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案

【案情简介】

市水利局在开展检查中发现高港区201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中存在借资质投标的行为,2016年9月26日要求高港区水利局查办。经查,2016年2月5日泰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利用兴化市某公司名义参与了高港区201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施工投标,并于2月17日取得高港区201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施工01标段中标(01标合同价为1271.4368万元)。高港区水利局于2016年11月30日决定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16年11月2日对兴化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进行调查;2016年11月8日对泰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进行调查;2016年11月30日对泰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会计朱某某进行调查。

经调查,泰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以兴化市某公司名义投标、骗取中标,情况属实。调查终结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的规定,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泰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三千伍百柒拾壹元捌角肆分。

2、对泰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罚款人民币三仟壹佰柒拾捌元伍角玖分。

3、对兴化市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贰佰捌拾柒元三角陆分。

两家公司逾期未履行,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加处罚款。

【法律分析】

该案为典型的借资质招投标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该案当事单位借用他人单位招投标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鉴于当事单位的违法情节,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规定。在当事单位、个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加处罚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泰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案是一堂生动的借资质招投标案。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该案中,高港水政监察大队多次向当事人宣讲借资质招投标和加处罚款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当事单位和个人认识到自己已违反了相关法律,并将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成宣传手册供当事单位和个人学习。二是开创了水政执法的新局面。该案为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查处的首起行政处罚案件,拓宽了水行政执法职能,丰富了水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三是促进了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规范实施。该案的查处,对我市水利行业的招投标活动敲响了警钟,进一步树立了依法开展工程招投标的意识,引导投标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参加到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该案件办结后,上述两家公司已被限制在高港区参与工程投标。四是强调了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严肃性。该案当事单位、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高港区水利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当事单位及个人加处罚款,给予当事单位、个人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切实维护水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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