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分吵架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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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推送的起源是这个样子的。
今天我坐在家里思考已经和花总两地分隔大半个月了。在这段时间内,我们再次经历了一场双方吵得不可开交的争执,最后以一句「我懒得和你讲」、「这点小事也能吵」作为了这次两个人巴不得伸出赛博手臂抓着对方头发质问「你为什么听不懂我说的话阿」的吵架结尾。
当然,这不是我和花总的第一次争吵。在过去的三年里,我们分别在门庭若市的美甲店里、空无一人的深夜大马路上、草长莺飞的三月艳阳天里以及家里摆满外卖盒的餐桌前边吵边哭过。
而吵架的结局要不就是我大手一挥说「懒得和你讲」,要不就是花总一跺脚「那你自己去」。
虽然我们不是情侣,但是吵架也总是在所难免。任何人类和人类之间的交往都难免面临着观点不合以及觉得对方的脑子到底是不是不长褶这样严峻的考验。而往往一次良好的「争执」能够促使双方之间不同的观点不求融合和相互认可,最起码能够相互理解;而一次糟糕的「争吵」却会让两个人的关系走向「要不就算了吧」的深渊。
所以充分地掌握「吵好一次架」的技巧,就犹如是你妈精心培育种在阳台上的那一撮撮大蒜苗一样——平时多培养,在真正要用到的时候才能游刃有余,让二人之间的关系始终维持在「相濡以沫」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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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大致分为这么几个过程:
第一,始终要站好你的立场。不管对方怎么掰扯,你都不能被他/她带着跑;比如你的男朋友非说你「没事找茬」,结果说着说着你自己也军心动摇了,觉得是不是自己确实太不体谅人了,这就是吵架的大忌。
第二,组织好你的逻辑。吵架归吵架,如果只是胡搅蛮缠,对方只会觉得「你无情、你无耻、你无理取闹」。所以逻辑应该是整个吵架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比如我有一个朋友觉得她男朋友懒惰,于是开始了以下的一整套逻辑:「首先,我们以后要结婚,要组建一个家庭,要生活一辈子;其次,我和你的工资都没有办法再雇上一个家政阿姨来帮我们打扫卫生,而且我和你一样,是平等的,我们都在工作赚钱养家;最后,既然是两个人的家,两个人都在辛苦工作,为什么家庭劳动只有我在做?而你在看?」这一整套逻辑下来,不卑不亢不急不缓,把她男朋友讲得那是一个「羞愧难当」。
这就是逻辑的价值。
第三,有了逻辑,我们还必须要遵循「摆事实讲道理」这样的重要「祖训」。任何时候,任何情况,如果只是口空白牙地吵,那就很容易被别人反驳回来——「你说了这么多,你有证据吗你?」这话说的也没错,人家警察抓人的时候还会说,「你现在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那我们吵架的时候怎么就不懂拿出点「证据」来,让对方「死也死个明白」呢?比如还是我那个朋友,和她男朋友吵架之后,她男朋友直接说:“这个房子的房租、水电都是我付的,我养你这么几年,你为我做点事都不行?”这是事实,但是我朋友也为他们这个小家付出了很多,但她在零碎的生活点滴里拿不出「证据」,这时候「吵架」就变成了「沉默」。
第四,吵架一定不能过于「感情用事」。上上次我和花总正在吃午餐,因为一些事情吵了起来,大概十分钟之后,我和她都开始掉眼泪,于是一场「理与理」的较量变成了「抱头痛哭」的姐妹伤春悲秋局。这非但不利于两人之间的观点进行碰撞,还容易出现情绪失控导致「说气话」、「说伤人的话」的局面。
到这里为止,「吵架」这件事我们就说的差不多了。
其实明眼人也能看的出来,今天说「吵架」并非真的在说「吵架」,今天说的「吵架宝典」也并非真的是鼓动大家马上打开微信聊天对话框和自己的对象、朋友来一场红尘作伴吵得潇潇洒洒的「嬉笑怒骂」。
今天这个局到这里,核心是要说一个和「日常吵架」如出一辙的事情:
「新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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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论「吵架」
「吵架」终究还是一个戏言,但通过「吵架」这样简单的所有人都经历过的情况,能够更好地让我们去认识「何谓评论」。
之前其实我就写过一篇文章来详细地阐述评论的几大要素,包括新闻由头、评论的主论点、评论分论点、评论论据、评论逻辑等五个最重要的方面。
🔗 新闻实务第一弹
其中最让大家头疼也是最拎不清楚搞不明白的就是这「主论点」和「分论点」之间究竟是个什么关系。
有一个朋友和我说,我今天想评「央视批大胃王事件」,我的观点是「大胃王该批,且应该加强管理」,但是这就是我的观点阿,我还需要怎么去叙述,怎么去拆解呢?我的观点都说了很清楚了,还能怎么写呢?
