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行监测的11项标准将发布!电子工业/储油库、加油站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印发...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等11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1年10月17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 许鹏军

  电话:(010)65646255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军霞

  电话:(010)84943175

  传真:(010)8494313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

  邮政编码:100012

  邮箱:wry@cnemc.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征求意见稿)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征求意见稿)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征求意见稿)

  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征求意见稿)

  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征求意见稿)

  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征求意见稿)

  1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征求意见稿)

  1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征求意见稿)

  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征求意见稿)

  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征求意见稿)

  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

  2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

(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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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储油库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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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造业排污单位以及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等排污单位。

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类等药物的医药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HJ 882)执行。中药制造业排污单位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生产设施,其污染排放的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HJ 881)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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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

(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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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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