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对鉴定材料、报告均未提异议,法院未组织质证合法
庄峰元称,原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1.二审中天泉公司和永鑫公司未参加质证程序,质证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2.原审法院未依法组织当事人就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牛伟民提供的工程签证单和工程联系单不符合法定的要求,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中信公司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定要求且存在多处错误,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该鉴定意见书只有一名鉴定人,且张育红不具备鉴定人资质;无法确认《现场勘验记录》鉴定人任某是否具备鉴定人资质。3.二审法院剥夺庄峰元的上诉权利,不允许庄峰元增加上诉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秦小涛屋面防水510446元未从牛伟民的工程款中扣除错误。
关于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错误的问题。第一,庄峰元主张原审法院组织的质证,天泉公司和永鑫公司未参加,程序违法。本院认为,天泉公司与永鑫公司是否参加质证,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庄峰元无权主张。第二,关于鉴定材料、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资质、鉴定报告数据错误的问题。关于鉴定程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但庄峰元并未在鉴定前对鉴定材料提出异议,且在鉴定报告质证期间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对鉴定材料没有异议,故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鉴定人员资质的问题,庄峰元主张任某、张育红不具备鉴定人资格,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且牛伟民已经举证证明该鉴定报告的编制人张育红是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师,故对庄峰元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鉴定报告数据存在错误的问题,庄峰元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且其在合理期限内并未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综上,原审法院采信案涉鉴定报告,并无不当。第三,关于庄峰元称其在二审开庭前申请增加上诉请求,原审法院未予准许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审理,二审法院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关于秦晓涛屋面防水510446元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但是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进一步解释,人民法院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笔者认为其主要考虑到建设工程领域鉴定材料往往繁琐、繁多,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再次质证,浪费司法资源。这就要求当事人要对对方所提出的鉴定材料一一甄别,表达其所认为的观点,保证鉴定报告的准确性、正确性。若是鉴定材料质证期间未发现问题,在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或者鉴定意见质证时一定要发表其准确的看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形。
庄峰元、牛伟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