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案例是学习法律的根本,法律人做案例研习的核心是什么?

作者:王泽鉴来源:麦读

请求权基础、法之适用与案例研习

作者 王泽鉴 民法学家

节选自《月旦法学教室》201906

一、什么是案例?

案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份,案例指向具有法律上争议问题,有赖法律解决。案例是一切法律思维的开始,案例对于法律人极为重要。

在我个人的著作中,多都会放上具体案例,从理论中抽出具体的法律问题,作为法律思考之用,并引导帮助读者,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

法律人的能力为何?

并非在于背了多少条文,记忆了多少学说理论,而是能够将抽象的法律适用在具体的案例之上。

这是法律人最基础的能力,当一位法律人具备此能力之后,甚至可以当立法者,因为能够知道条文订定之后可以适用于何种的案例之上,会发生何种法律效果。

因此,案例是学习法律的根本。学校应更重视这方面的教育,希望透过本文使得学生更加理解案例的重要性。

以下举二个案例作为讨论的基础。

案例一出卖/赠与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甲借A书与B书予乙。乙将A书转售与丙,将B书赠与于丁,并移转其所有权。请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甲出借A、B两本书给乙系属债权契约。乙将A书让售给丙,包括债权行为(买卖)、物权行为、有偿的无权处分。乙将B书赠与丁,包括债权行为(赠与)、物权行为、无偿的无权处分。

这个简单的案例牵涉到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如果一个法律人不知在此案例中的基本的法律关系,其法律能力显有强化的余地。

案例研习就是在案例之中认识法律关系、寻找请求权基础而为法之适用。请求权基础是法律思考的起始。

案例二双重买卖

甲将A屋出卖给乙[新台币1000万元(下同)]后,又将该屋出卖给丙(1200万),并移转其所有权。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让售丙的1200万元价金?

二物买卖是实务上常见的案例,最近“最高法院”有一个开拓性的重大判决,尚未见民法学者有人对此撰写相关文章。近期的法律评释风气不盛,评释之水平有待提升,需要加强法释义学及方法论的认识。

法律思维要以案例作为基础,透过案例能够认识社会事实,并且训练法之适用的思考方法。透过案例研习可培养法律人的想象力,而非仅限于背诵法条、判例学说。

法律人须要有想象力,社会问题变化万千,一个没有想象力的法律人是无法胜任他的工作。

要从案例事实寻找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来认定案例事实。只有在案例研习之中才能学习、培养这样的法律能力。

德国与台湾法学教育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案例研习。台湾的教授通晓理论,但似乎缺少案例研习的经验及方法,未能善用于教学研究。

我必须再度强调案例的重要性:

当一个法律人脱离案例之时,就已经无法称为是一个法律人了。

案例开启法律人的思考。

二、处理案例的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方法

01、案例研习的核心:请求权基础

案例研习中,最核心的概念是请求权基础。

我1960年代在德国求学时,最常听到的就是请求权基础。

当年台湾许多人到德国留学,参加大学的案例研习,面对案例不知如何作答,因为当时台湾的教育并未有相关的训练。

当然台湾的学校也会出案例题,却没有对应的思考方法,只好任由学生各凭本事,自由发挥。

然而,德国却是从大一开始训练。德国法学教育的精华就在于案例研习训练请求权基础的法之适用方法。

台湾学生在德国都专心于论文,并没有将这一套方式带回台湾。

台湾法律虽然继受德国,但没有继受德国案例研习的教学与考试方法。

在德国要参加司法考试, 学生至少要先写过100个案例题,而且要经过各种修正,每一位法律人、法律从业人员都受过同样的基本训练,使律师、法官及所有的法律能够有处理案例在方法论的共识,增进法律适用的预见性与安定性。

这是法律教育的根本任务。

02、请求权基础方法须从大学案例的基础训练扎根

在德国留学时,我认识到案例研习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重要,到现在我也仍然在自我学习,不只是学生,教授也要能够善用请求权方法。

法院判决也要建立在此请求权基础之上,才能根本提升台湾法律人的能力。

更重要的是,必须从大学案例研习的基础训练开始扎根,因为人到了一定年纪时,思考已经开始定型,很难再重新学习精细且需不断修正的思考模式。

03、请求权基础方法与法之适用

1. 思考模式

请求基础是指谁能够向谁有所请求的法律上依据?例如在 案例一,甲得否向丙请求返还A书?向丁请求返还B书?这要有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是用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请求的法律规范,例如民法第348条、第227条、第767条、第179条、第184条第1项后段。

