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没有用,保证书也没有用

昨天有朋友转给我一则视频,相信很多朋友可能也看过——凌晨的路口,一个女孩正在步行,突然被一个人高马大的男子锁喉拖拽,强行塞入车内。男子动作相当之凶残,重重的拖、摁、扔、撞,仿佛他眼中的对方只是一条牲口、一件物品;女孩极力反抗,一开始无人理会,非常绝望,幸而后来有一个哥们儿上前制止(看新闻说他是开车经过,特意下车阻止暴行的)。有了一个人带头,其他路人也纷纷开始上前阻拦(这是很典型的社会心理学理论了,第一个出头的这位哥们儿能不被旁观者效应所影响,为他点赞),女孩才得以逃脱。

视频中不绝于耳的惨叫声,别说女性朋友听了害怕,连我听着都觉得心惊胆战。

令我印象深刻的是,视频中的女孩看起来很瘦小,而男子看起来很强壮。这姑娘居然能和壮汉僵持约一分钟之久,这为她自己的获救争取了时间(否则有些路人可能还没反应过来她就已经被掳走了),但同时也说明了她内心巨大的恐惧——只有巨大恐惧激发出的强烈求生欲之下,人类才会爆发如此潜能——所以我相信这不是什么闹着玩的“情感纠纷”,这有可能是会要人命的。

然而,更令我感到诧异的是事情的后续——居然是男子出来道歉,“写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双方均表示不再追究责任”,这件事就这么算了……女孩表示,该男子是前男友,分手原因是多次暴打;而男子则云淡风轻地表示,“我已经知道错了,这件事希望大家不要再提了”。

这是当街绑架未遂的恶性事件,凭什么他说不提就不提了呢?道歉如果有用的话,还要法律做什么呢?

我作为一个常年淡定的老佛系人,很少对什么事情用什么强烈的措辞。但是这件事情,我真的强烈反对这样的处理方式。因为影响实在是太恶劣了,如果只是道歉了事的话,对整个社会、对公众安全的危害是巨大的

恶性社会事件为何要杀一儆百

首先我想提出一个概念叫做“组织氛围”。这个概念很早就在心理学和管理学的研究中被提出来了。

组织的概念很宽泛,小到一个家庭,大到一个社会,都可以被称为组织。而组织氛围,就是个体对组织的共同认识,并且这种感知到的氛围会反作用于组织。

组织氛围对个体的影响过程,包含了三个阶段:模仿、同化与从众。

模仿就是组织内的成员会根据组织中的环境信息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努力适应环境,别人怎么做,自己就跟着怎么做;同化是在模仿的过程中,新成员逐渐从行为到心理都和组织中的大部分人达到类同;而到了从众阶段,新成员就已经是整个组织氛围的组成部分了。在大部分情况下,他第一时间下意识产生的想法和做法会与组织氛围一致。

这也是为什么在一个社会中良俗公序如此重要——好的行为要被树典型,立为模范,大为嘉奖(像视频里那位第一个站出来见义勇为的哥们儿就应该被嘉奖);而坏的行为需要严惩,要示众,要杀一儆百(比如当街绑架前女友的这种恶行,就必须以法律来重罚)。因为组织氛围一旦形成,组织中的个体就会纷纷效仿、被同化和从众,好的风气会形成良性循环,而坏的风气也会以点带面

再回头来看这种恶性案件,如果只是“调解”“道歉”“写保证书”就不再追究法律责任的话,那么组织中越来越多的成员今后的行为就会得到一种替代性的强化:“他这么做没事,那我这么做肯定也没事”;绝大多数的成员感受到的组织氛围就会是:“法不责'家务事’、法不责'情感纠纷’,那么一个罪犯只要尽量把违法行为强行解释为情感纠纷,就不会被法律惩罚。”

这种组织氛围,对潜在施害者造成的影响就是“不如我也绑架前女友,反正犯罪成本低,被抓住只要道歉就行”;对潜在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就是“离所有男人越远越好,既然法律保护不了我,那我只能不恋不婚不育保平安”。

为何不能将皮球踢给受害者

很多人在看到“双方均表示不再追究责任”时,都对女孩表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都这样了还和解?害了自己还可能拖累其他女孩。”

“我觉得这女的有病,恶人都是怂人惯的。”

更有甚者直接开始了受害者有罪论:

“肯定是女的自己理亏,估计出轨了,不然为什么不敢追究?”

