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辱骂他人要负法律责任凤凰网黑龙江
双方发生矛盾,本应想办法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可有些人为了发泄不满,一逞口舌之快,在微博等网络平台破口大骂。殊不知,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这样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郭某与秦某、康某都是年轻人,双方因为一点小事产生矛盾。为发泄心中怒气,秦某、康某便伙同其他三名被告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对郭某进行留言谩骂,并通过发布PS过的照片对其进行侮辱。
郭某多次找到五名被告,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删除微博、照片。但五名被告均不理会,故郭某诉至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耐心地向他们释法明理,告知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最终,五名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对方赔礼道歉;此时原告也坦言,自己也有不对的地方。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撤回起诉。
名誉权系法律赋予并保护的,系公民所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侵害民事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秦某、康某等五名被告通过微博公开平台多次发布侮辱原告郭某的言辞,对其人格进行指责和贬损,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对郭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在一定范围内对郭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侵害了郭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