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奸岳母被判刑 妻子多次起诉离婚被驳!

张佳佳

婚姻家事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ACT心理咨询师、6年北京法院工作经历、

1000+案件实操经验

案情

近日,一份离婚判决书在网络广泛传播。惹火的原因是,“婚姻期间,丈夫强奸丈母娘,被江苏某某市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妻子潘某多次以家暴、长期分居、殴打骚扰其母亲导致感情破裂等原因起诉离婚5次”,却被法院均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妻子潘爽(化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离婚;2、婚生子由两人分别抚养。
事实和理由:潘爽称由于双方系父母包办婚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徐连(化名)脾气暴躁多次对潘爽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不断恶化。更有甚者,徐连还曾于2014年7月30日对潘爽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人民法院判刑。徐连的这一行为也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潘爽曾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未获准许。潘爽从2016年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已达3年有余。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徐连辩称,1、两人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很深,并不是父母包办;2、婚后生育两小孩,且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开店,在上海共同生活打工,并不是原告说的未建立起夫妻感情;3、自己实施家暴与事实不符,这是妻子提出离婚的借口;4、徐连对潘爽母亲的案件,已经得到了潘爽及其家人的谅解,而实际情况是潘爽为了逃避责任,与徐连分居生活,徐连在其父母监护下一直进行医学治疗,期间医疗费和各项费用近20万元;5、潘爽提出的离婚诉讼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患有急性和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了给被告治病并抚养两个小孩,徐连父母已经花光了家中所有积蓄,并且欠下数10万的债务,潘爽作为妻子和母亲未尽到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忠诚的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6、徐连患病是婚后患病,潘爽应该尽到母亲和妻子的责任,而不是逃避责任,潘爽通过连续诉讼的方式解决婚姻纠纷,进一步刺激了被告,导致被告病情恶化。希望原告积极与被告沟通,采取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不是以第几次诉讼为依据,而是看离婚原因,以及目前双方现状等综合因素判决是否离婚。综上所说,为了维护稳定合法和睦文明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考虑目前答辩人的病情,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潘爽与徐连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育有两子。2014年7月30日,徐连因对潘爽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3月10日,徐连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性障碍,现尚在继续治疗服药。原告曾多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两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近年来继续骚扰、殴打原告及其母亲的主张,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精神状况、辨识能力,被告家庭目前的生活状态等因素,本院认为双方离婚的条件尚不成就。希望原告从维护家庭和谐出发,积极履行对丈夫的照顾义务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采访对话
方弘:丈夫强奸岳母,如此狗血的剧情居然在现实生活中上演。关键是妻子要离婚却离不掉,很多网友也觉得很不理解。通常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张佳佳律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感情破裂的因素也是有具体规定的,毕竟感情破裂确实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的因素。所以,法官在裁量感情是否破裂上,标准也是很复杂、很综合的。
 
但从法条上来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假如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这些恶习,而且屡教不改这些主观上可以考量的因素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定离婚。
 
客观的标准就是两个人已经分居满两年,这是唯一一个参考的客观标准。
 
所以,从法官的角度来说,如果有重婚、家暴、赌博、吸毒以及其他的一些因素,比如出轨等等影响感情的因素存在的话,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但是,感情是否破裂,确实是两个人情感上的一个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情况,感情这个东西没办法去直观的判断。从法官的角度来说,只能是客观加上主观的标准去判定,所以很多情况下也是参考这几方面的因素。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妻子说自己被多次家暴,而且两人还长期分居,最重要的是男方居然还有强奸岳母的行为发生,这在常人看来已经是乱伦的行为了。这种情况下,感情还有不破裂的可能吗?难道还不能够证明已经破裂了吗?
张佳佳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或者是从大众的角度,包括我个人的角度,我觉得两个人其实感情已经破裂了,没有挽回的可能性。在我们主观认为有挽回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冷静期,给予一定的时间去让他们修复。
从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说,已经没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性了,比如女方多次起诉,这是一个离婚决心的参考因素。还有家暴,虽然判决里边能够看到的是女方这边的证据条件不足,现实生活中确实家暴认定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而且,现实生活中收集家暴证据特别难。本案中,有可能女方确实家暴的证据不足。
 
但是,强奸岳母未遂的这种犯罪行为,其实也是离婚案件中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因素,当然不是法定的因素。如果这个犯罪行为本身对对方来说就是一种严重的伤害,是对方无法容忍的,违反忠诚义务的犯罪行为。
这个案件中男方犯的是强奸罪,而且是对自己的岳母,也就是女方的母亲,无论是从犯罪行为本身或者犯罪类型、犯罪对象来说,都是让另一方很难接受,虽然没有造成身体的伤害,但是对另一方的精神伤害、心灵伤害,确实是对这段感情造成巨大影响的一个事件。
 
