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利用
为进一步完善石家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盘活存量土地,结合本市实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石家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交易行为,包括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办法》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利用现状的,可以按证载用途转让;改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利用现状,对地上建筑物改、扩建或者重新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改变后的土地用途限定为非住宅用地。
《办法》强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和公司股权转让,不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办法》要求,允许营利性的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应承诺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