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改革(三)
9、清前期—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康熙五十一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永不加赋使丁银额固定下来,这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地丁合一又叫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所摊数额,一般是纳一两银子的田赋,摊入一二钱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惟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特征分类总结: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人头税”,即丁税。如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
②以土地和财产(田亩)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土地税,即田租。如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
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④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另外,还有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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