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现场采样是否可以取一个样品?
问题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
解答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3.1.4 取样与监测” 部分规定:“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但是,《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号)中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中明确:“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该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因此,你局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取样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但需要注意的是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注意:上述文章引用的均为公告、复函,其仅为规范性文件。那么你是否还有不同的理解,欢迎留言讨论。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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