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 | 秦简牍与秦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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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秦律令方面的简牍资料应该说非常丰富,也非常有趣。这种丰富和有趣在未来几年还可能大大扩展。岳麓秦简法律类文献将陆续出版。里耶秦简以行政文书为主,也有大量律令及其被执行的记录,现在只发表一万七千枚中的两千多枚,今后还将继续发表。睡虎地汉律也将刊布。这些资料的发表,将大大推进秦和汉代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研究。

|  简牍与秦简牍  |

中国先秦到东晋,简牍是最主要的书写载体(商周甲金,东晋纸,唐代雕版,宋活字,晚清西方印刷术,近年电子书)。

从先秦到东晋,简牍是最主要的书写载体。东晋以后,纸渐渐流行开来。东晋末年,朝廷用法令规定,凡是用简的文书都要用纸来书写。在这之后,书写的主要载体变成纸。一般说东汉蔡伦造纸,现在也有人说秦代就有纸。但早期的纸质量不够好,不便书写,在其后几百年间并没有取代简牍。在秦、西汉、东汉、西晋到东晋,主要的书写载体还是简。在更早的商周时期,通常认为是甲骨文、金文流行,那个时候有没有简牍还是一个有待证实的问题。现在看,仰韶文化的彩陶画,就是毛笔蘸着颜料绘成。当时按说就具有简牍的书写条件。但比较有把握的是,简牍的书写大概在西周。《诗·小雅·出车》中云:“岂不怀归,畏此简书。”意思是“哪个在外面征战的人不思念家乡呢,是因为敬畏这个军令”。“简书”就是简牍文书。这是西周时使用简牍的直接证据。但是从考古学角度看到的简牍实物比较晚,现在最早是在湖北随州擂鼓墩曾侯乙墓出土的竹简,在战国早中期之交。

简牍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专业领域对简牍名目有非常细致、甚至很有争议的界说,我们暂且不谈。一般来说,我们把狭长形的竹片叫做“简”,比较宽厚一些的木片叫做“牍”,进而用“简牍”指称那些在战国秦汉时期书写在竹片木片上的文献。虽然说“简牍”,但在秦代其实用简比较少,用牍比较多。以前以为用竹简还是木牍,大概因各地的地理条件而异,南方多用竹子,北方缺竹子就多用牍。现在发现这个判断并不正确。湖南龙山里耶古城,就是秦代洞庭郡迁陵县的县城,在一个古井里发现三万多片简牍,其中绝大部分都是牍。后来又发现秦的一些律令规定,什么样的文书需要用什么样的材料来书写,其中说的都是牍。在秦简牍中,“简”作为书写材料的名称也还没有发现,却常常看到在牍的上面写明它就是“牍”的实例。

有则材料就是这样。里耶8-1517一面写道:“丗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仓衔敢言之:疏书吏、徒上事尉府者牍北(背)……”另一面分三行记写“令佐温”和两位更戍士兵的身份和名字。“仓”是迁陵县管理粮食的官署,“衔”是“仓”长官的名字(秦汉时县乡和一些官署中第一长官的职名往往省略)。“北”和“背”字相通。古人把打败仗叫“败北”。打仗时一般面向敌人,因为恐惧背对敌人逃跑,这个“北”就是“背”。“疏书”是指分条(行)书写,“牍北(背)”显然就是指这件文书的另一面,“吏徒”是在另一面记写的三位军人。“吏徒”曾见于云梦睡虎地秦律,整理小组以为是“吏和徒隶”(《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释文注释”第156页)。把文书两面的内容对照,可以知道其实是指军官和士兵。这里我们更关心的是“牍北(背)”。既然文书的另一面称“牍北(背)”,书写文书的东西当然就是“牍”。这就是“牍”自称为“牍”的有力证据。现在还不清楚的是,“牍”的正面与背面,是概念上的东西还是物理上的东西。怎么理解呢?就是说,在制作牍的时候就已经规定了正面和背面呢?还是在书写时随机把主要书写面当作正面而把另一面当作背面?这还有待考证。

对于秦简牍,其实还没有公认的定义。在《秦简牍合集》“序言”里,我尝试给出一个定义,即是指“战国晚期至秦代埋藏于秦地的简牍资料”(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第一卷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序言”第1页)战国晚期,各个国家领土一直在变化,所以这个定义看起来好像不明晰,实际上反而会少一些问题。