从我们的角度来说,确实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因为每一对夫妻或者每一个家庭之间,都有一些特殊的因素。所以,我也相信法官在判定这个案件的过程中,也会综合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有可能是我们不知道的,比如说社会影响或者是后续家庭和谐,要考虑是不是会有极端事件出现。
方弘:之前我们也关注过一起案件,也是女方多次起诉,但是法院就是没有判离。原因在于男方每次都以如果离婚就要把女方及其家人杀死为要挟。而且从各个方面来判断,男方确实有可能做出这样极端的行为。所以,法院也一直没有判离,但是这也引起了大家的一些争议。通常情况下两次起诉到法院离婚的话基本上都会判离,但是这个案件是多次起诉,都没有判离,但是到最后这个案件还是判离了。8月6日,澎湃新闻从宝应县法院证实了上述判决。工作人员介绍,“这个案子(没有判离)因为涉及到抚养、财产等纠纷,矛盾太大”,后来原告又起诉了,最后一次是2020年7月20日起诉,最终通过调解结案,“双方已经离掉了。”本案也确实反映了法院的各种难处,比如丈夫患有精神疾病,父母治病抚养孩子,妻子却离家出走,既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也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您怎么看两人的婚姻难题?
张佳佳律师:夫妻之间确实是有相互辅助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次起诉离婚离不掉的情况,其中多数情况也就是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因为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本身是配偶去进行辅助治疗、照顾。如果这段婚姻结束之后,在没有对患重病的一方妥善安排的情况下或者可能没有其他人去照顾他,患者后续的生活没有办法进行妥善安排的话,可能法官就不会轻易的去判离。
 
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婚姻问题,还是一个生存的问题,是一个社会的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官不判离也正常。
如果患重病的一方或者是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一方,他有父母、有其他的兄弟姐妹,或者是有相关的社会机构,能够把他后续的生活、后续的治疗承担起来,这个婚姻就可能会妥善的结束。
 
另一方面,从这个案件来说,确实具有复杂性,复杂性的原因就是男方有精神性疾病。在这种精神性疾病的情况下,他确实情绪不稳定,容易有极端事件的发生。如果这个案子判离了,后续会引起极端的事件,甚至重大的刑事案件,甚至影响到一个人的生存情况。一方非常极端,在提出离婚,或者在法院判决之后,立马把女方家里的人杀害了,这种极端事件确实是有。在这种极端事件存在的情况下,从社会影响、社会安定方面考虑,法官判定暂时不离婚,也是可以理解的。
 
这个案子中两个人最终调解离婚了,也算是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是真正的案结事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才是最圆满的结果。
方弘:如果是判决,可能会有一方甚至是双方都接受不了。如果是做调解,毕竟大家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这样的结果。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是在于之前的这些判决,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婚姻自由,不能因为另外一方的这种罪恶而惩罚了无辜的这一方。本案当中,男方这种罪恶已经远远超过了社会能容忍的程度,他强奸了女方的母亲,我相信发生在谁的身上,也无法再继续接受这样的婚姻了,维持下去无异于是更大的伤害。有没有一种机制,就是按照法律程序,该判离还是判离,但是对于这样有危险的人,让警方或者是其他社区介入,把危险性降到最小,有没有这样一种解决的途径?
张佳佳律师: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我们其实也有探讨过类似的问题,比如说法官能不能承担起这种社会责任,能不能有魄力的去挑战这种可能存在极端事件的非常复杂的案件。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确实有些情况下,社会影响要考虑,自己的人身安全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也需要考虑,而且有时候还会承担后续可能会引发的信访案件。所以,从责任上来说,法官的确承担很多不只是法律本身公平公正的责任,还有后续很多的社会责任,对法官来说要求也是很高的。
从社会大众来说,对我们的司法需要给予时间,也需要给予成长。今年《民法典》颁布之后,其中有一条就是巨大的进步,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如果第二次起诉的时候已经满足了分居满一年的条件,就应当判决离婚。之前的《婚姻法》没有这条规定。《民法典》加了这条规定,就避免了多次起诉依旧不判离,让大家非常气愤的这种情况存在。
 
另一方面,从社会机制上、处理问题的方式上来说,其实也可以有救济的途径。但这个救济途径不仅仅是法院本身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反家暴、反暴力最有效的一个武器,也需要我们的公安机关来配合,因为公安机关限制他接近受害者和受害者的家庭,或者限制他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接近受害人及其家属,这些都需要公安机关的执行和配合。
 
离婚之后,我觉得法院这一段就结束了,但是这个事件本身还没有结束,那可能就需要其他的公检法机关或者其他的社会机构,包括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尤其是公安机关去进行适当的干预。
比如说离婚之后,女方可以申请行为禁止令,需要公安机关来配合,确保离婚之后不会有极端事件、暴力事件,甚至人身伤亡的事件发生,让家庭、婚姻真正回归到安全的港湾,让离婚之后的人不再有后顾之忧,不再让当事人离不了婚、不敢离婚,也给我们的法官减压。
结语
美国法学家亨利·卢米斯曾说,“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宣布决定的法官,其作出的决定,哪怕是受到其他意志的微小影响,他也不是法官了……”卡尔·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别的上司。”
 
所以,法官理应只服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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