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之四:“唐僧”与“孙悟空”
学习笔记之四:“唐僧”与“孙悟空”
初丛伟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学习、思考或观点,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有的同仁要问了,这个题目和执法有关系吗?有,“唐僧”和“孙悟空”的关系有点类似行业管理机构与执法机构的关系。一个行业的管理是个系统工程("西天取经"),包括这许多工作、许多部门(取"经"团队),行业管理机构("唐僧")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对行业管理负总责,对下监督检查下级工作落实情况、管理对象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业务指导,执法机构主要工作是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悟空"的主要工作是探路和打"怪"),技术推广和检验检测机构("二师兄"和"沙僧")负责技术支持。当然,这个比喻并不是有意褒贬任何一方,无论是执法机构自己,或是行业管理机构,亦或是管理相对人。实践中,有的地方执法机构人员相对单线科室而言,稍微多几个,经常到管理对象处检查。单线的行业管理机构人员相对少几个,事务性工作多,对业内管理对象开展全面检查投入的精力不够,所以执法机构就自然而然地承担一些“份外”工作,比如签订承诺书,发宣传单和技术资料。有的地方机构改革关系未理顺,执法机构或许还要承担部分非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方面的工作,比如农机执法还要负责农机检验。没办法,谁让“大师兄”能力大呢?我要说的是,执法机构在工作中要不越位、不失位、做到位,不越位是工作多承担些可以,但责任要分清,不能让执法人员又流汗又流泪,不失位是做好本职工作,严格依法办案,主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前制定执法检查计划,严格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检查中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后及时在系统中上报检查结果,做到位就是加强横向联系,承接行业管理机构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反馈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同技术推广部门和检测机构的协作,形成合力。2019年6月25日,全国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现场会在江苏省常州召开全,会上对行业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的关系是这样讲的:过去,很多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都是由农业农村部门各个行业管理机构承担。实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各农业行业管理机构都不能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在这个问题上,中央的要求和我部的态度都是十分明确的,绝对不能搞变通。但需要注意的是,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从各行业管理机构剥离的只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后,农业农村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换句话说,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不是要把所有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能都交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各农业行业管理机构(无论是部门内设机构还是所属单位)仍然可以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行政检查等工作,只是不能承担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职能。从实践看,农业行政执法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农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于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农业各行业监督管理都不可或缺。因此,在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尤其重要的是,要同步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真正做到“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