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互联网贷款最严细则来了!
刚刚,江西银保监局发布新规,提出了江西省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具体执行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此前银保监会发布的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江西监管局制定的细则对于省内法人银行的要求更为严格。详见下表:
可以看到,江西监管局在“合作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几乎都较银保监会规定更为严苛。
当然,这个本来也是允许的。银保监会在24号文中早已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以下为江西监管局新规全文:
赣银保监办发〔2021〕35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机构监管处,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联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外资银行南昌分行,江西银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上饶银行,江西裕民银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各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江西金融租赁,南昌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近期,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以下简称《规范互联网贷款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依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具备与自身业务定位、差异化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独立掌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具有健全的信息科技风险基础防范措施和全面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所提供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在授信额度、期限、放款控制、数据保护、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符合《办法》要求。省内法人银行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于产品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监管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要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等。
二、严格落实合作方出资比例。省内法人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农村中小银行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省内法人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0%,农村中小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四、加强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省内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20%,农村中小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15%。
五、严控跨地域经营。省内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六、过渡期安排。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机构监管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规范互联网贷款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七、强化日常监管。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机构监管处应当加大监管力度,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八、大型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外资银行南昌分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合作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等方面,根据总行统一安排,执行《规范互联网贷款通知》和《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规范互联网贷款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2021年5月11日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 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
前言:
2月20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总体上,此次新规可说是对2020年7月17日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9号)进行了大幅补充,还是在717新规框架内做细化;也充分体现了2020年11月份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收紧态势。
该文件总体的监管思路,仍然是站在资金方的角度进行“呵护”(严监管)。
互联网贷款业务,需要分散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25%),降低合作机构自身的杠杆率(出资30%),限制城商行异地扩张冲动(禁止异地发放贷款);结合此前央行和银保监会对互联网存款的新规(禁止第三方引流和禁止城农商行异地互联网吸收存款),从资产和负债两端分别对互联网存款和互联网贷款进行严格约束。
总体上,新规对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没什么影响,毕竟股份制银行的一级资本净额足够大,贷款总额足够大,也在全国有分支机构,新规的核心条款均不会伤及其互联网贷款业务。
新规对城商行影响较大;对资产提供方的民营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影响也不小。
一、11条核心内容
1、严格控制助贷业务,联合贷合作方必须出资30%
2、联合贷单一集中度25%
这和此前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基本逻辑一致,虽然联合贷机构间的关系不是授信关系,但出于审慎也要参考大额风险暴露关于同业风险集中度要求,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25%。
这将大幅压缩互联网贷款的发放量。部分城商行当前单一联合贷款发放额可能超过一级资本的50%。
同样,规则尚未明确如果发放联合贷款之后再通过ABS或者信贷资产流转出表,能否释放这个25%额度。
这个讨论很重要,尤其对蚂蚁等机构影响很大。考虑到国有银行和农商行联合贷占比很低,一级资本净额股份制 大部分城商行大约总计10万亿,用满这个额度也就2.5万亿。
蚂蚁促成的贷款规模2.1万亿,如果不考虑转型助贷,基本上总量被这个指标彻底限制了,即便成立消费金融公司,也无法突破2.5万亿这个行业总额度的约束。如果考虑到净资本注入和部分ABS,蚂蚁集团未来总量可能还可以再扩张一些,能到4万亿左右。
3、银行加总的联合贷余额不超过本行全部贷款的50%
这一指标压力要小一些,因为分母是全部贷款,一般比前面的25%指标中的分母一级资本要大5-8倍。比如江苏银行贷款1.2万亿,联合贷就不能超过6000亿体量。
4、能否彻底转向助贷?
5、地方法人不得跨地域经营
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这是到目前为止,措辞最为严厉,实施最彻底的异地放款限制。包括联合贷、助贷、自主流量的互联网贷款,都需要执行这条规则。
此前的717新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只是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应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新规直接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这基本上和此前央行要求的不得跨区域吸收异地存款是一个思路。
目前来看,对地方法人银行的异地业务进一步设限是趋势,2020年10月《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就提出了“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6、如何理解跨注册地辖区?即什么是“异地”?
本指导意见所称异地授信业务是指中小商业银行在本机构注册地(指地市级行政区)之外发生的表内外授信及类信贷等实质性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融资类理财、并购融资、融资租赁等。 经上级行授权,中小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可在省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开展异地授信业务,二级分行可在省内未设分支机构的相邻地区开展异地授信业务。
7、个人客户如何识别是否为“异地”?
个人客户其实很难确认是否为异地。此前浙江银保监局在2019年初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对个人客户属地认定描述为:
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
但居住地并不容易识别,这里的原则上并没有要求100%确定,笔者认为通过综合的客户画像大致确认即可(比如常用手机号、快递地址等)。
笔者认为,个人客户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只能模糊确认,银行仍然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多项条件只要达到一项即可认定本地。
监管规定卡得太死,反而可能损伤信贷活动。
8、跨地域经营明确“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除外,主要包括哪些银行?
