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风险识别 无还本续贷业务风险识别与防范
来源:银通智略
银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信贷优惠导向政策,包括增加信贷供应、降低利率、逾期贷款展期等,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增信措施,帮助企业首贷、续贷,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受益面。
近期,“无还本续贷”话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但其隐藏着与“借新还旧”同样的风险,因此不应被忽视。
一、“无还本续贷”与“借新还旧”比较
“借新还旧”源于1997年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并未违反《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无还本续贷”则源于2014年7月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其第三条规定: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从本质上来讲,“无还本续贷”其实就是“借新还旧”,但是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借新还旧”而言,“无还本续贷”比较特殊,在办理条件上更为严格。
部分“借新还旧”的案例中,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到期无法正常偿还贷款,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重组贷款;而续贷业务虽然也是“借新还旧”,但其前提条件是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但收回再贷会增加企业的筹资成本。
二、“无还本续贷”业务的主要风险识别
“无还本续贷”从本质上看就是“借新还旧”,因此存在着与“借新还旧”办理过程中同样的风险。
(一)担保责任的认定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新贷偿还旧贷中新贷担保人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1、新贷与旧贷保证人为同一人,则新贷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2、新贷与旧贷担保人非同一人,新贷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新贷偿还旧贷事实的,则应承担担保责任;3、新贷与旧贷担保人非同一人,新贷保证人不知道新贷偿还旧贷事实的,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对于第一种情形,在新贷与旧贷保证人为同一人情形下,可推断担保人应当知道新贷偿还旧贷事实,同时,这一事实也并未增加保证人责任,因此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对于第二种情形中如何判断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问题的关键。关于“知道”的判定,通常是以存在明确书面证据为标准。例如:在借款协议、保证协议、借款申请材料、保证人出具函件或内部决策文件等中明确借款实际用途为归还原欠贷款且保证人签名盖章。如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不知情,事后了解到属新贷偿还旧贷事实,仍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该承诺有效。关于“应知”的判定,则需要综合事实情况加以判断。通常,新贷保证人对借款人情况是否了解是判定的重要标准。如新贷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包括股权关系、上下级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等,可推断担保人对新贷偿还旧贷事实的知晓。
对于第三种情形,主要考虑以新贷偿还旧贷可能存在《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改变主合同条款以及《担保法》第三十条债权债务人串通改变贷款用途涉及骗保而使保证人利益受损的问题。
(二)抵(质)押担保如何适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从体例和内容来看,明确的是新贷偿还旧贷情形下保证人责任的情形,并不涉及其他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在新贷偿还旧贷下的担保人责任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2014)民提字第13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分行与新疆新诚基饮服培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山口天任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从保证担保类推适用到抵押担保领域。据此案例,在以第三方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如果该第三方不知晓新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可免除抵押担保责任。但该第三方也为原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或采用债务人自有财产设定抵押的,不在此列。
(三)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核心效力为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对抗的是其他债权人。根据上述规定,原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旧贷的主债权,银行与借款人一旦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主债权因为得到清偿而归于消灭,主债权消灭的,相应抵押权也一并消灭。
银行在办理以新贷偿还旧贷业务时,如果旧贷存在抵押担保,且抵押为一般抵押而不是最高额抵押,应当将原抵押登记注销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新贷所对应的抵押权应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未重新办理设立登记的,新贷有可能被认为属于没有抵押担保的普通债权,银行不得基于原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
三、“无还本续贷”业务的风险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作为“无还本续贷”业务的债权人,若对相关法律风险不引起重视,极可能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脱保,增加贷款风险。
(一)从严控制“无还本续贷”业务
“无还本续贷”业务主要适用于小微企业,旨在缓解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转贷的压力。根据银监发〔2014〕36号文的精神,可以将通过“无还本续贷”的符合正常标准类型的小微企业贷款划为正常类贷款管理。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条,对于借新还旧,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因此,银行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订相应“无还本续贷”业务管理办法,从严控制此类业务。
(二)确保担保人知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
银行在接受借款人的申请资料时,以及在与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借款协议、担保协议时,均应明确贷款的实际用途,避免使用“日常经营”、“资金周转”等模糊用语。对于以新贷偿还旧贷实际用途的描述应结合业务情况尽可能细化,如表述为归还原欠贷款、以新贷偿还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或有债务等。相应描述要同时在借款协议、保证协议、借款申请材料、保证人出具函件或内部决策文件等中明确借款实际用途为归还原欠贷款且保证人签名盖章。
(三)谨慎办理注销和续登记手续
以新贷偿还旧贷,注销原有登记到办理新的抵押登记会有一段空档期,在空档期有可能面临被别的法院查封或抵押人不配合等情形,无法办理新的抵押登记。建议了解当地登记部门的要求,要求抵押人提前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尽量缩短空档期的时间,至少应做到同时向抵押登记机关递交注销手续和新设手续,如果当地能够办理二押,可在发放新贷款前先办理二押,偿还旧贷款后再去解掉一押,一押解掉后二押自动成为一押。
如果旧贷抵押为最高额抵押,且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均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及期限内的,则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如果借款金额超过《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的,则银行应与抵押人签订补充协议,对担保责任予以明确。超过期限的则应注销后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要求同一般抵押。
(四)防范抵(质)物被查封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因此,在办理以新贷偿还旧贷业务时,应当事先查询抵押物、质押物的状态以及债务人、抵押人、质押人的经营现状,并尽可能缩短查询与实际放款之间的时间间隔,力争当日查询、当日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