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武:推定明知须把握基本规则
时间:2016-11-02 作者:刘宗武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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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中的明知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在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大都根据客观事实予以推定。推定对解决司法证明困难、实现法益保护和提高认定事实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推定只能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结论,如适用不当有可能带来事实认定的错误。笔者认为,推定行为人明知的运用必须把握相应的基本规则与方法。
把握两项基本规则。一是穷尽证明规则。探求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目标,只要是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都应该尽可能地通过证据严格证明,慎用推定规则。换言之,适用推定规则必须是在穷尽一切证明方法后的最后手段。二是遵循逻辑和经验规则。一方面,推定必须符合常人的认识逻辑,否则推定的结论就不会可靠;另一方面,推定必须符合经验规则。推定必须是一种常态联系,必须经得起经验规则的检验,只有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事实才可靠。
实践中还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查清基础事实。推定的可靠性取决于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只有基础事实得到了充分证明,对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才能被免除,才能在司法中适用推定。二是充分保障反驳权利。一方面,根据举证分配原理,行为人进行反驳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或线索,即承担证明责任,当行为人因反驳推定提出的证据存在调查取证困难时,法官应当依职权提供帮助;另一方面,行为人反驳所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或产生合理怀疑即可。三是禁止二次推定。如果以第一次的推定事实作为第二次推定的基础事实使用,势必在原有的风险之上增加了新的风险,有违推定适用的节俭性原则。进行二次推定,其推定事实有可能异化为主观擅断,不利于发现案件真相和保障人权。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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