主要包括民营银行和直销银行。
不过,法人直销银行与没有实体经营网点的民营银行是否适用该规定,也需要银保监会给予认定,即没有给予全部豁免。也有可能部分互联网经营特征不明显的民营银行无法获得豁免。
民营银行虽然有一行一店(总行大楼一楼一般有一个营业部),但这并不属于“网点”。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直销银行特指招商拓扑和百信银行,其他寄生于商业银行体系内的直销银行并不能豁免。
9、互联网贷款新规适用范围大幅扩大
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
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参照执行,执行出资比例和集中度方面没有问题,其中净资本(信托没有一级资本净额的概念)25%余额压力更大一些,但是严控跨地域经营的要求应该不适用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
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初具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纳入适用即是为对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
外资银行法人行本身就已经正式被纳入执行范围,不过现实中外资银行只有少数几家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和自身资本和贷款规模比,占比还不小。
消费金融公司总体影响有限,可能对个别定位金融科技最近上市的消金冲击大一些,主要是业务模式的冲击,未来核心看助贷下场。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执行核心是联合贷中作为资产方出资30%的要求,蚂蚁仍然处在申请消费金融公司流程中(尽管因为11月份的整顿可能进度受阻),陆金所2020年10月份刚刚拿到消费金融公司牌照,为了防范巨头不同牌照中腾挪监管套利,必须拉平监管口径。
10、核心风控外包的问题
“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这个表述,在之前的网络小贷新规,浙江银保监局的互联网贷款风险提示等等监管文件中,都被反复强调。而在2020年的717新规中表述是:“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此次新规描述更加精确:“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不过助贷和联合贷还是存在差异,比如“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在联合贷业务中一般都是合作机构负责,但是在助贷业务中就必须由资金方负责。
此外在助贷业务中,关键环节不外包说起来容易,但由于实际操作中会涉及到很多客户数据的获取,这些数据的来源合规性识别非常困难,手伸得太长容易触碰敏感的个人数据问题,手伸太短容易被认定为外包。分寸的拿捏是个考验。
11、新规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具体分两阶段执行。总体也是和2020年717新规的过渡期衔接一致。
出资比例标准(30%)和跨地域经营限制:新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同时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集中度风险管理(25%和50%)、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
二、互联网贷款监管脉络
第一版的征求意见稿是2018年内部征求意见稿,而后才有2020年1月份和5月份正式公开征求意见稿。2020年7月17日正式出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则成为了互联网贷款的最核心监管框架。本次下发的互联网贷款新规是对717规则的大幅度补充或者叫修订,但其实基本思路仍然是沿袭了2018年的内部征求意见稿。
1、互联网贷款新规第一版
2018年的内部征求稿,核心指标有:
要求地方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仔细对比下来,外省互联网贷款余额不超过总的互联网贷款余额20%,当初这条讨论稿本质上和此次新规的严谨跨区域经营思路一致,只是当初讨论稿更宽松一点。
资产方银行出资不低于30%和本次新规完全一致。
此外当初要求联合贷款资产方互联网贷款总额不超过互联网贷款的50%,资金方联合贷总额不超过互联网贷款的30%;
这次新规把分母改为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从30%提高到50%,取消对资产方的比例限制。大幅度放松了要求。否则多数城商行互联网贷款都依赖于第三方联合贷,自主流量太少,几乎不可能达标。
2、2020年7月17日互联网贷款新规
该规定把大部分硬性比例限制都取消了,总体都是用定性指标而非定量指标来对互联网贷款进行约束。笔者当时称赞是充分体现监管的弹性和宽容。
当时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思路仍然是包容为主。
3、2020年11月份互联网金融科技的监管转折点
这个转折点,包括互联网平台代销资管产品收紧,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或引流被禁止,对征信的定义大幅度延伸很可能将助贷业务纳入征信范畴,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支付行业回归本源等。银保监会专门对陆金所的助贷业务进行通报。
所以此次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进一步约束,也是非常符合整体监管风向变化特点。
4、为何说未来助贷可能仍然有新的规则?
助贷是持牌机构和非持牌机构的合作。
市场上的两种助贷业务,一种是常规的助贷业务,助贷平台承担客户导流,并承担一部分的风控职能,比如信息收集、借款信息展示、参与贷后管理等,银行提供资金,也承担一部分风险防控,尤其是前端准入,基本由银行决策。另一种,是纯粹导流的助贷业务,助贷平台只承担获客职能,后续信贷业务的签约以及风控均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行决策完成。
联合贷款往往是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既可以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搭配(如:蚂蚁与银行),也可以是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微众银行与传统银行)。合作方在导流或者获客的基础上共同出资放款,承担的是贷款人角色。
但本质上,联合贷和助贷是可以低成本切换的,联合贷机构愿意出资1%只不过处于查征信方便而已,即便1%属于劣后,对资金方的安全垫也太少。而助贷业务则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论是2012年重启的ABS(5%)还是现在的联合贷(30%),监管都有自留比例要求,就是为了防范资产方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