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特定人如此销售假货,构成犯罪

案情
行为人将低价购买的内裤等产品(无商标)撕去外包装,附上日本,韩国等外文商标,然后以5-10倍价格对外冒充外国产品销售,获利500多万。如何定性?民事欺诈还是诈骗?
浅析
这个案例涉及三大问题。
一是刑民交叉问题。实务中肯定有观点认为这是民事案件,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目前大咖们的理论著作,这样一种面向不特定人的以次充好的销售行为,一定是涉嫌犯罪的。一般,对于特定人之间买卖的,由于民事诉讼比较便利可行,尚有可能用民事手段解决,但是一旦是面向不特定人进行销售的,刑事与民事的边界就比较好区分了,这样的售假行为需要以刑规制。另外,有观点一直把欺诈和诈骗归于互斥关系,这是要不得的,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用五构造说判断,与区分欺诈基本无关。
二是以刑制罪问题。本案可以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诈骗罪,但是涉案销售金额特别巨大,需要比较法定刑。通过比较,二者最高刑都是无期徒刑,轻重差不多,同时销售伪劣产品本身就是一种特别形式的诈骗,而且其保护的法益重在市场秩序,因此宜定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是本案的损失如何判断问题。本案即使不存在差价问题,买受人也是有损失的,亦即目的落空,属于法益性错误。何况本案的犯罪手段是以次充好,构罪应无问题。
结语
对于向不特定人的售假行为,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的,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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