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将其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20170306 每日一税】
合伙企业将其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案例概况
南方光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2012年2月与王小二、张小三共同出资10,000.00万元在上海浦东新区投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上海天香股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天香投资”,分别占股40%、30%、30%),天香投资2012年4月出资4000万元投资到天津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7年2月天香投资从吉祥公司分回股息1200万元。问天香投资如何扣缴王小二、张小三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
二、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生产经营所得“以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对外投资股息、红利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将其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例有关资料:天香投资2017年2月天香投资从吉祥公司分回股息1200万元,天香投资不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天香投资应扣缴王小二、张小三个人所得税72万元(=1200*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