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豆包不当干粮
2021年1月1日起,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金融组织在最高法的加持下悄然跻身金融机构行列,终于可以底气十足的在心里大喊一声:俺们豆包也是干粮了!
早在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法释[2020]27号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批复了广东高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明确了“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并强调“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引号内为批复原文)
该批复的正文部分虽然只有短短200余字,一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以法释文号印发,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 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等具有了相同的司法效力。换言之,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七类金融组织晋级金融机构是有“法”可依的。或者更严谨的说,在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起码法官们会把这七类金融组织当做金融机构来对待。或者更乐观的说,因为最高法是征求过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才做出的“属于金融机构”的定性,那么在法院以外更大的范围内承认新晋七类金融机构的身份,也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身份的转变带来的最大利好就是不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不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意味着不再受4倍LPR限制。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批复施行前,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可以诉诸法院一并主张,但由于需要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则,因而总计超过4倍LPR的部分(大约在16%的左右,此前是超过年利率24%部分)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批复施行后,则不再受4倍LPR限制,言外之意——高于4倍LPR不是不可以的。然而不受4倍LPR限制不等于没有限制。例如,约定的利率仍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上下限的规定,其他费用也要遵守“服务价格一致”的原则,且要接受价格监管部门监管。金融机构本身则要不断完善并严守既定规则、遵守公平诚信原则,接受物价、金融部门监管,否则,即便收取了更高的其他费用也可能会面临价格监管部门的处罚,即便约定了更高的违约金也可能不被裁判者支持,不接受监管就“破金身”——丧失金融机构的身份。
那么是不是只要挂上这七类新晋金融机构的牌匾,就可一劳永逸坐享金融机构金字招牌了呢?对照批复原文,我们可以看到,在七类金融组织前面有一个很长的定语——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也就是说七类金融组织能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身份,以及之后能不能一直保有这个金融机构身份,关键要看是否处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中!换言之,如果一直没有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或者虽然曾经接受监管但后来又脱离了监管,就可能不再属于批复中定义的金融机构。“金身”一破就可能要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了。
那么怎样才能确保“金身不破”呢?一句话——拥抱监管!以商业保理公司为例,首先要确定自己已纳入了金融监管。为此要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以供金融监管部门审核,这就是主动接受金融监管的表现。对于主动接受金融监管且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的企业,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或金融监管局指定信息系统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各金融监管局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分批分次进行公示。公示的就是监管名单,出现在这个名单里的企业就是纳入监管的金融机构了。纳入监管名单还不能高枕无忧,接下来要做的是避免成为脱离监管的“失联”、“空壳”企业。所谓失联,就是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或者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所谓“空壳”,就是上一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显示无经营,或者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或者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或者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一旦成为“失联”、“空壳”企业,只有经过整改合格才能再次纳入监管名单,整改不合格的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将面临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利局面。
多少年来,豆包作为普通家庭的主食,一直默默无闻的为家庭的存续发展造着血,但却始终不被当做干粮看待。现在豆包终于是干粮了,面对来之不易的“金身”,豆包们自然应当倍加珍惜,既得之于“法”,自当行之依法,以新的身份继续造血,为下一次华丽转身积蓄能量,成为干粮不应是豆包的终极梦想!
2021年1月19日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