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差错更正:变更出口销售DAP 、DDP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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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函

发行人外销存在 FOB、DAP、DDP 三种交货方式,发行人未区分交货方式,统一采用报关完成时点以报关单确认收入。对于 DAP 及 DDP 两种交货方式,可比公司通常在产品运送到目的地经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收入。
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在DA 及DDP交货方式下,报关完成时点产品相关风险报酬是否转移,在取得报关单时点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一)在 DAP 及 DDP 交货方式下,报关完成时点产品相关风险报酬是否转移,在取得报关单时点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AP 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 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DDP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根据贸易术语的相关风险承担的规定,在 DAP、DDP 交货方式下,完成报关出口时点,产品相关风险报酬尚未完全转移,在取得报关单时点确认收入不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公司在 DAP、DDP 交货方式下,完成报关出口时确认收入的原因 
在 DAP、DDP 等结算方式下,公司在商品经报关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后根据报关单确认收入,主要原因如下:
1、客户稳定且交易及结算方式稳定
报告期内,采用 DAP、DDP 等结算方式的主要客户为和泰电子(所在地马来 西亚)、SanDisk Storage Malaysia SDN. BHD.(所在地马来西亚,系晟碟(西 部数据)下属企业)、伟创力(所在地香港)和日月光(马来西亚)(所在地马 来西亚),以上 4 家客户一直采用 DAP、DDP 等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报告期内, 以上 4 家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 DAP、DDP 等结算方式下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2.43%、89.05%、90.85%和 93.31%。公司采用 DAP、DDP 等结算方式交易的客户稳定并且交易及结算方式具有一贯性。
2、产品送货周期较短
采用 DAP、DDP 等结算方式的客户分布主要集中在香港和马来西亚,与公司的所在地深圳距离较近。公司向香港送货一般采用货车运输,在完成出口报关后基本可以当天交付。公司向马来西亚送货存在航空运输和海运并存的情况。由于客户一般根据生产需求下订单,对产品交付时间要求严格,同时公司产品体积较小,所以产品的交付以航空运输为主,海运为辅。航空运输的送货周期一般在出口报关后 1-2 天,海运的送货周期在出口报关后 2 周左右。
3、会计政策一贯性执行 
长期以来,公司对直接出口,一直采用在商品经报关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后根据报关单确认收入,保持了会计政策执行的一贯性。报告期内,在 DAP、DDP 等结算方式下,公司产品在报关出口后,客户均已签收。
4、测算影响 
在 DAP、DDP 等结算方式下,若将商品经报关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后根据报 关单确认收入改为按照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对报告期业绩影响金额很小。
根据会计政策的一惯性原则和财务报表的重要性原则,公司对 DAP、DDP 等 结算方式采用在商品经报关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后根据报关单确认收入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会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基于财务报表数据的分析、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出口销售业务存在 DAP 及 DDP 的结算方式,根据《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AP 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 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DDP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 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更正前公司在商品经报关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后根据报关单确认收入,经分析,在该时点客户尚未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所以公司将 DAP、DDP 结算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更正为在货物报关出口、取得报关单且货物运抵合同约定地点交付给客户时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虽然通过 DAP 和 DDP 等结算方式下的产品销售按照报关出口确认 收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和幅度较小,但是出于对财务报表准确性以及会计政 策执行严谨性的考虑,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该会计差错的更正处理,对可比会计期间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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