兹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将法的适用简示如下图:

图 1

2. 思考步骤

精确提出法律问题

选定请求权基础,分析其要件(T:t1、t2、t3)及效果(R)

建构案例事实,认定得否涵摄于所有的要件(三段论法)

▪ 针对重点详为论证

▪ 采定体裁,并用判决体裁

04、请求权基础的检查

1. 检查次序

从大一开始就会引领学生分班案例研习,并且经过不断的讲解、修正解答,进而深入的了解法之适用的方法。

请求权方法的思维方法及检查有一定检查的次序,所以遇到案件时,不需要紧张恐慌,要采用请求权基础方法。

回到前面二个案例,在案例一, 甲得否向丙请求返还A书?向丁请求返回B书?请求二重买卖的价金?皆发生请求权基础的问题。

2. 契约

首先要检查有无契约上的请求权基础?

契约上请求权包括原给付请求权及次给付请求权,即契约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26、§227)解除契约后之返还请求权(§259)。

之所以要先检查契约的请求权,因为它是其他请求权的前提。

3. 类似契约

缔约上过失(§245-1)、无权代理(§110)等

4.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

真正的无因管理也分为两个类型,一为适法的无因管理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前者系第176条,后者为第177条。

两者的区别为何?

第176条会发生法定债之关系,第177条则不发生法定债之关系。

关于不法管理,有第176条第2项的准用。

5. 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主要包括二个物上请求权:

第767条的物上请求权

第962条之占有返还请求权,并涉及占有回复关系(§952以下)

6. 不当得利

第179条规定: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不再此限。

不当得利法最重要的发展,系最高法院近年来再三明确采取非统一说,体现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 号判决:

不当得利依其类型可区分为「给付型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前者系基于受损人有目的及有意识之给付而发生之不当得利,后者乃由于给付以外之行为(受损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为)或法律规定所成立之不当得利。又于「非给付型之不当得利」中之「权益侵害之不当得利」,凡因侵害归属于他人权益内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即可认为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致他人受损害,并欠缺正当性;亦即以侵害行为取得应归属他人权益内容的利益,而不具保有该利益之正当性,即应构成无法律上之原因,成立不当得利。

图 2

必须特别说明的是,前揭不当得利的类型不是闭锁僵化的,而是开放、变动的,可斟酌实务案例及比较法的经验,为必要的调整。

7. 侵权行为

第184条规定: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本条系规定一般侵权行为,包括类型的三个侵权行为:

图 3

教授在上课都会讲解请求权基础,尤其是要透过案例,引进请求权基础方法,让学生得以反复演练,并且要从大一就开始打下基础。

法律系学生一定程度要「背诵条文」,更重要的是「理解条文」,并非光凭脑海中的条文而解答案例,而是理解条文,解析其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能够定义、涵摄、论证而为法之适用。

每一项条文在不同案件中都会有所不同的解释,所以要掌握概念,组成体系,加以解释适用。这些都建立在对于条文精确的理解之上。

要精确理解条文,必须要有案例研习。

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不是依其重要性,或是民法规定的顺序,或是其逻辑关系,而是一种目的性的考虑:处理前提问题,避免重复。

例如如有契约时,不会构成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置于不当得利之前的理由为何?因为无因管理是不当得利的法律上原因。为何物权关系要置于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之前?理由在于物权关系的变动会引起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要特别强调的是,不可随便挑选请求权基础。每一个可能成立的请求权基础都要检查,显然不具备的可以省略,有争议的请求权基础则必须加以论证。

一定要检查所有的请求权基础,澈底思考,这是法律人必经的训练,需要具备的基础工夫。

05、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功能

法之适用,使民法易于学习、利于教学研究、法之操作

整合民法,适用一个请求权基础,整合民法条文

链接实体与程序

06、请求权基础的构造

民法是建立在请求权基础之上。请求权规范系由辅助规范及对抗规范所构成,如图所示:

图 4

民法第226条第1项规定: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

图标请求权基础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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