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野:应当按照“诈骗罪”追究论文造假公司的刑事责任

如果说按照非法经营罪查封论文造假公司不妥,那么这些有偿发表论文牟取不当获利和荣誉的罪恶就无法可治了吗?

不然,我们知道论文代写业务并不能吸引我们的硕士、博士和教授们,关键是这些公司能够把这些代写的或者不是代写的论文发表到几乎所需要的任何期刊上,这才是论文造假公司的魅力所在。文章质量不重要,发表在哪个级别的期刊上面才重要,这与当今主流的评价体系有异曲同工之妙。硕士博士通过论文造假获取学位,教师、医生等研究人员获取职称、项目、奖金或者荣誉,不同等级的期刊论文,就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利益。当通过论文造假、有偿发表获取不当得利的时候,这些论文造假公司并非扰乱什么经营,而是在伙同教授、研究生们造假获取不当利益。

分析到这里,或许大家已经知道我为什么认为论文造假公司并非是“非法经营罪”了,而是伙同教授、期刊一起进行的“诈骗罪”。其核心是教师通过有偿发表论文以获取饱含更多工资待遇名利的职称以及各个高校的高额奖金为目的,硕士博士则是为了诈骗高校的学位,以及通过学位获取更高待遇的工作为目的。这些论文发表中介公司则为协同犯罪。任何不以学术质量为唯一标准且收取版面费的期刊都无法逃脱协同犯罪的嫌疑。

如果我们用“非法经营罪”来定义这些所谓的论文造假公司,仅仅是打掉了这个诈骗过程中的“中间环节”,我们并没有打掉论文造假,也没有打掉有偿发表论文,更没有打掉通过有偿发表获取不当得利的“诈骗行为”。

故而,我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论文造假公司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因有偿发表论文获取不当得利的研究者们以及研究生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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