有意思的是,按照时间顺序,秦简牍比较偏前,除了战国中晚期的楚简之外,就是秦简;但是就发现来说,秦简反而在最后。上个世纪初,西北地区发现的简牍,属于汉晋简。上个世纪的50年代,在长沙的考古发掘中,又首次发现楚简。而秦简的首次发现,迟至1975年底,并且当时还受到怀疑。李学勤先生1988年为日本学者堀毅著作所写的序中,有一段读起来令人百感交集:“记得在我们第一次看到刚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竹简照片时,大家都不相信自己的眼睛,竹简保存完好,字迹明晰如新,特别是内容的新奇丰富,无不令人惊异。有些学者还打赌,以为从字体看属于较晚的汉代。我在1976年初到达云梦现场,仔细检视出土器物和全部竹简,才放心确定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梦想不到的秦代简策,其内容主要是秦律。”([日]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李学勤序第2页)像李学勤先生这样的大家,都用“不相信自己的眼睛”、“令人惊异”来描述这一发现。

-  云梦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出土位置  -

第一次发现秦简的墓葬是睡虎地11号秦墓(上图)。墓主可能叫喜,在随葬竹简《编年记》(我们认为应该叫“葉书”即“世书”)有记载。他的头部枕着竹简,背后靠着竹简,脚下还是竹简。

秦简牍发现比较晚,但是后来居上,到目前已经发现12批,超过两万三千枚。刚才说里耶古城发现的秦简三万多片。其中有的没有字迹,真正可以确认字迹的是一万七千枚。在内容方面有官文书、律令及司法案例、日书、算术书等各种书籍、私人信函和质日。简牍同时具备文物和文献价值,是了解秦国、秦代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等制度的珍贵资料,在两千年后再现当时的芸芸众生、世间百态。

刚刚说的12批中,最早的就是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简牍,然后是1980年出土的四川青川郝家坪木牍。1986年出土简牍的天水放马滩在甘肃,这是最靠北的秦简出土地点。随后是江陵岳山、云梦龙岗、江陵王家台、沙市周家台,都在湖北。2002年里耶古井出土大批秦简牍之后,2005年里耶古城的城壕中,又出了几十枚户版(户口登记簿)。2007年和2010年入藏的两批简牍,都是被盗掘之后流散到香港,再被湖南大学、北京大学收藏。最新的发现是2013年在湖南益阳兔子山的多个古井发现战国楚简、秦简、汉简和晋简。兔子山秦简的详细情况目前不清楚,但其中一件很著名的文书已经被广泛讨论,这就是秦二世诏令。二世自称始皇去世后他承受遗命继位,与民更始等等。这种自述,与《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胡亥通过阴谋上台是不一样的。

除了秦简以外,一部分汉简实质上也是秦简。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奏谳书,有22个案例,其中4个案例属于汉人转抄的秦案卷。作为官员执法的参考,秦代就在传抄这类文献,到了汉代进一步传抄,最后随葬到墓中。这是汉人直接传抄的秦代文献。还有间接传抄的。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对照睡虎地秦律,特别是对照最近几年陆续披露的岳麓书院秦简律令(主要是秦始皇二十五年到三十五年抄录的文献,比睡虎地秦简更靠近汉代),可见《二年律令》大部分是沿用秦律,有的是直接援用,有的稍加修改。《史记·萧相国世家》说:“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初的这些律令文书,大概很多与此有关。在这个角度,不妨说汉初律令的版权,其实属于秦人。

12批秦简牍中,半数左右有法律类文献,睡虎地M11、郝家坪、龙岗、王家台、里耶、岳麓。兔子山二世诏书,也与法律有关。从孝公任用商鞅变法以后,秦用法家治国。秦统一后,采用李斯建议,实行挟书律,禁止民间收藏诗书。《史记·秦始皇本纪》记丞相李斯曰:“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杂”是共同的意思。“悉诣守、尉杂烧之”,是要太守、郡尉同时在场督办,保证挟书律彻底执行。

|   律令   |

我们看到的这个“律”(下图)是岳麓秦简1659号背面单独书写的一个字,属于书名或篇名。秦简牍中的律令是我国迄今所见最早的成文法。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保留两条魏律,是战国晚期魏国律文。包山楚简中有司法文书,但没有出现律令。《史记·酷吏列传》记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是说早前帝王确定的著录成律,当今帝王确定的一条条记下来叫令。这是一个动态过程,有的令后来也固化为律。先前有学者以为秦只有律,没有令。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公布后,有学者从案例十八引述的秦令入手,分析传世文献和睡虎地秦简,证实秦令的存在(张建国:《秦令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相关问题略析》,《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随着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秦简刊布,秦令的存在得到确认。

