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审议 依法夯实家庭教育责任
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所作的关于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说明。何毅亭说,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何毅亭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草案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为达到本法的立法目的,既要有倡导性、引领性规范,也需要有强制性规范。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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