其实这就涉及到「吵架」的第一个层次,当我们有了一个「观点」的时候,比如说女朋友对男朋友说「你不爱我了」。这时候你对象肯定会反问你「为什么」。
这就代表着「一个观点是无法说服人的」。也就是说,今天我们有了观点之后,必须要用一整套逻辑、理由(分论点)、相关的论据(你男朋友不爱你的例证)来说服对方。
比如今天你有了一个观点「大胃王该批,且应该加强管理」,人家读者就肯定会反问你:“为什么”。这个时候你的评论内容,就应该是告诉读者「为什么」的过程。
例如:
1.大胃王存在着虚假、欺骗、伤害身体、片面追逐经济利益的情况(分论点一)
2.这些现象会对社会风气、社会公众等造成负面影响(分论点二)
3.大胃王的网络治理是可行的,分别可以如何做(分论点三)
和咱们今天告诉对象:为什么我说你不爱我了,1.你回家晚了;2.你消息回的慢了;3.我听说你有别的狗了…是异曲同工的。
说出了种种理由,而不仅仅是「你就是不爱我了」、「没有理由」、「你不爱我了」这样反复地哭闹撒娇更有「说服的力量」。
有可能真的就是不爱了也说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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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简单的例子  
简单来一个最近发生的事情做一个结尾:
8月17日下午,佛山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发生一起意外事件:12岁女孩独自遛狗,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8月18日晚,杏坛镇政府官微通报称,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现在让我们简单的、从新闻评论的视角去拆解一下这件事情。
对于这件事情的评论讨论,绝大多数的焦点都要聚集在「责任」的归属以及对「宠物」管理这两大层面。先看责任归属,其实这件事情本身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情理上,都是一个相对来说难以量则的事情,从法律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狗主人如果能证明受害老人有过错,可不用承担责任。而据监控视频显示,老人在路上缓慢步行时突然被狗绳绊倒,不存在故意引诱逗狗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法律字面与律师的解读而言,如果受害人一方直接起诉狗的主人,后者仍然要承担责任,但可以向第三方小女孩追偿。
那么责任主体就被定义为狗主人,牵走狗狗的小女孩是次要责任,狗主人可自行承担,也可向小女孩追责。
于是矛盾点就出现了:养狗的人在某种程度上付全责,但养狗的人在这件事情的表面并无过失,实际问题在于小女孩牵走了自己可能无法控制的大型犬并且导致大型犬伤人,而狗主人必须为此负责人——情理上不合理,法理上确实如此规定。
这背后是一个明显的不合理,而这种不合理也构成了本件事情可以被讨论、可以被评论的关键所在:
这种逻辑,我们通常称之为「寻找悖论」,在悖论中挖掘新闻评论点。
那么现在从悖论入手,给大家简单的罗列一下这件事情可能的立论点:
- 权责划分的悖论视角:
狗绳绊倒老人:归责困难背后是尚存漏洞的法律
狗绳绊倒老人:情理与法理如何权衡?
- 对相关事件的预防措施视角:
将责任主义贯穿法律评价的始终
城市公共治理始终应防微杜渐
事件的主体有限,关键矛盾也不多,社会讨论也聚焦于「责任归属」方面,因而对于这件事,立意切入视角相对有限,这里给大家展示了「寻找悖论视角」。
除此之外还有诸如「主体摊派法」「以小见大」「应然视角」「立意要素分析法」等等寻找立论的方法,都在秃头所的新闻评论实务课程里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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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看别人吵架  
没吃过猪肉咱们也要见过猪跑不是。经常去欣赏比较成熟的优秀评论就像是小学生时代,每次写作文都要先翻看的「满分作文大全」一样,先临摹学习人家的表达,最后再适当记忆和化用,成为自己评论素材。而且,在看一些评论的时候,还可以学习人家的评论逻辑,怎么一步步地串联起了各个分论点,文章的组织结构又是如何的。
🚩 新京报评论
从有关方面调查的情况看,这起事件的确具有刑法上意外事件的色彩。12岁的小女孩罗某牵他人的狗出来玩,基于较低的年龄和有限的生活经验,无法预见玩耍途中牵着的狗只会失控挣脱约束绳。在这种情况下,她本人对88岁老太太麦某绊倒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不具备故意或者过失,故而不应视为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罗某不满14周岁,按照刑法也在刑事免责的范围之内。但不用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豁免。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刑责或免民责难逃》

🚩 曹林评论
不像很多事件中恶犬伤人,这起意外中,大型犬虽然有攻击性,看起来可怕,但它没有咬人,没有攻击人,伤害不是在对人的攻击中发生,而是在飞奔中绳子绊了人,狗是无辜的。人呢?当然,如果狗主人足够谨慎一点,不把这种大型犬的绳子交给一个可能驾驭不了的未成年人,一直自己牵着它,或者关在家里,就不会出事了。如果那个女孩不自不量力、不去牵狗,或者牵狗时足够负责一点,注意到路上有很多人,不至于这样被挣脱了。――这些“足够”,都是事后的“上帝视角”,凭事前经验和理性很难预见,没有故意和过失,所以算不上“坏人”。出事了,旁边那么多人,一个小孩子,往哪里逃?所以也算不上“见死不救”和“肇事逃逸”。
《狗绳绊倒老人致死,你能否接受没有坏人恶狗》
🚩 齐鲁评论
根据养狗相关规范,多地均要求遛狗时需牵狗绳。本案中,小狗的主人未牵绳致使狗追逐绊倒他人,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也表示强调,如小狗属于流浪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被判断为意外事件,真的是意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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