-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书题   -

秦汉律令有一个特点,往往把制度规定与惩罚规定融于一体,有的条文甚至不涉及罪刑,显得内容驳杂,体例不纯。魏新律“都总事类,多其篇条”(《晋书·刑法志》),将符合某种犯罪行为的条文归为一类,并剥离非刑罚因素,使得中国古代法典的性质明朗化。

下面以举例的方式来看几条具体的律令。

律令举例之一: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 仓律(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简48)

这是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中的一条。“秦律十八种”是多种律篇的合集,整理者认为包括十八种律,就拟定了这个名字。“仓律”写在简文的后面,是原有的篇名。大约十年前有学者指出其中还有“兴律”,应该改称“秦律十九种”(王伟:《〈秦律十八种·徭律〉应析出一条〈兴律〉说》,《文物》2005年第10期)。这个猜测先前响应的人不多,但在新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得到证实。目前我们还是沿用原先的习惯叫法。

“妾”是“隶臣妾”的“妾”,是女性刑徒。“未使”大致是指六岁以下小孩还不到可以使唤的年纪。

秦的刑徒中,主要分“城旦舂”和“隶臣妾”两种。城旦舂是处以重刑的男女罪犯,没有自由,没有私有财产,政府提供衣食,无条件地给公家干活。隶臣妾是处刑较轻的男女罪犯,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和相对的自由。成年隶臣妾给公家干活时,公家提供食物。公家没事干的时候,就自谋生计。未成年的隶臣妾,需要公家供给吃穿,这对政府是个负担。这条律文给未到可以使唤年纪的妾一个比较灵活的处理方式,就是如果民间想借这个小妾,就借给他。“令就衣食焉”,由借她的人管她吃穿。“吏辄柀事之”的“柀”不好解释。这个字大概读为“罢”或“辟”,是官府终止提供衣食(事)的意思。

律令举例之二: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6)

《秦律十八种》全部是律条。《法律答问》是睡虎地秦简中另一种法律文献,是解释律条的。通常先记一段律文,再讲它的意思,或者怎么执行。大概用作学习或执行法律时参考。里面隐去真名,以甲乙丙丁代表当事人。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秦汉时一尺等于今天的23厘米,六尺大约是一米二、三,还没有成年,不能负法律责任。关了一年,长高了,达到定罪的身高标准,因而判处“完城旦”(不附加肉刑的城旦)。

有关身高的记载还见于《秦律十八种·仓律》简51-52:“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看来六尺五寸是男性成年与否的标准。《史记·秦始皇本纪》记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年)“初令男子书年”。睡虎地秦简《编年记》和岳麓秦简也有在这一年“自占年”、“初书年”的记录。睡虎地秦律大概抄写于秦统一之前。而主要抄写于秦统一之后的岳麓秦律则有多处记载十八岁才承担徭役和法律责任。这显示秦在确切掌握男性年龄之前,是根据身高确定法律责任。

律令举例之三:

·司空律曰: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氈,枸椟杕之。诸当衣赤衣者,其衣物毋(无)小大及表里尽赤之,其衣裘者,赤其里□反衣之。仗城旦勿将司。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阓外,當行市中者,回,【勿行】。(《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167-168)

这条出自《岳麓书院藏秦简》第四卷。大致相同的律条见于睡虎地《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47-148,整理小组作有解释。赤衣、赤氈是城旦舂的囚服。“枸椟杕”均为刑具。“仗城旦”指老年城旦,不需要监管。城旦外出劳作,不准到市场或在门外停留。

