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与今天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与今天还在施行司法解释内容,经逐条比对,发现基本上高度重合,新解释主要将“旧司法解释123”和“93年出台的关于抚养问题司法解释”,沿着民法典基本路径,重新混编在一起,包括彩礼返还、事实婚姻、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婚前婚后父母买房处理原则、删除24条推定共债条款、抚养费20%至30%比例支付、可变更抚养的情形、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的分割、房贷增值补偿、过错损害赔偿,等等,基本没变,大多数条款“搬字过纸”,较易理解,毕竟这么多年的司法实践,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处理婚姻家庭的司法思路,都绕不开情理与公义。
具体修改的看点,简要有:
1、删除患不宜结婚疾病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主体的规定(婚都结了,旁人就没必要多说别人婚姻无效了,民法典确立了婚姻无效的规则,司法解释自然要跟随)。
2、之前司法解释(二)第24条“推定共债条款”已有修正,本次新解释彻底删除。
3、变更抚养,问小孩意愿的,原来“10周岁”改为“8周岁”(跟随民法典降低)。
4、新增不履行监护责任的配偶,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新监护人可以代理诉讼离婚(与民法典监护制度连通,防止配偶不尽责,家属可以帮忙维权)。
5、新增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通俗来讲就是不能用绑定婚姻来惩罚过错方,该判离的还是要判离)。
6、之前规定以离婚为目的签订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未办登记的,可以反悔;现在新增“债务处理协议”,反悔的同样不生效。另外,登记离婚后,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可诉,法院应当受理。
7、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同步民法典,修改为“三年”。
8、请求对方损害赔偿,删除“离婚后一年内”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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