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药化学领域选择发明的撰写及申请策略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中将“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作为判断创造性时需要考虑的辅助因素,指出: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对于选择发明,指南中指出,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的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的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发明。在进行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为主要评判标准。如果选择使得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可见,在进行选择性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那么,在医药化学领域哪些技术可以申请选择发明?对于选择发明如何撰写才能够保证其具备授权前景?申请人怎样申请选择发明才会争取到最大的权益?笔者就以上问题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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