与睡虎地秦律相比,岳麓秦律多出两点细节性规定。第一是“衣物无小大及表里尽赤之”,这样把衣服反过来穿仍然是赤色。第二是关于“衣裘”。其中一句整理者原释作“赤其里,□丈,衣之”,无法读通。根据字形、文意,“丈”实当释为“反”。其前一字怀疑是“而”。张舜徽先生曾指出:《说文》“表”字,许慎解释说:“上衣也,从衣从毛,古者衣裘,以毛为表。”根据这个字的形义,可知古人穿皮衣,毛在外而皮在内。许氏作《说文》时,已称“古者”,那么,汉代穿皮衣,毛已在内,和今天的习俗相同了。证以《新序》所记:“魏文侯出游,见路人反裘而负刍。文侯曰:胡为反裘以负刍?对曰:臣爱其毛。”当时的反裘,是用毛向内。可知战国末期的人,穿皮袍无不用毛向外,忽然遇见有人把毛向内穿,是最令人惊怪的(张舜徽:《初步研究甲骨金文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讱庵学术讲论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页)。晋文侯见反裘负刍之事,也见于《淮南子·说山》。《晏子春秋·杂上》《吕氏春秋·观世》另有晏子至晋见反裘负刍的记载。汉代以后文献中,仍有“反裘”的记述。如《盐铁论·非鞅》:“无异于愚人反裘而负薪,爱其毛,不知其皮尽也。”《汉书·匡衡传》:“夫富贵在身而列士不誉,是有狐白之裘而反衣之也。”《三国志·魏书·明帝纪》注引《魏略》记露布天下并班告益州曰:“而亮反裘负薪,里尽毛殚,刖趾适履,刻肌伤骨,反更称说,自以为能。”《晋书·张骏传》:“今群欲因人之饥,以要三倍,反裘伤皮,未足喻之。”这是当时仍流行反裘遗风,还是在称引典故,有待考察。先秦衣裘以毛面朝外为常,则应无疑义。《司空律》之所以规定城旦舂衣裘者“赤其里而反衣之”,应是因为毛面(表)不便染色的缘故。

律令新解之四:

·令曰:书当以邮行,为检,令高可以旁见印章,坚约之,书检上应署,令□负以疾走。不从令,赀一甲。·卒令丙三(岳麓书院秦简1162、1169)

这是一条令文。属于文书传递方面的制度性规定。王国维先生有一篇非常有名的文章《简牍检署考》,整理传世文献,并利用当时所见的出土资料,作了开创性研究。后来秦简、汉简中,也看到一些有关行书的律文和记录。但对于检署讲得这么细致,还是第一次出现。“书当以邮行,为检”,可以理解为不以邮行的文书不使用检。邮是设置密集的邮站,通过接力方式,快速传递文件。这在当时是珍贵资源,非紧急文书不能利用。如果不以邮行的文书不用检,那么对于什么是检,就需要重新审视。“令高可以旁见印章”,是对检的封印处大小给出规定。“坚约之”,把检与文书捆得很紧。“书检上应署”,规定在检上题写的内容。

最后一句也很值得玩味。邮人行书,曾有学者推测是乘车或骑马。令文说“负以疾走”,即快速步行。古人有负书的习惯。《韩非子·喻老》:“王寿负书而行,见徐冯于周涂。”《战国策·秦策一》:苏秦“去秦而归,羸縢履跷,负书担橐”。《战国策·楚策一》蒙谷“负鸡次之典以浮于江,逃于云梦之中”。《盐铁论·相刺》:“故玉屑满箧,不为有宝;诗书负笈,不为有道。”《太平御览》卷711引《风俗通》:“笈,学士所以负书箱,如冠籍箱也。”邮人行书,大概也是将邮件背在背上,以便疾行。

|   封诊式   |

《封诊式》是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中的一种,或者可以说是一册书,共有19篇。《睡虎地秦墓竹简》,当年整理小组在文物出版社出过三个版本。最初的版本(1977年线装本)按照内容拟名为《治狱程式》。后来在一支简的背面发现题名“封诊式”,1978年简装本、1990年精装本就都改了过来。“封”指对罪犯家庭的查封,当某人有官司的时候先要查封家产。“诊”指对案件的侦察、勘验,是确认事实的环节。“式”指程式,在简书中有两层含义:文书格式和案件的处理程序。开头两篇(《治狱》《讯狱》),是原则性的要求,说明审讯的准则,后面各篇是具体问题的处置。

封诊式举例之一:

治狱  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封诊式 1)

《治狱》是第一篇,开头二字是原有篇题。从迹,追随、仿效。笞掠,拷打。情,实情。简文要求用文字准确地记录供词,不拷打而能得到实情最好,拷打逼供是最差的作法。“有恐为败”有不同理解,我们倾向于是说担心刑讯逼供会导致失败。

接在《治狱》后面的一篇《讯狱》,还规定只有对反复改口、不说真话的犯人才用刑,并需要记录在案。在后世印象中,秦是中国历史上很血腥的一个时代。看这里讲的审讯原则,其实很理性。

