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有哪些(3)
营改增后,增值税成了一个超级税种,征税范围基本覆盖了所有经营活动的收入,本文对增值税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进行具体介绍。(政策截止2017年7月7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财税[2016]36号)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6.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政策总结: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如不开红字发票,直接“对开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8.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9.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1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2.差额征税: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抵扣。
13.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4.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