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失当是社会混乱的重要根源
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这是荀子在《正论》篇里的一句话。意思是:罪很重而刑却很轻,人们就不知道什么是恶了,天下没有比这更乱的了。
荀子这句话涉及到了法律问题,虽然在古代属于人治社会,但人治也往往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实现。因此,法律是大家遵守的底线,这个底线如果一旦失守,天下必然大乱。自古至今,概莫能外。法律底线的失守也是多种多样的,荀子只是指出了其中的一种,下面我们一一讨论一下。
首先,罪重刑轻,民不知恶,天下必然乱糟糟。重罪轻刑,轻罪不刑,无疑是降低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也自然跟着下降,人们只知道大恶而不知小恶,偷鸡摸狗之类的小罪行就没人管了。同时,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了,严格依法办事的人就自然而然的少了。在这样的情况下,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了,等于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与天花板撕开了一个大口子,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允许遭到他人侵害,这对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来说,无异于为他们创造了更多的机会,他们可以肆意地侵害他人或国家或社会的利益。这样的局面能说不乱吗?说到底,这是法律的缺失,是把本应当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一部分责任转交给了社会,而社会本身所具有的丛林特性,弱者愈弱,强者愈强,社会失去了公理和正义,接着各类报复事件将不断出现,小到你偷我只鸡,我偷你只鸭,大到广大弱势群体团结起来,建立武装,共同对抗强者的压迫,直到形成一股强大的革命力量,推翻不作为的政府,打破旧的秩序,建立新的秩序为止。
其次,罪轻刑重,民不知善。就是指政府把本应该属于道德范畴或行政管理范畴的事情变为用刑法处理,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严刑峻法,把本不该治罪的事情来治罪,本来轻罪的事情来用重刑处理,本不该死的当死刑来处理,无疑加重了对人民的刑罚,人民失去了应该拥有的自由,特别是不该死的罪行被处死,死刑犯必然增加,挺而走险的情况也跟着大幅上升。早在秦朝时的陈胜、吴广,要不是因为左也是死、右也是死,他们也不致于揭杆而起,最终造成强大的秦王朝覆灭。总之,整个偏重的刑罚使许多人失去了正常的生活,甚至逼得走投无路,只有起来造反。历史上有这样一句广为流传的话叫“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正是说明这个道理。在这样的情形下,或者是“于无声处听惊雷”,或者是“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天下还能太平吗?不能,肯定不能。看来罪轻刑重也是要不得的。估计荀子的话里也包括着这个意思,只不过为了节省笔墨,省略去了而已。
第三,罪刑失当,民不知公,法律失效,天下必然秩序混乱。如果说前两者必然导致天下大乱,那这种情况就更加一等。因为这不仅体现在立法上的混乱,更主要地体现在司法过程中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可以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力,擅自解释法律,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大量该判的不判、不该判的乱判、该杀的不杀,不该杀的乱杀,法律失去了公平正义,反而成为了当权者或司法人员欺压人民的工具。结果是黑白颠倒,是非混淆,社会混乱。这个社会就没有了公平正义、没有了道德底线,只有权和钱,权可以通过权钱交易变成钱,钱可以通过权钱交易变成权,没权没钱的广大人民群众只有任人宰割。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便失去了合理合法性,人民聚众抗法便会司空见惯,他们已经不再以抗法为耻,反而为荣,这种司法不公、抗法为荣的局面必然导致大乱。这种大乱恐怕比前两者还要甚之。
那么,怎么才能使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呢?只有立法科学妥当,司法公平正义,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立法是一个非常关键环节,不能为了立法而立法,立法要建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基础上,而不是为了健全法制。其实健全法制是手段,维护公平正义才是目的。这也正是有些国家依据成功判例立法的原因。
法律和制度一样,都是社会规范。只不过法律比制度的规范作用更强,约束力更大。由此可见,法律也好、制度也好,科学合理是最根本的。否则,有法律可能还不如没有法律,有制度还不如没有制度。比如在18世纪末,英国原始资本主义“贫富两极分化”的弊端越来越突出,一些贫民甚至成为到处流浪的“流民”。其中有些“流民”以一些极端方式报复社会,最后被政府抓起来,变成了犯人。为了惩罚这些犯人,英国政府决定把他们发配到澳大利亚去。从英国到澳大利亚,遥遥数万公里。英国政府为了方便省事,便把运送这些犯人的工作“外包”给私人商业船只,由一些私人船主承包从英国往澳大利亚大规模运送犯人的工作。刚开始,英国政府在船只离岸前,按上船的犯人人数支付船主运送费用,船长则负责途中犯人的日常生活,负责把犯人安全地运送到澳大利亚。当时,那些运送犯人的船只大多是由一些破旧货船改装的,船上设备简陋,也没有多少医疗药品,更没有医生。船主为了牟取暴利,尽可能地多装人,致使船仓拥挤不堪,空气浑浊。私人船主在船只离岸前就按人数拿到了钱,对这些犯人能否远涉重洋活着到达澳大利亚并不关心。有些船主为了降低费用,追逐暴利,千方百计虐待犯人,甚至故意断水断食。几年后,英国政府惊讶地发现,运往澳大利亚的犯人在船上的平均死亡率高达12%,其中有一艘船运送424个犯人,中途死亡158个,死亡率高达37%!鉴于犯人的高死亡率,英国政府决定向每艘运送船只派一个政府官员,以监督船长的运送行为,并给随行官员配备了当时最先进的勃朗宁手枪。同时,还对犯人在船上的生活标准做了硬性规定,甚至还给每艘船只配备了一个医生。在这些措施实施的初期,船主的虐待行为受到了遏制,政府官员的监督好像有效。但是,事情很快就发生变化了。长时间远洋航行的险恶环境和金钱诱惑,诱使船长铤而走险。他们用金钱贿赂随行官员,并将不愿同流合污的官员被扔到大海里。据说,有些船上的监督官员和医生竟然不明不白地死亡。面对险恶的环境和极具诱惑的金钱,随行官员大多选择了同流合污。于是,监督开始失效,船长的虐待行为越发变本加厉。据说,英国政府还采取了道德教育的办法。他们把那些私人船主集中起来进行培训,教育他们不要把金钱看得比生命还重要,要他们珍惜人的生命,认识运送犯人的重要意义(即运送犯人去澳大利亚,是为了开发澳大利亚,是英国移民政策的长远大计)。但是情况仍然没有好转,犯人的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后来,英国政府发现了运送犯人的制度弊端,并想到了巧妙的解决办法。他们不再派随行监督官员,不再配医配药,也不在船只离岸前支付运费,而是按照犯人到达澳大利亚的人数和体质,支付船长的运送费用。这样一来,那些私人船主为了能够拿到足额的运费,必须在途中细心照料每个犯人,不让犯人体重少于出发前。若是死了一个犯人,或者犯人的体重减轻,英国政府都会少支付一些运费。这样,出现了有些船主主动请医生跟船、在船上准备药品、改善犯人生活条件的现象,尽可能地让每个犯人都能健康地到达澳大利亚。有资料说,自从实行“到岸计数付费”的办法以后,犯人的死亡率降到了1%以下,有的船只甚至创造了零死亡记录。这个经典案例充分说明,法律和制度对社会的管理是不可缺少的,关键是要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