封诊式举例之二:

封守 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几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党(倘)有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辠(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侍令。(封诊式8-12)

《封守》是讲抄家的具体程序。“某”是乡啬夫(乡长官)名字的代称。“爰书”,《汉书·张汤传》颜师古注解释说:“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早前学者多以为专指审讯的记录。日本学者籾山明教授指出应是官吏向上级官府报告事件原委和政务内容的文书(籾山明:《秦の裁判制度の復元》,《戰國時代出土文物の研究》,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5年版,第551-560页)。

“以某县丞某书”,根据某县县丞(县长官副手)的文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是说查封甲这个有官司的人的家人、家产。士伍是一种身份,为无爵男子。房产方面,在一片宅基地上有两处房屋,每处房屋都有门,屋顶用瓦盖,大门外有十株桑树。人员方面,甲的妻子逃跑,未被一起查封;孩子中,一位成年女儿还未结婚,一位未成年的儿子高六尺五寸(与上述对照,可见正在未成年与成年的节点上)。这里女儿不计身高,应是对女性没有服役要求。“臣妾”是私家男女奴隶的早期称谓,到秦始皇32年之后,改称“奴婢”。还有男女奴隶各一人,以及一条狗。几讯,查问的意思。“典”指里典(里的负责人)。比较大的里设两个典。这里说“典某某”或许包括两个典。“伍”指伍人,是由四邻组成的互相担保的组织。公士,秦二十等爵中的最低一等。简文说“某某”,大概也是两个人。这是乡长官在查封之后,敦促里典和伍人不能有遗漏而未登记(占书)的东西,否则有罪。在这些人确认之后,乡长官把所查封的人员、物品交由里典,让他和里人轮流看守,等候下一步命令。

通过这篇文书,我们对查封的程序看得比较清楚。此外,当事人甲作为无爵位的普通人,有瓦盖的房屋,有十棵桑树,并且还有两位奴隶。秦国一般民众的家境,可见一斑。

|   奏谳文献   |

最后介绍一下奏谳文献。张家山汉简有一册《奏谳书》,记有春秋到秦汉的22个案例。包含许多故事,有的已经被作为依托,写成小说。前面提到,其中四篇是汉人转抄的秦奏谳书。岳麓秦简中,也有十几篇这类文献。这些文献的定名,学界有争议。对照汉简《奏谳书》,我们觉得还是称作“奏谳文献”或者“奏谳书”比较好。

《汉书·刑法志》记: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谳”是请示的意思。县里的疑案报给郡,郡里的疑案报给中央,中央的疑案报给皇帝,这样逐级上报,可以避免那些悬疑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看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可知奏谳制度在秦国已有,汉高祖七年只是再次确认。岳麓秦简奏谳文献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

奏谳书是把奏谳案例予以整理、结集,供官员参考。张家山汉简有,岳麓书院秦简也有,当时是和律令同样流行的文献。

奏谳文献举例之一——“尸等捕盗疑购案”

廿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

乃二月甲戌,走马达告曰:盗盗杀伤走马好□□□部(?)中(?)。即(?)令(?)狱(?)史(?)驩(?)、求盗尸等十六人追。尸等产捕诣秦?男子治等?四人、荆男子阆等十人,告群盗盗杀伤好等。

·治等曰:秦人,邦亡荆。阆等曰:荆邦人。皆居京州。相与亡来入秦地,欲归义。行到州陵界中,未诣吏,悔。谋言曰:治等已有辠(罪)秦。秦不□归义。来居山谷以攻盗。即攻盗盗杀伤好等。它如尸等。

·诊、问如告、辞。京州后降为秦。为秦之后,治、阆等乃群盗杀伤好等。律曰:产捕群盗一人,购金十四两。有(又)曰:它邦人□□□盗,非吏所兴,毋(无)什伍将长者捕之,购金二两。

·鞫之:尸等产捕治、阆等,告群盗盗杀伤好等。治等秦人,邦亡荆。阆等荆人。亡,来入秦地,欲归义,悔,不诣吏。以京州降为秦后,群?盗盗杀伤好?等。皆审。疑尸等购。它县论。敢谳之。

·吏议:以捕群盗律购尸等。或曰:以捕它邦人。

廿五年六月丙辰朔己卯,南郡叚(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子谳求盗尸等捕秦男子治等四人、荆男子阆等十人,告群盗杀伤好等。治等秦人,邦亡;阆等荆人。来归义,行到州陵,悔□□□□□□攻(?)盗(?),京州降为秦,乃杀好等。疑尺〈尸〉等购。

