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

一、税务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特殊,特殊点在于:

164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预扣预缴方法是——“累计预扣法”!明显不同于61号公告第八条中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的预扣方法。

也就是说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虽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但是采用的是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一样的预扣预缴方法——累计预扣法。

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61号公告规定实行按次预扣税款,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收入额的确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

四、展业成本的确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即: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

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计算

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说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月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也可以依法免征。

六、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因此,预扣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公式①)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式②)

说明:

1.上述公式②中,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公式相比,少了“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原因是,明前针对此类收入还没有免税政策;对于“专项附加扣除”,根据6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仅限于针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在年度中每月预扣预缴环节暂不能扣除,待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事项。

公式②在理论上可以有“累计专项扣除”,但是实际中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为纳税人既然是佣金收入,说明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是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2.累计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累计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3.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4.累计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5.上述公式①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某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案例】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基本情况:甲某长期在某市保险企业做营销员,2019年1月、5月、9月、11月取得佣金收入分别为50000元、4000元、103000元、154500元,其余月份未取得佣金收入。甲某每月自行缴付“三险一金”4000元,还每月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每月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

保险企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税(费)款。假定甲某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分别为3%、2%,且符合省政府规定对这几项税费额按50%的幅度减征的条件。

问题:甲某取得佣金收入时,各月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

【解析】

1、2019年1月税费的计算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1月取得佣金收入5000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保险营销员属于按月计算销售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甲某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因此,1月份应代征甲某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为0.00元。

(2)计算1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①应税收入额=50000×(1-20%)=40000.00元;

②基本减除费用5000.00元;

③展业成本=40000×25%=10000.00元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费依据财税﹝2017﹞39号规定,可以税前扣除200.00元。

其他扣除=展业成本+附加税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0000+0+200=10200.00元

(3)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0000-5000-10200=24800.00元

(4)1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4800×3%=744.00元

2.2019年5月份税费的计算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5月取得佣金收入400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5月份甲某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应代征甲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0.00元。

(2)计算5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①5月份的应税佣金收入为4000.00元

②截止5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应税收入额为43200.00元:

累计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54000.00元

累计应税收入额=54000×(1-20%)=43200.00元

③截止5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扣除项目:

累计减除费用5000×5=25000.00元

累计展业成本43200×25%=10800.00元

附加税费0.00元、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5=1000.00元

合计=25000+10800+1000=36800.00元

④5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43200-36800=6400.00元:

⑤5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400×3%=192.00元:

⑥5月份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92-744=-552.00元

5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552.00元),本月暂不退税,实际预扣预缴0.00元。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2019年9月税费的计算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9月取得佣金收入10300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03000÷(1+3%)=100000.00元。

9月份甲某取得的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因此,9月份应代征甲某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为0.00元。

(2)计算9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①9月份的应税佣金收入为103000.00元

②截止9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应税收入额为125600.00元:

累计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103000=157000.00元

累计应税收入额=157000×(1-20%)=125600.00元

③截止9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扣除项目:

累计减除费用5000×9=45000.00元

累计展业成本=125600×25%=31400.00元

附加税费0元、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9=1800.00元

合计=45000.00+31400.00+1800.00=78200.00元

④9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5600-78200=47400.00元

⑤9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7400×10%-2520=2220.00元

⑥9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220-744=1476.00元

4.2019年11月税费的计算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11月取得佣金收入1545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佣金收入:154500÷(1+3%)=150000.00元

①增值税

企业代征增值税=150000×3%=4500元

②附加税费

企业按原规定应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500×(7%+3%+2%)=540.00元

甲某可享受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实际应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540×50%=270.00元

(2)计算11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①11月份的应税佣金收入=150000元

②截止11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应税收入额245600元:

累计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103000+150000=307000元

累计应税收入额=307000×(1-20%)=245600元

③截止11月份个人所得税累计扣除项目合计118870元:

累计减除费用=5000×11=55000元

累计展业成本=245600×25%=61400元

附加税费270元、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11=2200元

合计=55000+61400+270+2200=63870.00元

④11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45600-118870=126730.00元:

⑤11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6730×10%-2520=10153.00元:

⑥11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153-744-1476=7933.00元

5.全年个人所得税计算

假定个人营销员甲某除在该保险企业取得前述佣金收入外,无其他项目的应税所得。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因此甲某2019年取得的佣金收入计入综合所得。

2019年甲某每月自行缴付“三险一金”4000元,每月自行支付的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每月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

计算甲某2019年度综合所得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

(1)全年应税佣金收入=50000+4000+103000+150000=307000元

(2)综合所得应税收入额=307000×(1-20%)=245600.00元:

(3)展业成本=245600×25%=61400.00元

(4)附加税费270.00元

(5)全年基本减除费用60000.00元:

(6)全年专项扣除=4000×12=48000.00元:

(7)全年专项附加扣除=3000×12=36000.00元:

(8)全年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12=22400.00元:

(9)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45600-61400-270-60000-48000-36000-2400=37530.00元

(10)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7530×10%-2520=1233.00元:

(11)全年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44+1476+7933=10153.00元:

(12)2019年个人所得税应退税额=10153-1233=8920.00元:

综上,甲某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应退个人所得税89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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