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律师热忱为“坏人”就是无耻表演吗?

前      言

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是处于理性的异议者、监督者和制约者的地位,在具体社会事务中代表相互对立、利益冲突的一方,与公权力之间相互博弈从而保持一种平衡,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而损害到公民的私权利。从长远和最终目的看,律师与其它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在具体案件中,并不是同气连枝,而是作为对立者、异议者,自然不是一味的追随和赞扬,而是挑剔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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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凶手高某和他的律师,在法庭上开始无耻的表演”、“他们无耻的表演达到了目的,因案情重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在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题为《为严惩杀警凶手,孤儿寡母放弃赔偿,是警察请转发支持》的文章中有这样的内容。该内容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和律师们强烈的不满,南京市律师协会为此发表了声明,并启动了维权机制,投诉该文章。

在实践中,由于刑事辩护律师诉讼角色使然,在大多数情况下,的确是在为“坏人”辩护,替“坏人”说话,想尽各种办法在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上找到能够让“坏人”从轻处罚的理由。辩护律师这样的行为会与社会公众心中朴素的道德观和正义观存在冲突,自然而然容易招致社会公众的不满,认为是为了“利”,为了“名”在做“无耻”的表演。我相信,《为严惩杀警凶手,孤儿寡母放弃赔偿,是警察请转发支持》一文中情绪化的说法,在社会中会引起很多人的共鸣,认为律师是没有基本的道德是非观。明明如此清楚的事实,明明罪该万死,看不到被告人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巨大痛苦,在法庭上还巧舌如簧,试图让“坏人”逃脱法律的严惩。并认为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律师的“无耻”表演绝对不会得逞。

其实,这一问题的出现涉及到律师性质和作用的认识,涉及到为什么要保障每一个被追诉者甚至是十恶不赦的坏人有权辩护的认识,涉及到事实上有罪、道德上的是非善恶与法律上有罪以及程序正当性之间冲突的认识。不把这些问题说清楚,还会有很多人把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认为是在做“无耻”的表演。

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是处于理性的异议者、监督者和制约者的地位,在具体社会事务中代表相互对立、利益冲突的一方,与公权力之间相互博弈从而保持一种平衡,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而损害到公民的私权利。从长远和最终目的看,律师与其它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在具体案件中,并不是同气连枝,而是作为对立者、异议者,自然不是一味的追随和赞扬,而是挑剔和批评。这就决定了律师在具体辩护过程中,不可能附和公权力对被告人的指控,必然进行对抗,找到各种理由来阻止和削弱公权力对被告人的指控。

这样设置既有对国家公权力可能滥用的担忧,也同时符合在诉讼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律。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被追诉者辩护权,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容忍和允许不同声音的存在,通过理性对抗、互相争辩以保证最后的结果能够更趋为公正。防止因为单一认识和思考角度从而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保障每一个被追诉者甚至是十恶不赦坏人的辩护权,目的不是让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是保障对他们的处理与事实相吻合、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符合法治的精神与要求。

因为在道德上认为是“坏人”就不让他说话、也不让其他人帮他说话,实质上是以道德上的是非善恶取代了法律上的判断和认识、以认为有罪取代了法律上认定有罪的要求。这样的做法不仅会冲击到法定程序设置的目的和意义,认为为保障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得当、为保障被追诉者基本权利所做的各项程序设置没有意义且纯属多余。认为只要是“坏人”就该接受惩罚,直接施加甚至斩立决就好了,没有必要搞那么多事,那样做是对敌人善良,对自己的残忍。但问题是这种道德上是非善恶的判断与法律上有罪无罪属于不同的概念,如果仅以道德上的评判来取代法律上的判断,谁掌握了道德的制高点,就能够以“莫须有”用“道义”来杀人。另一方面,法律之所以对认定有罪设置了各种条件,必须经过严密的程序,是因为虽然在很多时候,认为有罪也来源于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在一定情况下也符合经验法则。但这样的判断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很容易出现错误。所以必须在法律上对定罪设置标准和规格。在这中间,涉及到价值选择和判断的问题,是恪守法律对定罪设置的标准和规格,在有的时候出现放纵犯罪,还是即便会放纵犯罪,也要恪守了法律对定罪设置的标准和规则,最大限度避免冤枉无辜。这是一种“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还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冤枉一人”之间的选择。律师为 “坏人”辩护,为确实“有罪”的人辩护,体现的是一种“宁可放过一千,不可冤枉一人”,因为不公正的判决会污染整个河流,摧毁法律在人民心中“神圣的形象”。

这些都导致律师的职业伦理在很多时候会与社会朴素道德观念之间发生冲突,为“坏人”热忱辩护和社会一般正义观念之间存在张力。律师自身也常常因此陷入职业角色要求和个人道德、价值观之间的冲突的困境。就如《为严惩杀警凶手,孤儿寡母放弃赔偿,是警察请转发支持》一文中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我个人认为从个人情感上,他们和该文的作者一样,对被告人的行为一样的痛恨,但从职业要求来说,他们又必须为被告人说话,找到能让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他们在法庭上的所作所为只是在履行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并不应当以此认为是在无耻的表演,涉及到其个人的道德品质。也正是律师们在法庭上不论是面对好人还是坏人都热忱地辩护,不仅是体现了法律对每一个人平等的保护,也防止了在一片喊打喊杀中冤枉无辜,作出与事实和法律不相符合的判决。

我们谁就一定知道,自己永远只会是喊打喊杀者,不会有一天沦落为被喊打喊杀者。可能到了那一天,你同样会希望你的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你现在认为的“无耻”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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