·谳固有审矣。治等审秦人殹(也),尸等当购金七两。阆等,其荆人殹(也),尸等当购金三两。它有令。

这是岳麓书院奏谳文献的一篇(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4、113-118页)。竹简比较残,这些残的地方很可惜,使我们不能完全复原这篇文书。但大致意思可晓。事情发生在秦的南郡州陵县(治所约在今湖北洪湖)。起初整理者见到“州陵守”,误以为州陵是前所未知的一个秦郡。根据奏谳制度,州陵只能是南郡下的一个县。“购”是悬赏,抓不同的罪犯,有不同数量的赏金。如何确定被抓嫌犯的身份、罪名,从而确定赏金,当时有疑虑,州陵县官员向南郡官员请示(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南郡官员作出批复(南郡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从而形成了这份文书。

文书开头说“廿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时间是秦始皇25年,州陵守叫绾,丞叫越,两人联名提交报告。“乃二月甲戌”,这种“乃”,秦汉简常常用到,是指刚刚过去的那个时间点。“盗盗杀伤走马好”,前一个“盗”是名词,后一个“盗”是动词。“即(?)令(?)狱(?)史(?)驩(?)、求盗尸等十六人追。”派了十六个人去追。“尸等产捕诣秦?男子治等?四人、荆男子阆等十人”,“产捕”就是活捉。“告群盗盗杀伤好等”,起诉的名义是“群盗”。治、阆等人分别供述自己是“秦人”或“荆邦人”,说他们相约从楚地京州来,想归附秦,到了秦地又反悔,呆在山谷中打劫,杀伤了好等人。

“诊、问如告、辞”一段令人困扰。治等从秦地逃到楚地京州,京州是这些秦人和楚邦人前往投附秦的起点,但这个地方现在也成为秦地。当时秦地和楚地、秦人和楚人处在变动之中,是问题症结所在。联系其他案例可知,这里相关的购赏有三档:群盗一人,购金十四两;死罪一人,购金七两;他邦人,购金二两。《二年律令·盗律》简62规定:“盗五人以上相与功(攻)盗,为群盗。”现在看来,秦律对群盗的认定应该与汉律相同,但只针对秦人。因为把“荆男子阆等十人”认定为“荆人”,赏金按每人二两计算;参与作案的治等秦人就只剩下四个,不足定为群盗,赏金只能按每人七两计算。

这个案卷非常重要,帮助我们弄清了秦律“群盗”到底指什么。更重要的是提示我们:秦在迅速扩张的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比如领土的整合问题,国民的认同问题。秦把楚国都已经占领了,治等流亡、阆等曾经居住的地方也变成秦地,然而这些人在定性的时候仍然面临差别。岳麓秦简其他简册中,把新占领的楚地叫“新地”,在这个地方的官员叫“新地吏”,当地的老百姓叫“新黔首”,也显示出类似的问题。

奏谳文献举例之二——“学为伪书案”

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胡阳丞唐敢谳之:

四月乙丑,丞矰曰:君子子癸诣私书矰所,自谓冯将军毋择子,与舍人来田南阳。毋择?□□□叚(假)钱二?万及粮食胡阳以田。发书,书类伪。系官。有(又)挢(矫)为私书,诣请□□□。即狱治求请(情)。

·癸曰:冯将军毋择叚(?假)?子(?),母(?)?毋择舍(舍)妻。毋择令癸□□□粮食以田。不为伪书。□……叚(假)子。它如矰。

·视癸私书曰:五大夫冯毋择敢多问胡阳丞主。闻南阳地利田,令为公产。臣老,癸与人出田,不赍钱、粮。愿丞主叚(假)钱二万、貣(贷)食支卒岁。稼孰(熟)倍赏(偿)。勿环(还)!环(还)之,毋择不得为丞主臣走。丞主与胡阳公共复(覆)毋择为报。敢以闻。寄封廷史利。有(又)曰:冯将军子臣癸敢眛(昧)死谒胡阳公。丈人诏令癸出田南阳,因穜(种)食、钱貣(贷)以为私。癸田新壄(野),新壄(野)丞主幸叚(假)癸钱、食一岁。少吏莫敢诃癸。今胡?阳?……谓癸非冯将军子。癸居秦中,名闻,以为不□……□。癸穜(种)姓虽贱,能权任人,有(又)能下人。愿公诏少吏,勿令环(还)。

