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自然人信息不得随意采集

昨天,记者从《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将自6月1日起施行,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如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不得随意公开个人信息,并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依法采集信息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条例》分别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条例》区分了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二者不同管理要求,另外还规定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严格限制列入补充目录的范围。
针对市场信用信息各环节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会员、入驻经营者等方面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明确了限制和禁止采集的范围。在公开、共享、查询环节,对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方式作了明确。
在备受关注的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方面,《条例》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相关环节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不得随意公开个人信息,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等。
名词解释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忠耀)

来源: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忠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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