝给儿媳分赔偿金,合法吗?
答案是不合法。
说到资格,儿媳只要是儿子的合法妻子,哪怕结婚只有一天时间,都有分钱的资格,这个资格和儿媳是否生下孩子没有任何关系。生孩子是绝对的大事,赔偿金分配也是绝对的大事,但是这两件大事之间,法律不允许做任何交易。就算想私下交易,就算想攥着赔偿金以此逼迫儿媳生下孩子,都是铁定违法。
为什么这两件大事之间不允许做交易?
因为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香火是无价的,但是作为生育香火的母体,儿媳的生命一样无价。而因为生育孩子需要承担巨大的生育风险和养育风险,所以生孩子这件事,并非所有妇女都心甘情愿。正因如此,我国法律赋予了妇女的生育权,同样也赋予了妇女的不生育权,也就是说,妇女作为单独的生命个体,她如何对待自己的身体,她如何决定胎儿的去留,都是高度独立且神圣不可侵犯,她愿意生就生,不愿意生,谁也无权强迫。
那么在本案中,儿媳是否生下这个孩子,注定和赔偿金分配这件事没有任何关系。之所以亡者的近亲属有机会获得赔偿金,是因为导致死亡的侵权事件之下,亡者是直接受害者,近亲属是间接受害者。因为亡者的不幸离世,近亲属要么老无所依,要么悲苦无助。所以这笔钱虽然因亡者而来,但并非是属于亡者的钱,而是属于间接受害者的钱,本案中谁是间接受害者?就是亡者的父母和亡者的遗孀。所以这笔钱如何分配,别说是公婆,就算亡者自己都做不了主。比如,如果亡者闭眼之前,要求这笔赔偿金不分给妻子,有用吗?没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这笔钱就不是给他的,也不属于他的个人遗产,这笔钱实际上是带有抚恤性质的赔偿资金。所以,最终这笔钱无论是国家出资、团体出资还是个人出资,出资目的,第一为了安抚老人,第二为了安抚遗孀,没有其他。这笔赔偿金并不是为了延续男方家庭的香火而发放,也不能成为让儿媳生下孙子的交换筹码。
所以公婆不能只看到自己家断了香火,也应该看到儿媳沦为了寡妇;不能只想到自己的老无所依,也应该想到儿媳的悲苦无助。
总之,如果公婆拒不分配赔偿金,儿媳可以去法院,直接以赔偿金纠纷为由起诉公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