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一张借条要求还钱,法律会支持吗?来看最高法院怎么说

本文导读:在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借贷双方订立了标准的借贷合同,那么债权债务关系的判定通常并不困难,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是:

双方当事人并未订立借款合同,而仅仅只有一张“借条”。

那么此时,应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不成立呢?

本文通过解读最高法院相关裁判观点,对此展开分析总结——

第一种情况:借条存在瑕疵时且真实性难以证明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要依靠佐证

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比如有涂改、墨迹不一致、签名字迹不一致。

此时法院首先会对借条自身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果债务人对于笔迹、签章提出异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提供补充和反驳,双方也可以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来证明笔迹签章的真实性。

如果经审查借条真实性存疑的,那这种情况下,借条作为书面证据就无法被直接认定,此时应当由出借人(对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出借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此时借贷关系即可认定成立。反之即不成立。

第二种情况:借条无瑕疵、金额较小且借款人无法证明借条是虚假时,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首先借条作为借款凭证,从证据角度来看,系一种表明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本身已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小额的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系现金交付,除了一张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时,那么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可以视作出借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样认定的前提是借款人无法证明该借条系虚假。

*注意三个要件:借条无瑕疵;金额不大;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

第三种情况:借条无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时,此时须审查其他交付细节

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金额较大,比如涉及几十万、几百万的金额,而当事人也主张系现金交付,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那么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此时就要审查其他交付细节,来进行综合判定。通常包括:

  • 交易习惯
  • 出借人支付能力
  • 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 以及其他证人证言

原因一方面在于此时大额交付带来的社会风险较高,因此证据的审查就会更加严格。

另一方面实践中,这种情况(大额借贷且仅有借条无银行转账凭证)发生的可能性其实并不大,但是通常会涉及虚假诉讼、不正当交易等违法犯罪情形,因此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也会更加严格。

结语:

总的来说,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实践中,法院审查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重点:

一方面是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的,除此之外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借款金额的大小、其他交付细节等来与借条本身相互印证。#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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