“怕是把男孩钱花光了才分手的吧?被人家抓住也活该。”

也许你痛心疾首这个女孩的软弱,但我可以理解她的“不追究”。这未必是因为她理亏了,而是因为她害怕被报复,害怕再与对方继续纠缠,害怕在“追究”的过程中再受到二次伤害。

为什么很多婚姻中的受害方宁可不要钱,不要房子,不追究对方的过错,不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什么都不要,只求尽快与对方的人生割裂开来?为什么很多强奸案的受害者宁可忍气吞声,也不愿意出庭指认?因为他们害怕再与加害者一遍遍对峙,害怕自己不得不将恐怖的回忆一遍遍重现;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影响,会令他们本能地回避与加害者有关的一切人和事。他们甚至不想再听到加害者的名字,只求迅速逃离。

当然我们都知道,不予追究是没有用的,保证书也没有用。之前写过保证书的加害者,已经杀过人了。而且,这并非个例。

也许受害者是软弱的。但你要想到,绝大多数加害者(除了少数无差别攻击的疯子)在挑选猎物的时候,本来就会有选择性地挑软柿子捏。但我们能指责这完全是因为受害者的软弱吗?我觉得不能。因为法律不能把“要不要惩罚加害者”的决定权交给本就战战兢兢的受害者

还是从组织氛围的角度来说,公权力的作用是让犯错者为自己的错误买单,让受害者及其他成员感受到支持和公平,而不用畏惧受到报复。因此,公权力不能过度地交由私人来决定和行使。有些没有触及法律红线的纠纷,可以调解。但有些“纠纷”的性质脱离开“情感纠纷”来看,本质就是绑架、是性侵、是非法拘禁、是故意伤害、是虐待、甚至是蓄意谋杀,这样的违法行为不应该逼着受害者回答“你到底要不要办他”,而是应该提起公诉

因为,组织进行的公诉是有效维护组织氛围(尤其是成员感受到的支持、公平及规则感)的重要保证。如果过度使用调解、私了的方式,也许本意是为了维持组织和谐,但其对组织氛围反而会有破坏作用。

恶性案件不能一沾上“情感纠纷”就轻判

说实话,我觉得视频中女孩的求救方式是非常对的。在整个过程中,她一直在大喊救命,并没有提及她和男子的“前任”身份。

在这里正好也普及一个自救小提示(希望大家都用不上):

如果你被纠缠上,不管对方是不是你的前夫/前男友,都要坚决否认你们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要大呼“救命,绑架”或者“我不是他老婆,他是人贩子,最好指定一个求救对象。如果施暴者自称是你的男友,哪怕他就真的是,你也要大呼“不是”。因为在普罗大众的解释能力和刻板印象中来看,有两个很重要的判断因素:“清官难断家务事”和“少掺和别人家事”。一旦群众相信了你们是情侣,插手概率就会降低。

我和鹿老师也遇到过这样的真实经历。几年前,有一次我们俩吃夜宵时,遇到一个被前男友纠缠的女孩。当时女孩大呼“救命,报警”,男子说“这是我媳妇儿”,女孩说“我和他已经分手了”。一听这话,当即就有几个群众停下了“管闲事”的步伐——“我们已经分手了”,在很多人看来就坐实了“情感纠纷”的性质(这是得亏我们没有这个刻板印象,出手帮了她)。而后来鹿sama把这件事情讲给其他人听的时候,也有不少人表示“她神经病啊,自己闹分手,喊你们报警干嘛,这不是给你们惹麻烦吗?”。

其实这就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刻板思维在作祟了。曾经有研究人员设计了一项实验,他们让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假装在打架。结果发现,当女子大叫“走开,我不认识你”时,有65% 的人会施以援手;但当她说“走开,我怎么就嫁给了你”时,只有19%的人提供了帮助。对此研究人员的解释是——施救者可能需要求助者给出足够有力的解释和有效的信息,来判断自己是否应该卷进事件中来插手相助。而“我不认识你”就是一个有力的解释,这让旁观者知道这是一个陌生男子在侵害女性;而“我怎么就嫁给了你”这个解释,会让旁观者觉得,这是人家的家事,我们不知内情的就不要插手了吧。

这个研究结果给我们的提示就是,对于被纠缠的受害者而言,呼救时一定要将自己和对方“撇清关系”,提高自己获救的可能性;而对于旁观者来说,即便对方说他们是情侣,我们也要摆脱“少管别人家事”的刻板印象,出手相助,哪怕你不敢当面制止,至少记下有效信息(车牌号、地址、外貌着装等)帮忙报警,或者警告对方“已经有人报警了”,这样你救下的可能是一条人命。

普通大众有这种刻板印象,我们尚且要不遗余力地纠正,那么我们的法律就更不该有这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刻板印象。否则,任何事情只要沾上“情侣”“前任”,哪怕甚至是八竿子打不着的“追求者”,就会变成“情感纠纷”,就会“调解”,就会“不追究”,就能明目张胆地骚扰、绑架、性侵甚至杀害,那么恐婚恐恋、性别对立的社会情绪也会随之更加强烈。

减少这种情绪,不是通过“不追究”性别暴力的方式来实现的,而是得保护女性在婚恋中的合法权益——包括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只有当女性在亲密关系中安全有保障、退出有自由、受损害能得到赔偿、施暴者能得到严惩,才能提升女性在婚恋中的信心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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