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整哪里了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二、具体修订本次共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仅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调整“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填报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在“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
三是调整“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填报说明,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补充】“107 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 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代码类型大类小类110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120银行130证券140保险150担保200小企业会计准则300企业会计制度410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420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430医院会计制度440高等学校会计制度450中小学校会计制度460彩票机构会计制度500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600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700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800政府会计准则999其他(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在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中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用于填报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附】对应新增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39.第39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调整项目第39.1行至第39.7行(不包含第39.3行)的合计金额。40.第39.1行“1.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41.第39.2行“2.保险公司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42.第39.3行“其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43.第39.4行“3.证券行业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证券行业准备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44.第39.5行“4.期货行业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期货行业准备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45.第39.6行“5.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46.第39.7行“6.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填报。若表A105120第10行第1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10行第11列金额。若表A105120第10行第1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10行第11列金额的绝对值。(三)《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等政策,优化表单结构。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通过填报事项代码的方式,满足“扶贫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全额扣除政策的填报需要。
【附】对应新增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7.第7行至第10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第7行: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2)第8行至第10行“项目”:纳税人在以下事项中选择填报:1.扶贫捐赠;2.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3.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3)具体各项目填报规则如下:扶贫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填报纳税人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可全额扣除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可全额扣除的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填报纳税人赞助、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测试赛的可全额扣除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可全额扣除的赞-43-助、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的物品捐赠支出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的物品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第1第1列“账载金额”(四)《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政策规定,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填报上述政策涉及的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附】对应新增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第10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置(含自建)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8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其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其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在本行填列。第12行“(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填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第13行“(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含自建)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11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附】对应新增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第16行“(九)外购软件加速折旧”: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第17行“(十)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第30行“(一)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第31行“(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摊销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第32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进一步明确数据项填报口径。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附】对应新增相关行次/列次的填报说明18.第18行“1.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二)列次填报1.第1列“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包含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2.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六)《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一是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大幅度缩减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填报范围,仅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并将表单名称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将相关行次简并、优化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是根据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业务财务核算方式,以贷款资产和准备金的“余额”为核心数据项,重新确定了表单结构和填报规则,更好地与企业财务核算方式衔接。
【附】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列次填报1.第1列“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2.第2列“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3.第3列“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4.第4列“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5.第5列“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6.第6列“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7.第7列“计提比例”:填报纳税人对应贷款按照税收规定准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比例。8.第8列“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根据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9.第9列“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0.第10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金额11.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4-3-10列金额。(二)行次填报1.第1行“一、金融企业”:填报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2.第2行“(一)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金融企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的贷款资产的情况。3.第3行“(二)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金融企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规定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的情况。4.第4行“其中:关注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关注类贷款资产的情况。5.第5行“次级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次级类贷款资产的情况。6.第6行“可疑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可疑类贷款资产的情况。7.第7行“损失类贷款”: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损失类贷款资产的情况。8.第8行“二、小额贷款公司”:填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9.第9行“三、其他”:填报除上述列举情形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10.第10行“合计”:填报第1+8+9行的合计金额。二、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8列=第6×7列。2.第10列=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3.第11列=第4-3-10列。4.第1行=第2+3行(仅第1、2、5、6、8列)。5.第10行=第1+8+9行。(二)表间关系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表A105000第39.7行第3列;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9.7行第4列。(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同时更新“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附】对应新增相关行次/列次的填报说明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8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八)《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新增“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附】对应新增相关行次/列次的填报说明第25行至27行“九、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规定,修改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填报规则,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报。【附】对应新增相关行次/列次的填报说明4.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符合规定年限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符合规定年限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或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或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九)《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新增第28.2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填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优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优惠政策情况。【附】对应新增相关行次/列次的填报说明第28.2行“(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规定,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享受的减免优惠,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第28.3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区,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28.4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下级行次,适用于填报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况。
【附】对应新增相关行次/列次的填报说明28.第28行“二十八、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8.1+28.2+28.3+28.4+28.5+28.6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第28.2行“(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规定,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享受的减免优惠,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第28.3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区,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第28.4行“(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可享受一系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本项为汇总项,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享受的具体政策情况在下列项目中选择一项填报:第28.4.1行“1.线宽小于28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6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28纳米的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1行金额。第28.4.2行“2.线宽小于65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1行金额。第28.4.3行“3.线宽小于130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1行金额。第28.4.4行“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1行金额。第28.4.5行“5.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后,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1行金额。第28.4.6行“6.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600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1行金额。第28.4.7行“7.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1行金额。第28.4.8行“8.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1行金额。第28.4.9行“9.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321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1行金额。第28.4.10行“10.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后,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2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1行金额。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规定,增加了第32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行次,适用于填报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况。
【附】对应新增相关行次/列次的填报说明第32行“三十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____%)”: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企业所得税免征额。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需填报符合条件的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对表单进行全面精简,数据项由22项压减至11项,纳税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选择相应的数据项填报。
(十一)《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适用于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附】对应新增相关行次/列次的填报说明第19列至第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填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本表“新增投资”是指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对境外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20%的新增投资。此外,根据上述附表调整情况,同步对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相关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三、实施时间《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