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手册(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手册(一)
―――基本政策
本文主要介绍房产税的税收政策,将截止2017年3月20日所有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政策进行归集整理,以征税范围、对象、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和税率、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为索引,将各年发布的政策整理成文。并剔除了无效的政策条例。本文既可作深入学习房产税的教程,也可作财税从业人员工作查阅的工具书。手册一是基本政策,手册二是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国税地字[1988]020号)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 )
一、概念
以开征范围内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三、纳税义务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义务时间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 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土 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五、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 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 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六、税率与税额计算
适用税额
大城市 1.5—30元
中等城市 1.2—24元
小城市 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 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 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不得超过规定的最 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七、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