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公益捐赠扣除资格的确认与管理(一)——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2020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就企业和个人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公益慈善捐赠税前扣除中,涉及接受人的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确认程序及管理要求,予以规范明确。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计税过程中,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对外捐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捐赠都能够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能够税前扣除的捐赠必须同时具备“必须是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受赠人应当符合税法规定”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只有企业或个人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够扣除。27号公告和20公告都明确规定: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等公益活动。同时规定,公益慈善捐赠,都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捐赠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和符合公益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二:受赠人应当符合税法规定
除特别规定外,捐赠人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等受赠人的公益慈善捐赠,才能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符合规定的受赠人包括两类,一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是有权国家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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