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法院典型案例发布!(市中级法院篇)
为进一步落实先行示范区法院的建设要求,树立深圳法官专业形象,打造深圳司法品牌,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量等方面的作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评选工作。本次全市法院推荐参评的典型案例共计272宗,为确保案例的评选质量,市中级法院邀请全市法院49名审判业务专家对案例就专业性进行分组初评,随后邀请12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案例典型性及社会意义进行复评;最终,经市中级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20宗案例入选2020年全市法院典型案例。
入选案例裁判要旨精炼、案例评析深入,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既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资诈骗、涉黑等犯罪案件,也有投资理财、高空抛物、财产继承等民商事案件,还有环境保护、破产清算、互联网等新业态、新领域典型案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影响力广,具有典型意义。
下面,我们先来
看看
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
(市中级法院序列)
一、王某诉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二、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腾讯公司诉微时空等不正当竞争案
四、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五、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诉陈某涉港保证合同纠纷案
六、罗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七、“融资城”董某集资诈骗案
八、深圳市龙华新区可乐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环境行政许可案
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十、朱某甲诉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王某诉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罗映清 市中级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污染企业偷排的废气已经进入大气环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时,如果污染企业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查清环境侵权后果,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确立的证明妨害规则,参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意见,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记载的基本事实为基础,灵活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认定环境损失金额区间,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污染企业的赔偿责任。
沈炬 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腾讯公司诉微时空等不正当竞争案
1.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作出不利证据推定,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完成“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义务,且举证证明或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足以认定证据控制人控制了与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证据控制人所控制证据应与查明案件基础事实关联,且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告知证据控制人负有举证责任,控制证据方已知晓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控制人。
2.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金额或者赔偿数额时,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综合考虑侵权人是否具有侵权故意、是否以侵权为业、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裁量确定赔偿数额。
蒋筱熙 市中级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1.跨境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在申请香港司法承认和协助达到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标准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管理人及时启动申请,具备路径为:首先,管理人准备申请相关材料;其次,管理人依法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同时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协助函;再次,管理人参与申请审查程序;最后,管理人领取香港高等法院判词。
2.人民法院考量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必要性标准时,应当将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在具体研判时,需要管理人从勤勉尽责、专业的角度提出相应方案;人民法院考量申请香港司法承认和协助的可行性标准时,应当集中在事实要件上,即破产程序与香港的联系紧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