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的困局:他到底是哪一年生的?
2020年6月29日,申请人老傅向检察机关送来锦旗。
“真的太感谢检察机关了!我的退休金已经补发,我来是想给你们送一面锦旗,上面这两行字我在家里琢磨了好几天,是我心里最想说的话。”
“法律卫士伸正义,一心为民树检威”。
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韩卫东从申请人手中接过这面锦旗,一并收到的还有一份撤回监督申请书,工工整整的字迹,很难让人看出是一位年逾花甲的老人所写。
而这起案子也随着收到这份文书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人老傅,生于1956年9月。在青春年少的岁月里,他曾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后来在国营企业中一干就是二十几年,奉献了自己全部的青春年华。
年近五十的时候企业破产,他不得不出去打工谋生,家庭生活十分拮据。
2016年9月,年届六十的他申请退休,本以为操劳了大半辈子,终于可以拿到退休工资,但是主管部门却认定他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9月,以未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没有批准他的申请。
虽然只有一年之差,但十多年来他都是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这样他不仅少拿一年的退休工资,还得多交一年的保险费用。
四五万元的收入差额,对于一个常年背井离乡在扬州打工的老人来说,无疑是非常巨大的。
而且老傅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明明是1956年生人,身份证上也明明白白地写着1956年,怎么人社局在审核的时候偏要认定他是1957年呢?
人社部门答复他,在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时,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老傅的档案材料中,有些记载的出生年份是1956年,有些是1957年。
而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的规定,当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老傅职工档案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证》最先记载他的出生日期,但书写并不清晰,最后一位是“6”还是“7”看不清楚,因此这份证件无法作为判断出生日期的依据。
《招收新工人审查表》就成为档案中最先清晰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其上记载老傅的出生年月为1957年9月11日。
这下老傅更不解了,档案材料年代久远,他也不知道里面放了哪些材料、填的对不对,而且都是单位统一管理,本人无法经手。
他明明就是1956年生,不能因为材料日期看不清了或者填写错误就认定他是1957年的。
别的同事都如期退休,顺利拿到退休金,自己怎么这么“倒霉”?他本来想着退休后就回老家随便找点儿事情做,不再在外奔波了,可是这推迟了一年的退休审批,让他不得不继续去扬州打工。
无奈之下,老傅只得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他打听到区档案局中保留了一份《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名册》,这正好能够证明档案材料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证》上模糊不清的出生日期。
于是他前后跑了很多趟终于把这份名册调取来,满心期待地交给法院。可是,法院审查认为这份材料并非职工档案,不能作为办理退休行政审批的依据。
企业职工档案是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都是职工所在单位填写。
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证》属于老傅的个人档案材料,它形成于参加工作之前,不属于职工档案。
从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1977年6月1日填写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证》,是档案中最早记录出生日期的材料,但书写却不是很清晰,“195”后面的数字“6”书写似“7”。
1979年填写的《招新工人审查表》是最先清晰记载出生日期的职工档案,人社部门依据这份材料不予为老傅办理退休手续的行为并无不当。
就这样,六十多岁的他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一次又一次奔波于扬州、徐州、南京。
在长达三年的诉讼历程中,每一次满怀期待的开庭,收到的却总是让他失望的败诉判决。
2019年5月,老傅拿着省高院的再审裁定,抱着最后的希望,走进检察机关12309服务大厅。
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是徐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辉。他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在纷繁复杂的事实证据中抽丝剥茧。
检察官王辉在办案中。
为了确保办案质量,他还咨询了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请教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主动与案件承办法官沟通。通过审查,他心中也慢慢产生了疑惑。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证》作为最早记录出生日期的档案材料,如果记载的内容模糊不清,是应直接排除,还是结合其他档案材料予以认定?《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名册》又属不属于职工档案?在认定职工年龄时,“最先最早”的标准要如何把握?
2020年5月25日,徐州市检察院就这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组织公开听证。
通过审查,王辉发现这起案件事实证据较为复杂,法律适用疑点较多,而且涉及较强的专业性。
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采信证据方面确实存在瑕疵,法院裁判也有失公允,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但是,如果提请江苏省检察院进行抗诉,案件又将进入到漫长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解决。想到老傅期盼的眼神,检察官王辉又一次陷入沉思。
这一次,王辉检察官决定另辟蹊径,不仅要解决错误生效裁判造成的后果,还要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方法帮助老傅讨回应得的公道。
2020年5月,在征得领导同意后,王辉邀请了三位法律专家和两位人民监督员,在韩卫东副检察长的主持下,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
五位听证员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与探讨,并进行闭门评议。
在评议过程中,这份《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名册》成为专家们关注的焦点。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证》在档案中是最早记录老傅出生日期的材料,记录模糊的情况下应结合其他档案材料予以认定,这份名册就是最好的补充证明。
而且知青名册一直是由区档案局保存,形成于1977年老傅作为知识青年下放农村之时,是主管部门对他基本情况的真实记录。虽然没有存放于职工档案之中,但该表由国家机关制作、保存,属于《档案法》规定的个人档案材料。
结合其他档案材料来看,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共有12份,明确记载为1956年出生的共有8份,其中包括有劳动人事部门盖章确认的三份材料。
因此,关于老傅的出生日期,劳动人事部门已经在履行相应审核批准手续时予以确认,应当认定为1956年9月11日。
如果在退休审批时再作出与原先认定结论相佐的意见,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全案证据,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信息证明,可以认定其出生日期为1956年9月11日。
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认真讨论案件情况。
通过听证以及王辉反复沟通、释法说理,最终主管部门采信了知青名册这份证据,以这份材料辅助认定老傅职工档案中的出生年月,重新作出退休审批,并为他补发了三万多元退休金。
社会力量的监督、专家的听证,不仅进一步保证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也让司法权运行在阳光之下,更容易解心结化积怨,向当事人传递司法温暖。
行政争议的顺利化解,让老傅长舒一口气。握着老傅的手,检察官王辉心中也是百感交集。
“这起案件深深地触动了我,让我体会到了司法为民的收获感,更感受到肩上沉甸甸的责任。群众利益无小事,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转变理念、多思善谋,不仅要把检察职责履行好,更要把群众利益维护好。正义就像这退休金,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王辉坚定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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