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有“新规”,夫妻今后不用再争,今年起一律如此处理

如今,结婚已经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了,随着时代的发展,结婚的门槛也越来越高。六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婚姻的物质尺度是“四件事”:缝纫机、自行车、手表、收音机;而今天,“钱、车、房”逐渐成为婚姻的物质基础。

房屋在婚姻家庭中已不再是简单的居所,它还伴随着幸福、生活压力、家庭经济等社会人文关怀。但是如今房价过高,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说结婚的年龄越来越大。据统计,19年的初婚年龄大约在25-26岁之间,城市人口在27岁左右,而在一些发达城市,晚婚更为明显。2005年至2008年间,上海初婚平均年龄由25.3推迟至30.65岁。

加之当前物质主义的盛行,婚姻变得快餐化,某些婚姻成为了某些急功近利者获取财富的工具,“闪婚”、“闪离”、“骗婚”等各种现象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婚姻给年青一代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恐婚族”,“不婚族”等名词逐步进入社会,结婚的人越来越少。一些人口专家曾经指出,目前国内大约有三千多万“光棍”

有数据显示15年的结婚率有9%,但19年却同比降低了2.4个百分点,结婚率持续下跌。而根据相关研究机构公布的数据来看,近几年的离婚率却在逐年增加,其中北京离婚率39% 、上海离婚率38% 、广州离婚率35%。

而离婚时又会产生大小不一的各种纠纷,其中不乏小孩抚养权的争夺;财产、房产的分割等问题,许多夫妻因此对簿公堂,争论不休。

新规实施,明确规定了离婚后财产该如何分割,双方再争也无用

《民法典》最初于20年5月底颁布,其中对各方面都作了重大改革,并于21年正式颁布实施,文件里的“离婚”部分,则针对过去不被重视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1.如果一方对共同财产存在“挥霍”现象,分割时可对其进行不分或少分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卖、转移、损毁、隐藏或伪造债务等情况时,分割财产时将对其进行不分或少分处理。但是从目前来看,这些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过去一些案例中,因家庭共同财产“挥霍”而引发家庭矛盾而离婚的案例并不少见。

现在《民法典》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补充,从1月1日开始,任何一方不能以挥霍的方式损害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若某一方有着“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况,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可对其进行不分或者少分。

2.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婚姻法原有的几种情况(重婚、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或遗弃家人)里新增了一项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其中自由裁量权将交给法院来判断,也就是说,出轨、赌博等恶习都将可能进入法院考虑的范畴。

3.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与原婚姻法不同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签名,或某方时候追认等表示共同意思时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共同债务。

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部分所负担的债务,除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外,不属于共同债务。

这就是说,如果一方单方面从外面借钱,而未用于家庭生活,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债务不由另一方分担。

4.明确并细分了债务的分担情境

为了避免原为共同债务,但后来却以个人名义欠债,单方面偿还债务后无法追偿的现象发生,故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因对方对外借款而引起的责任由己方承担时,在履行完毕后,己方可随时全额追回,若未按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拒不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照年利率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5.对家庭中承担义务较多的一方有所补偿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在离婚时,只能按照约定来分割存续期间的约定划分。这种情况下,为家庭付出更多全职太太应该如何获得补偿?还有一些并非全职太太,但是为了生育和照顾家庭,失去了工作升迁机会的低收入妇女该如何补偿?

有别于以前对财产分割必须要有“书面约定”的规定,在《民法典》里去除了对于离婚补偿的限定条件。从21年起,离婚时,只要是由于抚养子女、照顾双方父母、协助工作等原因而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即使在结婚前没有达成书面协议,也有权要求给予离婚补偿。

而对于经济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应给予适当帮助,并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若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判决。但是,这一规定必须由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动提出,否则法庭就不能主动适用。

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了付出更多维护家庭利益的一方的权益帮助。

6.房产的分割形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遗嘱形式继承的财产,如父母遗嘱中明确规定归一方所有,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无明确规定,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许多夫妇结婚后,只要经济条件允许,都会为自己的孩子买一套房子。此时房产如何分割?如夫妻及子女三人在产权证上登记姓名,则按三等分平均分割;如子女一人只登记姓名,而子女未成年,则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若子女已成年,则视为父母的赠与行为,房产归子女所有,夫妻无权分割。

7.为了减少“闪婚闪离”现象,增设婚姻冷静期

由于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结婚和离婚只需要半小时即可走完流程,也是近年来“闪婚”、“闪离”普遍现象出现的原因。

为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设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离婚的流程将出现变化。

现双方提交离婚申请后,将得到30天的冷静期,如果在此期间离婚的想法出现了改变,反悔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三十天后仍未撤回,将进入第二阶段,同样是给予30天的期限,在第二个30天内,双方必须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若超过了第二期限,双方仍亲自前往机关申请,就会被认作撤销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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