·今□召舍人兴来智(?知)……,?癸攺(改)?曰:君子子,定名学,居新壄(野)。非五大夫冯将军毋择子殹(?也)。学学史,有私印章曰利 ,雅为(?)冯将军毋择……食……害声闻。学父秦居赀,吏治(笞)秦,以故数为学怒,苦耻之。归居室,心不乐,即独挢(矫)自以为五大夫冯将军毋择子,以名为伪私书,问矰,欲貣(贷)钱胡阳少内。以利印封,起室把诣于矰,幸其肯以威貣(贷)学钱,即盗以买金(锦)衣被兵,去邦亡荆。矰发读书,未许学,令人系守学。学恐,欲去亡,有(又)挢(矫)私书,自言胡阳固所,詑曰:学实冯毋择子,新壄(野)丞主已……

·鞫之:学挢(矫)自以?为?五大夫冯将军毋择子,以名为伪私书,诣矰,以欲盗去邦亡。未得,得。审。系。敢谳之。

·吏议:耐学隶臣。或令赎耐。

谳报:毋择已为卿,赀某、某各一盾。谨穷以法论之。

这是岳麓秦简中的另一个案例(《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61-62、223-235页)。案件的主角是一个高智商的少年犯,名叫学,十五岁时伪造文书,冒充冯将军毋择之子癸,到官府诈骗钱财。冯将军毋择,秦国高官,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是二十八年琅邪刻石所记随同秦始皇巡游的伦侯武信侯冯毋择。

报告提交于秦始皇二十八年,胡阳是秦南阳郡辖县,治所在今河南唐河县南。

当年四月乙丑日,县丞矰指控说:癸这个人自称冯将军之子,到南阳开垦田地,找胡阳官府借钱二万和粮食。打开信件看,疑似伪造。把他先关了起来。他又伪造另一封信。于是对他进行审讯。学的证言部分已残缺,大概自称是毋择假子。

“视癸私书曰”一段,是学以冯毋择名义和冯毋择之子的名义伪造的两封信。前一封大意是问候胡阳县长官,听说南阳地方利于垦田,所以让癸来,希望借以钱粮,收获后加倍偿还。请勿推辞。如果推辞,我今后不会为你帮忙。后一封信大致同前,但强调了癸自己的影响。口气老到,格式、用语(如“多问”、“勿还”)也与其他简牍所见的秦信件、公文一致。

官府传唤假装他随从的人,学才改口认罪。原来他是新野(治所在今河南新野,与胡阳毗邻)县人,学过史。父亲被罚劳役,挨官吏鞭打,多次对学生气。学感到羞耻,因而伪装毋择子,诈骗钱财,如果得手就逃往外国。秦汉学史有出身要求,训练严格。学之所以策划骗局,伪造信件,与他的这段学历有关。

“鞫之”是最后审讯,以确定案情。“未得,得”,前一个“得”是得手,后一个“得”是抓获。“审”,案情明确。

“吏议”一段是官员对处分的讨论。意见不一致,有的主张把学耐为隶臣,有的主张“赎耐”(交罚金)。秦汉时伪造官方文书是重罪。但学伪造的是私人文书,判处意见的不同大概由此而来。

“谳报”以下是南阳郡的回复。报告称毋择为五大夫(二十等爵中第十二等),实际上这时已晋升为卿(第十一等左庶长至第三等大庶长这些高爵的通称)。因而两个弄错冯毋择爵位的人(可能是胡阳丞唐和丞矰)被处罚款。

现在秦律令方面的简牍资料应该说非常丰富,也非常有趣。这种丰富和有趣在未来几年还可能大大扩展。岳麓秦简法律类文献,第五、六、七卷将陆续出版。里耶秦简以行政文书为主,也有大量律令及其被执行的记录,现在只发表一万七千枚中的两千多枚,今后还有第二到第五卷出版。睡虎地汉律也将刊布。这些资料的发表,将大大推进秦和汉代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研究。比如对秦律令体系的认识,一般根据史书记的九章律,后来发现秦律已不止九章,应该怎么理解?又如,秦到底有无刑期,秦统一前后的变化,包括前面说到的国土整合、国人认同在律令中的体现等问题,很值得我们期待和共同努力。

学林(2017.5.12)| 秦简牍与秦人法制

陈伟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教授

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三十周年系列讲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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