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意外事件失踪,这个重要程序该如何启动?
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 曾立
当事人因意外事件失踪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意外事件的当事人宣告失踪。当然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启动宣告死亡程序。不少人认为,因失踪而启动的宣告死亡程序需要利害关系人在当事人失踪后满两年才能启动。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对二款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依据该规定,利害关系人如果能够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该自然人已无生还可能,那么该证明可以作为民法典所规定的不受两年期限限制的宣告死亡的重要依据。
实务中利害关系人对提供该证明的有关机关往往存在误解,认为这里的有关机关应该指的是公安部门。其实并非所有的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情况,可提供证明的部门都是公安部门。例如,因船舶海上碰撞导致当事人落水失踪的案件,能够出具该证明的一般是海洋执法部门。
因为实务中一般这个部门是事故的调查及组织搜救主体。同样的道理,在其他因意外事件导致的下落不明案件中,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则需要从负有相应执法及搜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出发,确定证明的出具部门。
利害关系人在获得上述证明文件后再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死亡案件的程序规定,正式提交宣告申请。此外还需要注意,对于涉及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利害关系人需要到专属法院申请。例如,海事事故产生的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需要向海事法院申请该程序。铁路事故产生的该类案件,利害关系人则需要向铁路法院申请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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