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与复核人必须不同吗?

老师,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开票人,没有复核人,这行不行?我准备拒收,但对方不愿意重开……

看看关于发票的规则,就一清二楚了。

开具发票,首先要把基本的内容填写完整,哪些是基本的内容呢,《发票管理办法细则》(25号总局令)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不能缺少。(没有印开票人,比如手撕票,当然就是税务机关的问题了,我们不管)。

至于“复核人”呢?

它显然不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内容。再问一句:难度开票必须是双人制吗?财务上今天我就一个人上班,就不允许开票了吗?显然是不接地气的。

进一步讲,开具发票后,要不要复核?

《发票管理办法》(587号国务院令)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提出复核的要求。就是说,如果不复核,完全是合法的。当然,复核了,貌似也不算违法,因为也没有不准复核的规定。

纳税人最简单的回答就是:“对方说开票后根本就没有复核,自然没有复核人。”谁能说这张发票违规?违哪个规?

那么,如果有复核人时,开票人与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个人呢?

有人斩钉截铁地说,“不行”,否则复核就没有意义了。

谁说不能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法无禁止就是可为。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总比只开票不复核要好一点点吧。这是企业自己的事。

这类问题,如果掌握了规则,就会感觉问得莫名其妙。

所以,把握规则是成为税务会计的真正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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