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案件需要延长吗?能退查吗?
作者:侯明辰
来源:刑事问答
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否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能否退查?
答:
一、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解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可延长十五日)的限制,所以没有必要延长十五日的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是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则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解读:一是对于对那些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和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性侦查;二是案件只是有部分证据需要查证,而自己又有能力侦查的或者自行侦查更有利于案件正确处理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己补充侦查。
三、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不用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可延长十五天)内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但是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调查)完毕,且补充侦查(调查)应当以两次为限。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羁押期限,但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被羁押,所以可以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期限内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不用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可延长十五天)内退回补充侦查(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监察法》的规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调查)完毕,且补充侦查(调查)以两次为限。
四、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拟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的,至少应当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一次。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并非都需要经过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后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两次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一次证据不足,认为没有二退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至少应当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一次。
五、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如果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可以以《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如果以此种方式补充材料,则不受《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对于退查的限制。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根据这一规定,从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一直到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包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以及按照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都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2020版)》法律文书166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的制作说明,该文书的制作依据正是在人民检察院自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助时使用的。
如果以《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则没有强制的时限、次数要求,在强制措施期限内(取保候审一年,监视居住六个月)完成均可。由于不是退回补充侦查(调查),所以可以不受《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对于退回补充侦查(调查)只能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调查)应当一个月内补查完毕的要求。
最后,需要再次特别强调的是,绝不能因为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中止审查,对其中案情简单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对于因案情复杂、审查逮捕期限不充分而取保候审的案件,原则上在6个月内办结。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作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探讨,供实践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